主险: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附加险: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与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自被保险人2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酗酒(见9.11)、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12),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1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14),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见9.15)的机动车(见9.16);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9.17)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9)遗传性疾病(见9.18),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9.19)(但符合本合同“骨生长不全症”定义的不在此限)。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合同效力终止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9.20)。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效力终止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具体保障责任以《国华少儿成长无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及《国华附加少儿成长无忧年金保险条款》为准。
投保方式:支持在线投保
支付说明:仅支持借记卡,不支持信用卡
犹豫期:10天无理由退保,无息退还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退保服务:犹豫期之后退保会造成您的损失,详情请参阅《国华少儿成长无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及《国华附加少儿成长无忧年金保险条款》。
如实告知义务: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产品销售区域范围:
河南、河北、山东、浙江、安徽、湖北
华先生喜获麟儿,对于事业起步阶段的他来说,房贷、家庭支出不小,希望在不影响家庭财务的情况下给自己的宝宝购买一份保障,避免未来孩子患病给家庭带来危机,他选择了国华成长无忧计划,每年缴费1206.66元,缴费10年,则华宝宝可以获得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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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返还+满期金:
宝宝健康成长,21至25周岁每年返还603.33元,25周岁满期返还12066.6元。累计返还15083.25元,相当于总保费的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