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陈晓霞等:企业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如何认定用工关系与法律责任?
(2)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用工关系有关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或部门规范性文件也不乏该表述。我国目前推行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此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差异:部分法院认为应当仅指前者,部分法院则认为包括两者在内。本文倾向于仅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根据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是否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划分情况如下:
(一)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人员建立的用工关系与法律责任
对于这类人员的用工关系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司法实践争议不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但在用工关系被认定为劳务关系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并不是一律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视具体情况来分析:通常情况下,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按人身损害赔偿主张权利,但在单位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则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二、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建立的用工关系与法律责任
一般情况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一定能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于用人单位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用工关系定性,实践中存在争议。一方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非常复杂;另一方面,法律法规没有统一,各地理解适用存在分歧。
观点1:劳动关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一观点认为: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未予以禁止性规定,随着我国人口的老龄化趋势,离退休人员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二次就业的情形会越来越普遍,认定他们与现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有利于对这一人群的劳动保护。在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观点2:劳务关系,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按双方过错比例承担责任。这一观点认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已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也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调整。双方系雇佣关系,在工作场所发生伤害,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单位和个人按照过错程度去承担责任时,存在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如在(2021)青28民终743号案中,一审法院判决员工与企业按照1:9的比例承担责任,二审法院则改判按照2:8的比例承担责任。
企业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关系与法律责任梳理如下图:
(1)是否属于“进城务工农民”,户籍性质是否为农业家庭户口。
(2)最初招用时,是否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是否能够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含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1)履行安全防范义务,加强用工管理。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对提供的休息场所应定期排查安全隐患,进行安全提示,履行安全防范义务;流动性比较大,需要了解户籍性质,加强身份信息管理。
(2)了解当地法规政策,重视投保工伤保险。部分地市允许在一定情况下为超龄从业人员投保。例如《天津市实习生和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自愿为超龄从业人员,即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未按月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者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从业人员,按照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3)如果无法投保工伤保险,考虑选择合适保险分散企业用工风险、降低用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