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主体呈现多元化,现金管理已从传统的现金投放转向防范金融风险和利用现金结算进行经济犯罪,因此,作为计划经济下的大额取现管理模式已不适应现金监管的要求。
不符合部门履职需要。基层货币金银部门主要担负发行基金调拨、金融机构存取款业务和残损币复点销毁任务,提高流通中人民币整洁度、监测货币投向是其职能转换后的重要职能。特别是县市支行发行库撤并后,大量业务集中在中心支行,人员少,业务重,货币金银部门在履行现金管理职责过程中感到力不从心,开展现金管理执法检查时也疲于应付。
容易降低现金管理效率。由于账户管理工作归属会计部门,反洗钱业务自成专业,而在账户管理、反洗钱工作中又均穿插有现金管理的内容。这三块业务部分重叠,但又归属不同的部门,开展工作自成体系,相互脱节,影响了工作效率。
现金管理归口反洗钱部门的
理性分析
人员保障。随着县支行业务系统的集中上收和发行库的优化整合,部分县支行将货币金银、国库、会计合并为一个部门,而且这些部门的人员具有良好的一线从业经验,熟悉金融业务,能够适应现金管理、账户管理和反洗钱管理的综合性检查,为现金管理划归反洗钱部门提供了人员保障。
法律依据。目前现金管理职责的主要依据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但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并未明确人民银行现金管理的职责。现金管理检查的一个目的就是防范以现金形式进行的经济犯罪,这也是反洗钱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将现金管理归口反洗钱部门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人民银行有反洗钱监督检查权,人民银行对单位和个人进行现金管理检查也就有了更高的法律依据和效力。
非现场监控。现金管理归口反洗钱部门后,将使基层人民银行的这两项职能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由于反洗钱工作涉及面广,洗钱行为隐蔽,基层人民银行很难有效监测,日常现金管理工作可从细微之处给予较好补充。现金管理工作中的大额现金审批和报备及现场检查等职责的履行,使金融机构大额现金交易置于有效监督之中,为反洗钱工作发挥“关口前移”的作用。同时,从反洗钱工作的大额和可疑支付报告中,又可分析归纳出不合规的现金支出行为,为现金管理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监管履职。现金管理归口反洗钱部门,尽管目前不同业务系统对可疑的现金支付额度规定不一,但对有意化整为零、存取现金数额和频率较高者仍能通过系统筛选发现,从而使得妄图利用复杂、隐蔽的现金收支方式洗钱的犯罪活动难以隐藏,堵塞了监管上的漏洞。
对策建议
一是合理划分现金管理职能,形成反洗钱合力。建议将现金管理归口反洗钱部门,并调整充实反洗钱部门的人员力量。也可在条件成熟的地(市)中心支行专门设立反洗钱部门,将反洗钱职责从会计财务部门分离出来,以强化反洗钱职能,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
二是加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修订完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大额可疑资金支付交易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解决处罚依据零散、标准不一致等突出问题。同时,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使其中对公款私存进行处罚的规定与《商业银行法》中的有关规定相统一。
【关键词】基层央行反洗钱思考
一、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意识淡薄,对履行反洗钱义务重视不够,反洗钱工作热情不高
目前基层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认为反洗钱是大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的事,与内地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无关,与自身业务发展关系不大。在反洗钱实际工作中,没有建立相应的组织体系及配备专职人员;或者虽然建立了组织,配备了反洗钱人员,但也是纸上谈兵,没有各自尽到相应的职责;误认为洗钱犯罪与自身关系不大,存在麻痹大意的思想,他们不了解反洗钱政策、不掌握反洗钱方法、不明确反洗钱利害关系、对洗钱犯罪的严重性认识不够,直接影响着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质量不高
部分金融机构对于非现场监管报表的上报只是流于形式,没有认真按照上报的具体内容和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统计报送,报送的信息不完整、不全面,“零交易”报告层出不穷,特别是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更是为了应付人民银行的催报而不作详细的统计就填制上报,使非现场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大打折扣。如:在大同市辖区上报的季度非现场监管报表中,客户身份资料识别及重新识别数量差别较大,证券、保险行业的可疑交易一直都是零报告。
(三)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措施少而轻,未得到合理有效运用
目前,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存在的最大的问题还是非现场监管措施不足,手段过轻。现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规定,在分析评估后,发现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发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以下简称《监管意见书》),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此外就是行政处罚,而行政处罚基本上是必须结合现场检查、进一步掌握违法违规事实才能实施的。所以,目前,从政策制度上看,非现场监管手段只有唯一的发出《监管意见书》措施。但是,非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可能涉及到方方面面,问题的性质和种类也不尽相同,重要性也会有差别,显然,单靠发出《监管意见书》是无法匹对和解决所有的问题的。因此,当前的非现场监管措施远远无法满足实际监管的需要。
(四)在保险业中的洗钱问题
办理变更业务使得保险当事人关系超出姻缘、血缘或雇佣关系范围的,应作为可疑交易进行上报。
保险当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以是不同的人,以常理推断,保险当事人之间存在姻缘、血缘或雇佣关系比较合理,但通过保险公司洗钱时,保险当事人有时就不存在这几种关系。为避免引起注意,洗钱分子可能在投保时会以存在姻缘、血缘或雇佣关系的人员作为保险当事人,然后通过办理变更业务将某方保险当事人变更成洗钱所需要的人员,但这时保险当事人关系往往就超出了前述三种关系。因此,建议将办理变更业务使得保险当事人关系超出姻缘、血缘或雇佣关系范围的交易或行为扩充进保险公司的可疑交易报告范围。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增强反洗钱责任感
(二)加强指导和培训,提高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质量
(三)加强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的协调与配合,合理有效地运用非现场监管措施
反洗钱工作在当今复杂的金融和社会环境下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工作,做好反洗钱工作是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客观要求,是维护金融机构诚信及金融稳定的需要,也是保证信誉支付稳定,促进邮储银行健康发展的保证。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相继颁布实施,邮储银行反洗钱认识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初步建立和完善了反洗钱内控制度,明确了内部反洗钱操作流程,基本上能按规定开展反洗钱日常工作。但由于反洗钱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求,无论是工作力度、实效,还是长效管理机制建设,都未达到有关要求,亟待于在今后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和提高。现结合工作实际,浅谈邮储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实践心得
目前邮储银行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组织机构建设滞后,反洗钱工作缺乏力度
邮政储蓄银行成立后,由于机构人员迟迟不能确定,时至今日,邮政储蓄银行部分县市支行的反洗钱组织机构仍未组建成立,致使目前反洗钱工作处于尴尬境地,缺乏应有的力度。
(二)内控制度缺失,存在风险隐患
随着邮政储蓄银行的挂牌成立,其业务范围和业务种类也将发生变化,因此,原有的反洗钱管理措施也将随之改变和完善。但从目前情况看,邮政储蓄银行反洗钱方面的措施和办法尚未健全。内控制度的缺失,必将导致反洗钱内部管理“出现真空”,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三)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落实不到位,反洗钱工作基础薄弱
(四)一线员工反洗钱意识淡薄,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
(五)人员素质不高,反洗钱履职不到位
鉴于存在以上几个问题,我们应当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反洗钱工作体系
建议邮政储蓄银行要进一步理顺关系,根据当前机构改革的现状,尽快组织人员安排落实辖区各级支行的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及时调整反洗钱组织领导机构,确定反洗钱工作的负责部门,配备业务素质较高的管理人员,制订严格的工作职责,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完善内控制度建设
根据邮政储蓄银行业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邮政储蓄机构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参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制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组织保障制度、业务流程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构筑严密的反洗钱制度防线,同时根据反洗钱岗位责任制,量化工作任务,使反洗钱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三)加强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伪;购买复印机将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并在“客户身份识别登记簿”上登记保存。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对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存取业务、转账业务认真核对客户身份,并登记公民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核查。
(四)加大培训力度,提升反洗钱队伍素质
加强基层邮储银行网点的反洗钱工作,充分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培训力度。
反洗钱培训应结合实际,注重反洗钱操作技能的有效提高,培训工作要分层次开展,首先要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其思想认识,提升管理水平;其次要强化对具体操作人员的培训,重点是制度法规和日常操作,尽快提高邮政储蓄机构一线反洗钱岗位人员的工作水平和操作能力。
(五)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规范反洗钱操作行为
邮政储蓄银行是金融机构反洗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邮政储蓄银行网点众多,加之邮政储蓄体制因素的影响,很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进行洗钱的“温床”。因此,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邮政储蓄银行的反洗钱操作行为非常重要。
一是请基层人民银行指导和监督邮政储蓄银行反洗钱工作。首先通过开展业务指导,使邮政储蓄银行正确认识和理解反洗钱工作,不断完善反洗钱组织体系和内控制度,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其次依法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加大检查处罚力度,督促邮政储蓄银行把反洗钱工作制度落到实处,严格规范反洗钱工作行为。
二是邮政储蓄银行内部自上而下要建立反洗钱定期不定期检查制度,督促辖区各支行,及时向反洗钱监测中心上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有效落实反洗钱操作规程,认真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职责。
根据央行的反洗钱报告,我们发现:中国反洗钱制度的漏洞仍然存在于银行,未来银行仍然面临着巨大的反洗钱压力。所以我们要切实加强反洗钱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弥补银行在反洗钱执行情况过程中存在的几大漏洞。
首先是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了解客户制度”作为反洗钱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其执行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反洗钱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强化反洗钱“了解客户制度”,成为当前反洗钱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岗位职能
为了进一步强化反洗钱工作力度,全面推进反洗钱工作,实行领导总负责,岗位人员具体工作的指导方针,特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联络员:×××、×××、×××、×××
二、加强学习,认真履职,将反洗钱工作落到实处
3月26日联社举办了反洗钱培训班,讲授了当前国内反洗钱形势和任务,传授了反洗钱工作的操作技术和方法,并从理论上讲解了反洗钱工作的必要性。参加培训人员要继续学习,深刻领会,并将培训内容、操作技术和方法传授给其他职工,共同提高、掌握反洗钱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识别可疑交易的能力,履行好这一项重要职责。
三、规范业务,严把责任关
(四)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在为客户办理开户时要严格审查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证明文件等,做到信息的真实、完整、可靠。
(五)对于单位和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的有关信息、审批手续及开户申请、协议书等要一户一档进行保管,并保证帐户管理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六)大额现金按规定审批报备,按照《信用社现金管理办法》中的审批权限执行,不得有漏审批或无审批现象发生。对于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现金支取必须认真登记并完整记录身份证信息,月末随月计表一并报回总社,总社汇总后于月后5日前上报联社财务计划部,报备的大额现金业务要及时、完整、不得出现漏报或误报。
(七)大额现金交易按时上报:
3.对个人一次性支取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大额现金或一日数次累计支取超过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各分社、柜组要单独登记,并于晚上随款车报回总社,总社汇集后于次日上午上报联社财务计划部。
(八)对于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在使用现金时,必须提前向人民银行金银货币处报批,严禁随意为临时存款户、专用存款户和一般存款户提取现金。
四、切实做好反洗钱的宣传工作
每年5月、11月是人民银行规定的反洗钱宣传月,届时我社将统一悬挂反洗钱横幅和张贴宣传标语,柜台一线人员要做好发放宣传资料工作和向社会宣传反洗钱工作,使大家认识反洗钱对社会的危害性,自觉遵守和配合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一、银保业务的基本情况
进入21世纪,我国银保业务迅速发展,合作的对象以及内容逐渐宽泛起来,合作的银行面由四大国有银行逐渐扩大到了几乎所有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保险品种既有寿险也有产险,的形式也由代收保费,单一产品,发展到银保相互渗透,产品、服务整合化、多元化。
(一)银保业务的类型和机构种类
目前,银行保险业务品种分为:(1)寿险业务:分红险、万能险、投资连接险以及年金险;(2)产险业务:交强险、等车险、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险、货运险;(3)收付业务:代收保费、代支保险金等。寿险业务通常针对银行的个人客户,产险业务则可涵盖银行的对公和对私客户,的银行除了农发、国开,几乎包含了所有银行,而被的保险公司有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平安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人民人寿、人民健康、太平人寿、阳光人寿、人保人寿、平安财险、太平洋财险、天安保险、华安保险、大地保险、中国人寿财险等公司。
(二)银保业务经营状况
(三)业务的操作流程介绍
银行保险业务分为手工单和银保通。目前寿险基本满足银保通,车险基本通过手工单实现。
手工单业务是指由银行柜面柜员收款后打到保险公司账户,同时向客户出具收据,并将保险公司的收据联,加盖银行公章后返回保险公司,在收到银行回单后保险公司财务部门两位财务人员会对收据进行确认和复核,在确认无误后,保险公司银行保险部员工将投保书交到运营部门进行扫描归档,扫描后的投保书影像会由后援中心核保室进行核保,符合承保条件的就由保险公司进行承保,制作保单并由客户经理将保单送达客户,在客户签收后,将保单回执回收到业服柜面进行回销。
(四)银保业务客户信息、交易凭证、资金的交换过程示意图
银保通系统销售业务流程图:
资金:客户确认客户资金(现金或存折)银行网点暂收账户分行账务中心暂收账户保险公司保费归集账户
非银保通(手工单)销售业务流程图:
资金:客户确认投保填单将客户资金转入银行归集户保险公司保费收集户
二、银保业务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业业务客户身份识别方面
(二)保险业业务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方面
(三)业务产生的可疑交易报告筛选、识别和报送方面
1.业务产生的可疑交易报告筛选、识别及报送的基本现状。保险公司业务的可疑交易(包括业务)目前主要依靠总公司开发的反洗钱系统进行识别,从系统提取数据后经由人工进行判断、识别,向总公司报告。只有少数保险公司与银行签订协议,要求银行柜面人员能够协助配合保险公司发现、识别、报告可疑交易。
三、对保险业与银行业务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反洗钱工作建议
《反洗钱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调查结果显示,保险公司希望银行机构可以代其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至少是初次识别工作,但保险公司是被动方,加之,缺乏可以控制局面的有效手段,因此,“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是不完全可操作的,同时,“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这个也是不适当的,同是金融机构的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为什么谁充当了第三方便可免责?
因此,给予了以下建议:
(一)从法规上完善保险方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的义务及法律责任,提高非同业金融机构在开办业务时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公开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信息,激励约束各机构自觉做好反洗钱工作。推进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行为。建议监管机构应尽快建立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绩效评估制度,对各机构进行分类分等级评价,并适时公开对机构的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正面、积极的肯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成果,促进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活动;或是提供相应的金融优惠措施,对工作落实到位,反洗钱效果显著的单位,在分支机构设立、业务创新、再贷款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而对于部分金融机构不能很好履行反洗钱任务的,应采取有针对性的高管会谈、诫勉谈话、现场检查等方式来督促和加强银行和保险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认识和责任心。
(二)加强多方位的监管力度,健全双方委托协议内容,明确委托双方在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内容
(三)在现有银保系统的基础上,搭建高效、完善的洗钱风险监控系统
一是目前,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保险业客户身份识别缺乏有效手段的局面,应考虑帮助保险业从自身解决客户身份识别这个问题,尽快促进保险业的公民身份联网核查系统的开通。二是细化业务的交接流程,针对银行新开账户都需进行客户身份核查手续,考虑银行在移交投保资料时,加入提供一份经银行核查的客户身份证明结果复印件(加盖银行章)给保险公司。应将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与资金和交易监测工作有效结合,充分运用客户身份识别工作获取的客户姓名、银行账号等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建立这些信息与资金交易的关联关系,发挥客户身份识别在反洗钱工作的基础作用。三是加大反洗钱知识宣传和培训,提高人员的技能。银行业务的人员要加大对人员保险知识和反洗钱知识的培训力度,培训内容应当全面并具有可操作性,保险公司形成反洗钱的程序操作手册,便于银行柜面人员更易于反洗钱操作,保证反洗钱操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参考文献
[1]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2007年2月.
[2]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2008年2月.
[3]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2009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