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唐婧北京报道据中国银保监会网站1月9日消息,为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统计管理,规范监管统计行为,提升监管统计质效,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发布《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包括总则、监管统计管理机构、监管统计调查管理、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管理、监管统计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六章,共三十三条,重点就以下内容予以规范:
二是明确数据质量责任。为督促银行保险机构重视数据质量,《办法》明确提出银行保险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监管统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四是对接数据治理要求。充分吸收近年来中国银保监会对银行保险机构数据治理的监管要求,《办法》明确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将本单位监管统计工作纳入数据治理范畴。
《办法》的发布和实施,统一了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统计制度,为解决当前监管统计工作实际问题提供制度支撑,进一步夯实统计工作基础,对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统计工作具有指导性作用。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6号)、《保险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1号)同时废止。
强化银行保险机构数据质量意识
近年来,银保监会高度重视监管数据质量,持续开展数据质量专项治理工作。为强化银行保险机构数据质量意识,《办法》从四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二是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通过第16条、17条、21条、22条在数据填报审核机制、数据治理机制、数据质量管控机制建设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三是强调源头数据质量管理。通过第19条、22条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应明确源头数据质量责任和源头数据质量管理。
四是数据质量问题处罚措施。第26条明确数据质量及其管理是监督检查重要内容。第28条、29条明确未按规定提供监管统计资料,以及编造或提供虚假监管统计资料的,监管机构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记者留意到,《办法》第29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编造或提供虚假的监管统计资料;(二)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管统计监督检查;(三)阻碍依法进行的监管统计监督检查。
强化监管统计数据安全保护
监管统计是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发布《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等一系列文件,为银行保险监管统计工作在深化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数据质量和强化统计监督职能等方面指明了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相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正式实施,进一步明确对监管数据管理和数据安全保护的具体要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这对监管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的规范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贯彻落实上述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统筹规范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统计工作,银保监会制定并发布《办法》。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与银行保险监管统计领域现行管理办法和规制相比,《办法》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吸收国内外监管统计领域先进理念和良好做法,并严格对照各上位法,确保《办法》在概念界定、内容框架、职责要求等方面与有关要求保持衔接一致。
一是在总则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作为《办法》的上位法之一,明确数据安全在监管统计工作中的重要定位。
四是纳入监督检查范围。第26条将银行保险机构的监管统计数据安全保护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要点之一。
《办法》在修订过程中充分征求并吸取了行业意见,应有利于推动和加强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管理,规范监管统计行为,提升监管统计数据质量,强化监管统计数据安全保护,促进监管统计工作持续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