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中保单的现金价值能否被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7月,赵某因工程施工需要雇佣王某从事某项劳务工作。施工完成后经双方结算,赵某尚欠王某劳务工资18500元未支付,王某经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清偿拖欠的劳务工资。经法院审理,判决赵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王某给付劳务工资18500元。判决生效后,赵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王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对被执行人赵某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王某提供了被执行人赵某曾投保过人寿保险的线索,经法院核实发现被执行人赵某曾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国寿鑫福赢家年金保险,王某申请法院冻结赵某在保险公司处的保险金。

【评析问题】

被执行人在保险公司处投保的人寿保险现金价值能否被法院强制执行。

【观点梳理】

保险的现金价值是什么。保险的现金价值是指投保人在发生退保或者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部分金额。在长期的寿险契约中,保险人为履行契约责任,通常需要提存一定数额的责任准备金。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有限期内因故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保险人按规定,将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减去解约扣除后的余额退还给被保险人,这部分余额即解约金,亦即退保时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定期寿险、养老保险、万能保险等一般都会具有现金价值,而意外险等短期险种通常没有现金价值。

关于被执行人在保险公司处投保的人寿保险现金价值能否被法院执行,目前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具有极强的人身性,特别是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中规定了人寿保险系专属于被保险人自身的债权,人寿保险请求权具有人身专属性,扣划/提取人寿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的前提是解除人寿保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规定的解除人寿保险合同的情形并不包含“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要求解除人寿保险合同并无法律依据,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故法院不应对被执行人在保险公司处投保的人寿保险的现金价值强制执行。

第二种观点认为,人寿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人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人寿保险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虽然对被保险人具有生活保障功能,但不能忽略人寿保险还具有储蓄和投资理财的功能。被执行人将资金投保人寿保险,其目的除了在于发生疾病、意外或失去生命时,对受益人的生活有所保障外,更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保险理财,《保险法》规定了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这就说明作为被执行人的投保人对人寿保险享有财产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且保险事故发生后产生的保险金与保险事故未发生时退保产生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不同的概念,投保人通过退保以货币形式取出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财产,该财产体现了投保人对保险人享有的财产权,故作为被执行人的投保人投保的保险保单现金价值可以由法院强制执行。

【分析研判】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建立和完善,人寿保险也逐步走进了千家万户,成为社会大众所熟知的生活保障服务类型。人寿保险的种类也随着人们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需求而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态势,根据人寿保险自身兼具生活保障和投资理财功能的特性,人寿保险从大的方面可以分为风险保障型人寿保险和投资理财型人寿保险,其中风险保障型人寿保险又分为定期死亡寿险、终身死亡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投资理财型人寿保险又分为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人寿保险。

法院是否可以强制执行人寿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的情况下,为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发展环境,法院不能武断的回答是或者不是,而应该根据不同的险种类型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合理的界定对不同类型的人寿保险的执行尺度。

比如说风险保障型人寿保险中的定期死亡寿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限内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该保险具有保费低、期限固定等特点,定期死亡寿险仅有保障功能,而不具有储蓄功能,故该类保险并不积累现金价值,是不能被法院强制执行的。

年金保险中的终身年金保险,类似于社会养老保险,目前法院对于已经享受社保待遇的被执行人,在留下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费用后,对剩余养老金可以予以执行,所有对于已经处于被执行人领取保险金阶段的终身年金保险,法院可以参照对社会养老保险金的执行而强制执行。

对于投资理财型的人寿保险,其特征是保险期间与投保金额比较灵活,保险期间有长有短、投保金额有高有低,其主要作用在于投资理财,生活保障仅是一项附属功能,作为被执行人的投保人对投保的投资理财型人寿保险所享有的财产权益非常明显,故该类保险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

回归到上述案例中,赵某投保的国寿鑫福赢家年金保险,经法院在保险公司核实,属于一种理财性质的年金保险,故该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的。

作者:豆海刚

原标题:《人寿保险中保单的现金价值能否被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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