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在设计内部控制制度时,首先要考虑哪些岗位和职务是不相容的;其次要明确规定各个机构和岗位的职责与权限,使不相容岗位和职务之间能够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
无论各行各业,从总体上看,不相容职务主要分为五种:
所谓不相容职务是指那些如果由一个人担任,既可能发生错误和舞弊行为,又可能掩盖其错误和弊端行为的职务。不相容职务分离的核心是“内部牵制”,它要求每项经济业务都要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或人员的处理,使得单个人或部门的工作必须与其他人或部门的工作相一致或相联系,并受其监督和制约。
内部控制在形式上表现为一套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制衡、彼此联结的方法、措施和程序。不相容职务岗位相互分离,是内部控制有效性保障的首要措施和手段。科学界定和设置职务岗位,明确不相容职务岗位相分离,将有效保证经营管理合法、资产安全、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实现发展目标。管理层和决策层,在积极贯彻执行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的过程中,如果能够把这种现代管理理念和措施落实到位,切实做到不相容职务岗位相互分离,那么,制定的发展目标就一定能够实现。
二、目前内部控制不相容职务的现状
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着许多漏洞和不足,总结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三、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必要性
不相容职务既可以在事前规避舞弊行为发生,也可以在事中纠正财务舞弊。
一个人不能同时兼干可以隐匿自己所犯错误和不轨行为的职务。记账职务与经营保管的职务相分隔,可以有效防止那些接近资产的人挪用资产,并采取涂改会计记录的办法隐匿这些行为。记账人员不能担任经办人、审批人,不能保管企业财务。在生产业务方面,保管要和物品使用相互分离,出纳要和会计相互分离。
我国法律上也有规定:会计岗位不能兼任出纳岗位。在职务定期轮岗方面,当不相容职务员工暗地勾结、徇私舞弊时,就使不相容职务分离失去意义。对此,需要在关键岗位进行定期轮岗。例如财务负责人进行5年制的轮岗、物资采购人、仓库管理员、审计、会计、出纳也要进行定期轮岗,移交工作也要有部门负责人监督。定期轮岗可以避免员工懒散、散漫的工作态度,提升员工全面素质,在预防了企业内部控制问题,减少了财务舞弊行为的同时,也提升了工作效率,让员工能够相互学习、相互沟通。
不相容的经济业务至少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部门或者人参加,只有这些人员和部门不相互勾结,差错和不轨行为就很容易被发现,通过职务分离不但提高工作效率,而且也使内部会计控制得到实施,有效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是内部控制措施中首要和重大的控制措施,对于发挥控制作用和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起着决定性作用。不相容职务是指哪些由一个人担任,极可能发生错误或舞弊行为,又可能掩盖其错误或舞弊行为的岗位。对不相容的职务,如果不实行相互分离的措施,就容易发生舞弊。我们必须按照“不能由同一个人完成两项作业、不能由同一个岗位同时履行两项职责、不能由同一个部门同时负责两个岗位”的不相容职务分离的要求,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等原则,科学界定和设置岗位,确保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那么在实际的业务活动中,到底由那些岗位是不相容岗位呢?
一: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
(一)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
(二)货币资金的保管与盘点清查;
(三)货币资金的会计记录与审计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企业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请购与审批;
(二)询价与确定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核;
(五)付款的申请、审批与执行。
三:存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存货的请购与审批,审批与执行;
(二)存货的采购与验收、付款;
(四)存货发出的申请与审批,申请与会计记录;
(五)存货处置的申请与审批,申请与会计记录。
四:对外投资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
(一)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二)对外投资的决策与执行;
(三)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
(四)对外投资绩效评估与执行。
五:工程项目业务不相容岗位一般包括:
(一)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
(二)概预算编制与审核;
(三)项目决策与项目实施;
(四)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
(五)项目实施与项目验收;
(六)竣工决算与竣工决算审计
六:固定资产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审批与执行;
(二)固定资产采购、验收与款项支付;
(三)固定资产投保的申请与审批;
(四)固定资产处置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
七:销售与收款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
(一)客户信用调查评估与销售合同的审批签订;
(二)销售合同的审批、签订与办理发货;
(五)销售业务经办与发票开具、管理;
(六)坏账准备的计提与审批、坏账的核销与审批。
八:筹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筹资方案的拟订与决策;
(二)筹资合同或协议的审批与订立;
(三)与筹资有关的各种款项偿付的审批与执行;
九:成本费用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成本费用定额、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二)成本费用支出与审批;
十:担保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担保业务的评估与审批;
(二)担保业务的审批与执行;
(三)担保业务的执行和核对;
风险来临前,企业该如何防范?
问题出现后,企业该如何有效解决?
【导读】:
为了帮助企业获得更加安全稳定的发展,预防和降低企业经营与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通过近几年涉企案件中所反映出的企业经营与治理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在此就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提出以下建议和提示,供企业参考。
一:请签署完备的书面合同
经济形势变化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会利用企业之间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建议您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
三:请完善公章保管、使用制度
建议您完善有关公章保管、使用的制度,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您的权益。
企业业务人员离开您的企业后,建议您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
六:请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如果您认为客户在与您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或者您事后发现签署合同时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您认为合同权利义务安排显失公平的,您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但是务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您将失去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权利。当然,您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提出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还将取决于您所举证据是否充分。
七:请注意“订金”、“保证金”不等于“定金”
您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要求对方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法律含义,请您务必注明“定金”字样。您如果使用了“订金”、“保证金”等字样并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法院将无法将其作为定金看待。
您也可能为了业务需要向他人提供保证担保。无论您是债权人还是保证人,建议您在签署保证合同时写明保证期间起止点。如果您与对方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两年,法律将视保证期间为两年。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律将视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虽然选择“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取决于您与客户之间的谈判磋商,但保证合同中务必写明“连带保证”或者“一般保证”字样。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院将认为是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您是债权人,采取“一般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请务必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和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采取“连带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请务必在保证期间内以可以证明的有效方式向保证人明确要求其立即履行担保义务。如果您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您的权利,保证人将免除对您的担保责任。
十:抵押担保请办理登记
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抵押担保的,建议您在签署抵押合同时立即与您的客户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仅有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将可能使您的权益丧失实现的基础。不必要的拖延和耽搁将可能使您的权利劣后于在您之前办理登记手续的其他企业。如果您的客户在签署抵押合同后拖延、拒绝协助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建议您尽快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帮助您强制办理登记手续。
十一:质押担保请确保交付质物
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质押担保的,建议您在签署合同时立即与您的客户办理质押担保物或者权利凭证的交接手续。仅仅签署质押合同而没有实际占有质押物的,法院将无法保护您实现质押权的请求。
十二:请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企业和客户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即为受法律保护的有效合同,双方有义务严格遵循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无论是单位改变名称、企业股权易手,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变更,都不能成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这也是维系您和企业商业信誉的重要保证。
十三:请积极寻求利益最大化的纠纷解决方法
经济形势的变化往往导致货物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建议您不要轻易选择主动违约、解除合同、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与您的客户平等协商、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更加有利于减少损失。即便是在诉讼程序之中,接受法院主持下的调解将也更加有助于企业利益的保护。不主动寻求和解一味等待裁决不一定最符合您的利益。
提示十四:请尽量通过银行结算
当您在确定付款方式时,无论您是付款方还是收款方,除了金额较小的交易外,请尽量通过银行结算,现金结算可能会给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提示十五:请注意及时验收货物、提出异议
购进货物是企业经营的日常业务,请您注意及时验收货物,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请务必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尽快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明确提出异议。不必要的拖延耽搁,将可能导致您丧失索赔权。
提示十六:请不要泄露商业秘密
您在磋商、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常不可避免地接触到交易伙伴的商业信息甚至是商业秘密,请在磋商、履行合同乃至履行完毕后务必不要泄露或者使用这些信息,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提示十七:请适当行使不安抗辩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您可以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您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的义务,等待对方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您可以解除合同。
提示十八:请按期提出解除合同的异议
一旦您的客户通知您解除合同而您对此存在异议,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异议期限,请您务必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以书面方式提出。您如果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将无法支持;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异议期间,请您务必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将不能支持您对合同解除的异议。
提示十九:履行减损义务
如果您的客户违约,不管是什么理由,您都应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将由违约方承担。如果您消极对待、放任损失的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法院将无法予以保护。
提示二十一:请保证注册资本的真实与充足
提示二十三:请务必亲自签署重要法律文件
设立公司时的登记手续较为繁杂,请您务必亲自签署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否则一旦发生纷争,他人代签名行为会给你造成极大麻烦,甚至可能对公司股权归属造成不测因素。
提示二十四:请尽量避免隐名投资
隐名投资虽然不被法律完全禁止,但蕴藏较大法律风险,法律对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标准要求非常严格,建议您不选择以隐名方式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
提示二十五:收购股权后请尽快办理变更登记
如果您向他人收购公司股权,收购合同生效后请务必尽快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否则您将面临无法真正获得股权的风险。
提示二十六:请慎重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一旦发生争议,将成为法院判断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建议您在参与制定公司章程时务必仔细衡量,慎重签署。
提示二十七:请依法履行高管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请您务必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将可能导致向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提示二十八:请依法保障中小股东的权利
经济环境变化形势下,更加需要全体股东同舟共济,齐心协力。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同样是企业的投资者,请您善待中小股东,尊重他们的参与权、表决权,保障他们的知情权,保护他们的利润分配权等各种股东权。
提示二十九:请遵循章程召集股东会、董事会
公司的投资者之间产生分歧十分正常,建议您遵循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解决争议。召开股东会前,请您务必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方式与内容通知股东,如果您没有妥当地履行通知义务,所形成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可能将被法院撤销。
提示三十:分歧产生,磋商先行
建议您更多地以磋商的方法化解公司内部分歧。公司内部争议容易导致公司治理出现僵局,不仅可能将公司以及股东卷入诉讼,消耗公司的人力、物力,在极端情况下可能导致公司解散。
提示三十一:请按期履行清算义务
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能因种种因素需要结束营业。请您务必注意按期履行投资者的清算义务。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公司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股东将面临直接承担子公司全部债务的风险。
提示三十二:请不要大幅度裁员
经济环境变化形势下,企业生产经营遭遇一些困难十分正常。建议您不要轻易进行大幅度裁员,这不仅可以防止因裁员较多所带来的法律风险,避免伤害留用员工的企业归属感而影响企业长远发展,更是您和您的企业所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
提示三十三:请保留企业规章制度修订等体现民主程序的书面证据
提示三十四:请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请尊重劳动者选择,按其意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可书面征询劳动者意见,若其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保留劳动者同意的书面证据,避免事后劳动者反悔,以应订而未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
提示三十七:请与专业技术人员签订好保密条款及敬业限制条款
提示三十八:请保留好劳动者的考勤记录
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工作的,应支付加班工资。对由于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的特点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建议您及时申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同时注意保留经劳动者确认的考勤记录,以免在对加班事实发生争议时出现举证困难。
安排职工年休假是企业的义务。如果企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不愿休假的,建议您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休假,并要求职工以书面方式对是否休假、何时休假予以确认,以避免发生争议时举证不能。
提示四十:请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依法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的义务,请您务必遵守。否则企业将可能面临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更大风险和成本。
企业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等内容时,建议您务必通过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书等书面形式将变更内容予以文字记载,并经劳动者确认,以免发生纠纷时带来举证困难。
提示四十二:请在单位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约定调整工作岗位及薪酬的情形
企业可以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或与劳动者的约定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薪酬。建议您在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变更的情形作出规定或约定,以便发生争议时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和工资报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能承担举证责任。
提示四十三:请招聘员工时把好关
企业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有单方解除权,为确保您正确行使权利,建议您把好招聘关,明确界定录用条件并通过发送聘用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等方式向劳动者公示录用条件。在试用期内做好考核工作,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及时解除合同,否则过了试用期将需要支付较高的辞退成本。
企业在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情况下有单方解除权,为确保您正确行使权利,建议您在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对严重违纪、重大损害等情形作出明确量化的规定,同时注意保留职工严重违纪、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害、严重影响的事实依据,以便发生争议时举证。
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终止时,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及程序解除或终止,并应当依法及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请您注意遵守该项义务,否则将面临加付50%至100%、甚至二倍经济补偿金的惩罚的风险。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企业应依法保障其辞职自由,但也应注意规范其辞职行为。建议您注意保留劳动者提交的辞职书等书面证据,以证明劳动者是否依法行使了合同解除权。对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前或约定工作任务完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您可以主张劳动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提示四十七:新品研发前做足充分检索工作
您的企业在产品研发立项前,请务必注意对已有信息进行充分检索。否则一旦出现您的企业自主研发的成果可能早已是公知信息或早已由他人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企业将遭受不必要的人力和资金损失。
提示四十八:请多途径做好研发过程中的保护工作
您的企业在产品研发过程中,由于研发尚未完成,尚不能申请专利保护,因此请您特别注意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以避免他人利用你的研究成果抢先完成产品研发,抢先申请专利。在产品研发完成后,请您及时通过申请专利或采取保密措施进行商业秘密保护,否则将可能导致企业的技术被公开,或被他人抢先申请专利,造成损失。同时,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建议您可以同时考虑采取专利、商标、著作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等方式进行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
提示四十九:请做好涉密信息的保护
您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请注意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资料以及生产流程加以物理隔离,以防因保密意识不强,任凭他人参观、拍照、摄像而因此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委托他人加工时,企业的一些商业秘密必然会让对方知晓,请注意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加以约束。
提示五十一:请做好商标注册工作
您的企业在培育商业标识过程中,请注意及时进行商标注册,否则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他人使用相同的商业标识不构成侵权,以避免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资金培育的商业标识轻松为他人所使用。
您的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地名、产品通用名称等作为商标的文字。商标的设计应当具有显著性特征且便于识别,臆造性文字是比较好的选择。同时您在申请注册商标或登记企业字号前,请务必注意对在先商标注册信息以及同行业企业字号进行充分检索,应充分注意避免权利冲突,切忌“傍名牌”。否则极有可能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或落入他人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范围,企业不仅会遭受损失,还可能会面临权利人的索赔,或面临停止侵权特别是停止字号的使用。
您的企业可能是贴牌加工企业,在承接外来加工客户订单时,请务必注意对订单项下加工产品的知识产权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查,否则可能导致加工、生产侵犯他人专利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给企业造成损失。
提示五十万:请尊重他人的著作权
建议您在必要情况下尽可能建立知识产权档案,对知识产权的研发记录、权利证书、缴费记录、知识产权合同,对方提供的权利证明文件、著作权原始载体等资料注意保存;您从其他企业购买产品时,应尽量要求对方在出具发票、送货单时注明产品型号等信息,以便在进行维权诉讼或者面临他人侵权指控时能提供足够的证据。
提示五十七:请注意合作对象的选择
提示五十八:请注意贸易术语的使用
在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建议您要注意选用恰当的贸易术语,进口货物宜选用FCA或FOB,出口货物宜选用CIF或CIP。
提示五十九:请谨慎选择法律适用法
在选择法律适用时,为防止法律风险的不可预知性,建议您尽量选择适用我国法律或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
提示六十:请注意结算方式的选择
在选择进口业务结算方式时,要注意结算风险的控制。建议您一般应选用信用证(L/C)方式,但尽量不要选用风险较高的可转让或可撤销信用证;对于客户信用等级较高的,可以选用跟单托收(D/P)的方式;客户的信用等级非常高的,可以选用汇票托收(D/A)或是汇付(T/T)方式。在出口业务中选择信用证(L/C)方式结算的,要注意防止信用证欺诈的发生,如存在伪造单据、以次充好或故意交付无价值货物等情形的,建议您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止付令,以防损失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