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同时投保一项或多项可选部分,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部分。
可选部分分为可选A和可选B两部分,可选B陪护保险金按份销售,您可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购买份数。
在本主险合同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分别对应的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1.1等待期
基本部分
1.1.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已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照身故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1.3轻度疾病保险金
1.1.3.1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轻度疾病”,且此前未发生过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
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1.1.3.2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度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1.1.3.3若被保险人确诊轻度疾病时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但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按照“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该次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确诊轻度疾病时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按照“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该次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1.3.4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每种轻度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达到六次时,轻度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1.1.4中症疾病保险金
1.1.4.1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且此前未发生过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1.1.4.2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中症疾病,本主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中症疾病的,我们不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
1.1.4.3若被保险人确诊中症疾病时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按照“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该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1.4.4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后,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1.1.5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1.1.5.1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重疾”,且此前未发生过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1.1.5.2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少儿特定重疾,本主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少儿特定重疾的,我们不承担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1.5.3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后,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1.1.6高费用特定疾病保险金
1.1.6.1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高费用特定疾病”,且此前未发生过本主险合同定义的其他“重大疾病”,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额外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高费用特定疾病保险金。
1.1.6.2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高费用特定疾病,本主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高费用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高费用特定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1.6.3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高费用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高费用特定疾病保险金后,高费用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1.1.7重大疾病保险金
1.1.7.1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1.7.2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本主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1.7.3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的基本部分保险责任终止。
(一)若您未投保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可选部分,届时:
(1)若本主险合同未附加其他附加险合同,则本主险合同终止;
(2)若本主险合同附加了其他附加险合同,则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①除豁免保险费合同以外的其他保险期间超过1年(不含)的附加险合同效力均终止;
②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含)的附加险合同效力均终止且未在保险期间届满60日内完成重新投保或续保。
(二)若您投保了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可选部分,届时:
(1)若本主险合同未附加其他附加险合同,则可选部分保险责任均终止后,本主险合同终止;
①可选部分保险责任均终止;
②除豁免保险费合同以外的其他保险期间超过1年(不含)的附加险合同效力均终止;
③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含)的附加险合同效力均终止且未在保险期间届满60日内完成重新投保或续保。
本主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的一项且以一次为限。
可选部分
若您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选择投保可选部分,我们将按照您的选择承担可选责任;若您未选择投保可选部分,我们不承担可选部分保险责任。
1.1.8重大疾病特别保险金(可选A)
1.1.8.1在本主险合同可选A部分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重大疾病特别保险金。
1.1.8.2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本主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特别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1.8.3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重大疾病特别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重大疾病特别保险金后,重大疾病特别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1.1.9陪护保险金(可选B)
1.1.9.1轻度疾病陪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经医院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轻度疾病”,且此前未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给付轻度疾病陪护保险金。
每次轻度疾病陪护保险金按月给付,每份每月给付2000元,连续给付3个月。若未领满3个月轻度疾病陪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即身故,我们将剩余的的轻度疾病陪护保险金一次性给付轻度疾病陪护保险金受益人,本主险合同终止。若轻度疾病陪护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若被保险人确诊轻度疾病时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陪护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但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或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按照“中症疾病陪护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该次轻度疾病陪护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确诊轻度疾病时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或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按照“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或“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该次轻度疾病陪护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度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陪护保险金。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轻度疾病陪护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每种轻度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轻度疾病陪护保险金达到六次时,轻度疾病陪护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1.1.9.2中症疾病陪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且此前未发生本主险合同
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给付中症疾病陪护保险金。
中症疾病陪护保险金按月给付,每份每月给付2000元,连续给付3个月,累计给付以3个月为限。若未领满3个月中症疾病陪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即身故,我们将剩余的中症疾病陪护保险金一次性给付中症疾病陪护保险金受益人,本主险合同终止。若中症疾病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若被保险人确诊中症疾病时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或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按照“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或“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该次中症疾病陪护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中症疾病,本主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中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中症疾病陪护保险金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中症疾病陪护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中症疾病陪护保险金后,中症疾病陪护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1.1.9.3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重疾”,且此前未发生过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给付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
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按月给付,每份每月给付2000元,连续给付10个月,累计给付以10个月为限。若未领满10个月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即身故,我们将剩余的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一次性给付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受益人,本主险合同终止。若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少儿特定重疾,本主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少儿特定重疾的,我们不承担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后,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1.1.9.4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
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按月给付,每份每月给付2000元,连续给付10个月。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10个月时,本主险合同的可选部分所有保险责任均终止。
若未领满10个月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即身故,我们将剩余的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一次性给付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受益人,本主险合同终止。若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本主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轻度疾病”、初次发生“中症疾病”、初次发生“少儿特定重疾”、初次发生“高费用特定疾病”或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包括经输血、因职业关系、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主险合同基本部分及可选部分保险责任均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主险合同基本部分及可选部分保险责任均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基本部分及可选部分保险责任均终止后,届时: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