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吸收合并的税务和交易关注

反向吸收合并,即子公司以向母公司股东发行股份的形式吸收合并母公司的重组安排;交易后,子公司作为合并方继续存续,并获得母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母公司注销,母公司股东成为子公司股东。

在各种重组类型中,吸收合并是比较特别的一类;而反向吸收合并,又是吸收合并中比较特别的一类。在税务领域,交易的复杂性和政策的待完善性都给反向吸收合并带来了相当的挑战。然而,无论税务影响多么复杂,多么的不确定,反向吸收合并都因其商业上的不可替代性,屡屡发生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层面。

一、反向吸收合并的商业价值

为什么首先讨论商业价值呢?道理很简单。在所有重组类型里,最为复杂、成本也可能最高的吸收合并,往往被其他相对简单的重组模式所替代。相比吸收合并,换股可以提供避免主体注销和交易环节流转税的效果;资产划转更可以提供避免交叉持股的清晰股权结构。那么,在什么商业场景下,吸收合并,特别是反向吸收合并会产生特别的价值呢?为了便于理解,以下我们通过几个简单的例证进行说明:

情景一:将集团公司资产和业务注入上市公司,同时简化控股结构。

例如,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汇发展”,代码000895.SZ)吸收合并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汇集团”),吸收合并前后示意图如下。交易后,双汇集团的肉类业务和资产注入双汇发展,可以帮助后者进一步拓宽肉业产业链,增强竞争力。同时,也可以简化控股结构,降低管理及税务成本。

第二,在REITS业务中,项目公司吸收合并上层SPV,从而将上层SPV层面的股东借款下沉,实现将运营层面的利润以较优的债务利息形式分配给投资计划的目的。

第三,创业公司调整上市计划,变更上市主体;即由集团子公司替换母公司作为集团主要公司,承载后续融资及上市的职能。疫情期间特殊的投融资态势以及不同股东进入轮次的巨大估值差异,催生并推动了该等情形的商业实现。

第四,其他一些特殊情形。如因各种原因导致控股架构有显著的税务瑕疵,通过反向吸收合并规避更大税务风险等。

对于上述的商业场景,因为受到各种经济、法律以及税务因素的限制,无法或不便使用更“轻型环保”的换股等安排。在该等情况下,反向吸收合并就成了几乎唯一的选择。

二、反向吸收合并的流程

一般的吸收合并主要流程如下:

除上述步骤外,部分企业吸收合并可能涉及到资产评估等工作。

特别地,反向吸收合并的登记变更流程层面有一些复杂性。常见的处理是,先变更子公司投资人,将其投资人从母公司变更为母公司的现有股东;再由原子公司对原母公司进行吸收合并。也就是先“手动”将子公司和母公司变成平行的结构,再按照一般流程完成吸收合并。

三、反向吸收合并的税务影响

与常见的换股交易类似,反向吸收合并在所得税层面也存在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种情形。相较前一种情形,后一种情形能够提供递延纳税的效果。而反向吸收合并的税务复杂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层面:

主体/税务处理

被合并方-母公司

合并方-子公司

母公司投资人

一般性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

根据上面表格的呈现,可知反向吸收合并在适用一般税务处理和特殊税务处理的情况下,重组各方有着显著的税务立场差异。那么,如何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呢?

此外,反向吸收合并还会对有关实体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延续或继承产生一定的影响;考虑到实操层面该等影响相对有限,这里不再深入讨论。

以上讨论了反向吸收合并的所得税影响,我们再来看看其他主要税务影响。

税种

税务影响

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

契税

印花税

最后,虽然吸收合并涉及的大部分税种都有机会享受纳税递延/免税的优惠政策,但这并不妨碍主管税务机关在母公司注销前针对母公司本身历史运营环节的合规性税务检查。在这个意义上,如欲吸收合并,除了从重组税收政策角度进行评估外,也需要对有关主体过往期间的税务健康情况进行自查。

四、反向吸收合并的交易意见

在反向吸收合并的交易设计中,需要考虑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异议股东回购权及现金选择权

如果反向吸收合并的交易双方股东中存在对拟进行的反向吸收合并交易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则反向吸收合并交易可以触发异议股东的相应利益保护机制。在设计反向吸收合并交易时,交易方需要充分考虑这一情况,提早做出应对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如交易双方的任何股东不同意进行反向吸收合并,该等股东将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对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予以收购。

(二)股份锁定

(三)债权人权利

由于合并交易可能影响交易某一方的偿债能力,因此公司法赋予了合并交易方的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在反向吸收合并交易中,交易双方应充分考虑各自的债务情况,尤其考虑是否可能会有债权人借此机会提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要求。

(四)资质证照注销和变更

(五)合同变更

(六)人员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因此,公司的合并原则上并不影响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的履行,交易双方需要准备好内部人力系统和团队等衔接工作,以确保当月员工的发薪和社保与公积金缴纳能够顺利衔接。

五、总结

如您对本期《汉坤法律评述》内容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与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人员联系: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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