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6〕22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防范风险,促进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中短存续期产品)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三、保险公司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应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且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保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或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时,应立即停止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
四、保险公司将中短存续期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前,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书面决议中应列明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计划销售额度和预计费差损额度。保险公司应在中短存续期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时一并提交由董事长及总精算师签字确认的上述书面决议。
五、分红型、万能型产品形态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如有区别于其他产品的投资策略、分红策略或结算利率策略,保险公司应设立相应的分红子账户或万能子账户,单独核算,保证核算清晰、公平。
万能型保险的各项费用收取水平应在保险条款中予以明确。
六、保险公司董事长和总精算师应切实加强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资本管控和业务规划等工作,应根据公司资本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中短存续期产品的保费规模。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本条所要求的限额以内。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
(二)对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倍的保险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给予公司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保险公司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当控制在基准额以内。
基准额=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1-0.2t)×(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2015年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t=年度-2015,年度范围为2016年至2020年。
本条中,投入资本指的是保险公司所有者投入的货币资金,等于实收资本(或股本)和资本(或股本)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之和;净资产指的是根据会计准则计算出的公司净资产。保费收入采用业务口径确认,即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的,均确认为保费收入。
七、本通知实施之日时,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已超过第六条限额的,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同时在3个月内通过增资等方式,确保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规模重新满足第六条限额要求。保险公司不能在限期内采取有效措施的,中国保监会将对其采取停止开展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八、保险公司应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合理确定中短存续期产品负债久期,切实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
九、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风险管理,切实防范利差损风险、现金流风险和偿付能力风险。
十、自2016年1季度起,保险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中短存续期产品情况报告》(报告以PDF格式、附表以Excel格式报送)。报告具体内容包括:
(一)中短存续期产品信息表(见附件);
(二)中短存续期产品名录调整说明;
(三)中短存续期产品销售、核算合规性的说明。
保险公司应定期对已销售的产品进行回顾,检验是否符合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定义,相应调整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名录,并专项说明。
十一、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12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