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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人寿[2014]两全保险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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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爱驾宝两全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若您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5
本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2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借款的权利5.1
您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8
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的责任2.3
您应当按约支付保险费3.1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4.1
您申请保单借款或选择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可能会导致合同终止5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2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7.2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抉择8
我们对条款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10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的构成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1.3投保年龄
1.4保险期间
1.5犹豫期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2.2保险责任
2.3责任免除3.如何支付保险费
3.1保险费的支付
3.2宽限期
4.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4.1合同效力的中止
4.2合同效力的恢复5.现金价值权益
5.1保单借款
5.2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1明确说明
6.2如实告知
6.3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7.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1受益人
7.2保险事故通知
7.3保险金申请
7.4保险金给付
7.5诉讼时效
8.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9.1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9.2地址变更
9.3未还款项的扣除
9.4合同内容的变更
9.5争议处理10.释义
10.1保单年度
10.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0.3周岁
10.4意外伤害
10.5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10.6私家车
10.7毒品
10.8酒后驾驶
10.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10无有效行驶证
10.11医疗事故
10.12潜水
10.13攀岩
10.14探险
10.15武术比赛
10.16特技表演
10.17现金价值
10.18本合同约定利率
附录: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行业标准)
xx爱驾宝两全保险条款
2013年12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爱驾宝两全保险合同”。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日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10.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10.2均以本合同生效日计算。
1.3
投保年龄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10.3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
1.4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三十年,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1.5
犹豫期
除另有约定外,自您书面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申请解除本合同。
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但我们对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一般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的,或遭受意外伤害10.4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10.5的105%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且此伤残符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具体详见附录)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我们按附录中所列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1.5倍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且最终伤残程度不能确定的,我们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上述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结构或功能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1.5倍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1.5倍本合同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前(含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驾驶或乘坐私家车10.6期间发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10倍本合同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后,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发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2倍本合同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是指自被保险人进入私家车车厢至走出车厢止。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费的12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0.7;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0.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0.10
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7)被保险人因整容、药物过敏、未遵医嘱使用药物、精神疾患或医疗事故10.11;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10.12、跳伞、攀岩10.13、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10.14、摔跤、武术比赛10.15、特技表演10.16、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现价值10.17。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价值。
如何支付保险费
3.1保险费的支付x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分期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五年或十年。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
3.2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的,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您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支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4.1合同效力的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计算上述补交保险费利息的利率按您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时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约定利率10.18为上限确定。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的本合同现金价值。
5.1保单借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借款,但借款金额加上各项欠款及利息的总和最高不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80%,每次借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在借款期限内,利息按借款当时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借款及利息最迟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偿还的,利息将于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并入借款金额中,并以原借款期限为新的借款期限重新开始计息。在新的借款期限内,利息按原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若借款及利息在新的借款期限届满日仍未偿还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和利率将按前述方法重新确定。
当借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
5.2保险费的自动垫交您在投保时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方式的,分期支付的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仍未支付,如本合同在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付到期应付保险费,我们将为您自动垫交到期应付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保单借款,并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付保险费的,不进行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当所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
您在保险费自动垫交开始后申请结束保险费的自动垫交的,须补交所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若本合同有附加保险合同,则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也包括附加保险合同的到期应付保险费。
6.1明确说明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将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6.2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
x合同6.2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般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一般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一般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变更一般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指定和变更一般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意外伤残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
x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7.2保险事故通知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
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您或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一般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一般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意外伤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3)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残疾或烧伤程度的资料;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满期金申请在申请满期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3)被保险人的有效生存证明。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7.4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
x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7.5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的,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9.1年龄确定与错误
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因此而改变。
9.2地址变更您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您不作上述通知的,我们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向您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
9.3未还款项的扣除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和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若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未偿还的保单借款及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将扣除上述欠款及相应利息。
9.4合同内容的变更您和我们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9.5争议处理x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10.1
保单年度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的前一日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10.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x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3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0.4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10.5
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指您所支付的保险费,但不包含因被保险人健康或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
10.6
私家车
指同时符合以下三条规定的车辆: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有合法有效行驶执照的非商业营利性用途的车辆;
(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10.7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0.8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0.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驾驶(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10.10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0.11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10.12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10.13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10.14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0.15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0.16特技表演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10.17现金价值指本合同所具有的价值,本合同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载明于本合同现金价值表。
附录: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中保协发2013(88)号)
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
目录
前言12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14
1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14
1.1脑膜的结构损伤14
1.2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14
1.3意识功能障碍14
2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14
2.1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14
2.2视功能障碍14
2.3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15
2.4眼睑结构损伤15
2.5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15
2.6听功能障碍16
3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16
3.1鼻的结构损伤16
3.2口腔的结构损伤16
3.3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16
4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17
4.1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17
4.2脾结构损伤17
4.3肺的结构损伤17
4.4胸廓的结构损伤17
5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17
5.1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17
5.2肠的结构损伤17
5.3胃结构损伤18
5.4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18
5.5肝结构损伤18
6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18
6.1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18
6.2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18
7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19
7.1头颈部的结构损伤19
7.2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19
7.3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19
7.4骨盆部的结构损伤20
7.5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20
7.6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20
7.7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21
7.8肌肉力量功能障碍21
8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22
8.1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22
8.2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22
前言
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的理论与方法,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
本标准建立了保险行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和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基础,各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根据本标准的方法、内容和结构,开发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原则和方法,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100%至10%。
1适用范围
x标准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伤残: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2.2身体结构:指身体的解剖部位,如器官、肢体及其组成部分。
2.3身体功能:指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
3标准的内容和结构
x标准参照ICF有关功能和残疾的分类理论与方法,建立“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和“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8大类,共281项人身保险伤残条目。
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4伤残的评定原则
4.1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4.2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4.3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4.4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说明
x标准中“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说明: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1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脑膜的结构损伤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10级
1.2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1级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
才能完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2级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3级
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49),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
间或需要帮助,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4级
注:○1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2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双侧眼球缺失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5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4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3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2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1级
5级
一侧眼球缺失
7级
2.2视功能障碍
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双眼盲目5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2级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
6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一眼盲目5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
8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
9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注:①视力和视野
级别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低视力
1
0.3
0.1
2
0.05(三米指数)
盲目
3
0.05
0.02(一米指数)
4
0.02
光感
5
无光感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20°而大于10°者为盲目3级;如直径小于10°者为盲目4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2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2.3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外伤性白内障
2.4眼睑结构损伤
双侧眼睑显著缺损
双侧眼睑外翻
双侧眼睑闭合不全
一侧眼睑显著缺损
一侧眼睑外翻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注: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2.5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音调、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双侧耳廓缺失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
失大于等于50%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一侧耳廓缺失
双侧耳廓缺失
一侧耳廓缺失,且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一侧耳廓缺失
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2.6听功能障碍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8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26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3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3.1鼻的结构损伤
外鼻部完全缺失
外鼻部大部分缺损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一侧鼻翼缺损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2口腔的结构损伤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2/3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1/3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枚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枚
3.3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x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注: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4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4.1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胸部损伤导致心脏贯通伤修补术后,心电图有明显改变
胸部损伤导致心肌破裂修补
4.2脾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脾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脾部分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脾破裂修补
4.3肺的结构损伤
胸部损伤导致一侧全肺切除
胸部损伤导致双侧肺叶切除
胸部损伤导致同侧双肺叶切除
胸部损伤导致肺叶切除
4.4胸廓的结构损伤
x标准中的胸廓的结构损伤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12根肋骨骨折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8根肋骨骨折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根肋骨缺失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根肋骨骨折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2根肋骨缺失
5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5.1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咀嚼是指用后牙(如磨牙)碾、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吞咽是指通过口腔、咽和食道把食物和饮料以适宜的频率和速度送入胃中的功能。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
注: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2肠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90%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合并短肠综合症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全结肠、直肠、肛门结构切除,回肠造瘘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切除,且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且包括回盲部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切除大于等于50%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部分切除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瘢痕形成
5.3胃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全胃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胃切除大于等于50%
5.4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x标准中的代谢功能障碍是指胰岛素依赖。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且伴有胰岛素依赖
腹部损伤导致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
腹部损伤导致胰部分切除
5.5肝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75%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50%
腹部损伤导致肝部分切除
6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6.1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缺失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闭锁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闭锁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切除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闭锁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切除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部分切除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狭窄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部分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肾破裂修补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破裂修补
6.2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缺失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完全萎缩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另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完全缺失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道闭锁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缺失大于50%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缺失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闭锁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另一侧输精管闭锁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双侧乳房缺失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切除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部分切除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破裂修补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闭锁
7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1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失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4枚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等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6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0枚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25%,小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4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一侧上颌骨缺损等于25%,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且伴发涎瘘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枚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2枚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枚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4枚
颅骨缺损大于等于6cm2
7.2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单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注:张口困难判定及测量方法是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
量。正常张口度指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4.5cm左右);张口困难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cm左右);张口困难I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于1.7cm左右);张口困难III度指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7.3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手完全缺失
双手完全丧失功能
一手完全缺失,另一手完全丧失功能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90%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70%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50%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30%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10%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10cm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注: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计算的结果。
7.4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7.5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1/3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五趾缺失
一足五趾完全丧失功能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1/3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两趾缺失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注:①足弓结构破坏:指意外损伤导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②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指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足弓1/3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弓的结构破坏。
③足趾缺失: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6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二肢完全丧失功
能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完全丧
失功能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注:①骺板:骺板的定义只适用于儿童,四肢长骨骺板骨折可能影响肢体发育,如果存在肢体发育障碍的,应当另行评定伤残等级。
②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③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7.7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x标准中的脊柱结构损伤是指颈椎或腰椎的骨折脱位,本标准中的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是指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75%
50%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25%
7.8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肌肉力量功能是指与肌肉或肌群收缩产生力量有关的功能。本标准中的肌肉力量功能障碍是指四肢瘫、偏瘫、截瘫或单瘫。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2级)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级)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4级)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2级)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2级)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3级)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3级)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4级)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4级)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4级)
注:①偏瘫指一侧上下肢的瘫痪。
②截瘫指脊髓损伤后,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运动、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门括约肌功能丧失的病症。
③单瘫指一个肢体或肢体的某一部分瘫痪。
④肌力: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0-5级。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8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1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的修复功能是指修复皮肤破损和其他损伤的功能。本标准中的皮肤修复功能障碍是指瘢痕形成。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90%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80%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60%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且小于8%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40%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20%
头部撕脱伤后导致头皮缺失,面积大于等于头皮面积的20%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
积的75%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24cm2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且小于5%
积的50%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8cm2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2cm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20cm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6cm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
于等于10cm
注:①瘢痕: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②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③颈前三角区: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颌骨下缘。
8.2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90%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6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70%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4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6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0%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2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40%
腹部损伤导致腹壁缺损面积大于等于腹壁面积的25%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30%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1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
注:①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法:在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3%);双上肢占18%(9×2)(双上臂
7%,双前臂6%,双手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27%(9×3)(前躯13%,后躯13%,会阴1%);双下肢(含臀部)占46%(双臀5%,双大腿21%,双小腿13%,双足7%)(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6%)。
②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III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