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钟学理财丨以案说险:故意伤害被保险人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红网时刻9月13日讯(记者吴芳通讯员江师)在人身保险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依法享有受益权。但是受益人的这种受益权只是一种期待权,即这种权利虽然经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指定而产生,但它并不是立即就能实现的权利,必须要等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才能主张。

如果是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是否可获取保险金?本期《1分钟学理财》栏目携手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广大消费者答疑解惑。

案例:受益人故意伤害致被保险人身故

投保人L先生于2020年为爱人Z女士投保了多份意外保险和重疾保险(带身故责任),受益人均为投保人L先生自己。2023年被保险人Z女士因意外身故,受益人L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身故理赔。

经保险公司调查核实,L先生因家庭琐事故意将被保险人Z女士伤害致死,目前L先生已被公安机关关押。

保险人(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这种保险事故的发生,不是客观原因造成的,而是由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的,不符合保险赔偿的原理,保险人(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但是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费带有储蓄因素,投保人长期支付保险费基础上积累起来的现金价值,也不应当归保险人(保险公司)所有,而应当归属于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的行为是危害被保险人的身体或者生命的违法行为,不仅应当依法受到刑事制裁,而且也应当剥夺其享有的受益权这一民事权利,不能使受益人因违法行为而得到经济上的利益。

因此,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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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头天投保翌日身亡死者家人状告保险公司败诉这虽是一段蝇头小字,但明确说明了合同的生效条件,因此,友邦指出,保险单送达小沈时,小沈早已死亡,合同根本没生效,所以友邦不用担负任何保险责任。 越秀法院审理认为,小沈在投保单上签名并向友邦的代理人交保险费时,他与友邦的保险合同就已成立并生效。但这份生效的合同上文字载明,合同以保险单明确的时间生效,即25https://news.sina.com.cn/s/2003-06-06/08161141374.html
2.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摘要: 根据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效力恢复2年内自杀,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属于保险排除责任范围,正确答案为B,错误。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https://www.acc5.com/zjks/tk_bkjy/755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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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寿保险知识测试题及答案(100道)28. 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未来可能领取保险金的人包括( A ) A、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B、被保险人或投保人 C、投保人或受益人 D、投保人或代理人29. 按照性质划分,企业财产保险属于( C ) A、定额保险 B、定值保险 C、不定值保险 D、第一损失保险30. 在我国,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单https://www.wm114.cn/wen/180/359282.html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21最新)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 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https://m.hbs18.cn/h-nd-689.html
6.火灾公共责任保险8篇(全文)摘要:本文以我国目前火灾公共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为出发点, 论述了面临的问题和我国应该强制推行的理由, 详细论述了我国应该强制推行火灾公共责任保险并且在实施措施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关键词:火灾公共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消防机构一、我国火灾公共责任保险发展的现状及https://www.99xueshu.com/w/ikey6tjnvov5.html
7.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二)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此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是指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 二、在订立保险合同前,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并询问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公司https://www.picchealth.com/picchealth/yhfw/flfg/jggd/599545/
8.会计视野法规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未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可以退还保险费。 33.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是否可以转让或质押人寿保险单? 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将保险单转让或https://law.esnai.com/mview/60037
9.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以什么为给付条件保险产品的?律师普法(四)投保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说明告知内容作出明确肯定答复。 (五)投保人签署投保单、投保提示书、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文件。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保险产品的,录制内容应包括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合同内容;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还应包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产https://www.110ask.com/tuwen/14692454060087470813.html
10.国际经济法网D、次年1月起,该合同转变为不定租租赁 27、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免除条款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产生下列哪一后果? A、保险合同无效 B、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C、对该条款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D、可以减少投保人的保险费 28、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死亡后,如受益人已先于被保险https://ielaw.uibe.edu.cn/zyflrcjy/880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