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此处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并且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而不是会计上的工资薪金提取数总额。
(三)职工福利费的税会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关于会计上以前年度预提的职工福利费结余使用的纳税调整:企业以前年度根据修订前的会计准则预提了职工福利费,但是截至会计准则修订时尚未使用完而存有余额的,在会计准则修订后不再继续预提和冲转,待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时直接冲减余额。以前年度结余的职工福利费,在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已经做过应纳税所得额调增,而在实际使用以前年度结余的职工福利费时会计上没有计入成本或费用,所以需要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减。
二、工会经费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一)工会经费的会计处理
计提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当地总工会收到缴纳的工会经费后,会按规定的比例向企业工会进行返还。如果企业工会在银行独立开立了基本存款户,则会直接返还到工会账户中;如果企业工会未开立单独的账户,则返还到企业账户。如果返还到工会账户,则是由工会进行会计核算,企业不需要会计处理。如果是返还到企业账户,相当于是企业代管工会的经费,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第二种情况就是企业直接向工会进行拨缴,并有工会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其会计处理与第一种相同,不再赘述。
(二)工会经费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工会经费的税会差异与纳税调整
1、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必须是“实际拨缴”,并且有《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或地税局代征的通用缴款书作为拨缴的依据。如果只是会计上进行了计提,但是并未进行“拨缴”即便是企业已经以“工会经费”的名义进行开支,也不能进行税前扣除。因此,不符合“实际拨缴”规定而计提(或实际支出)的工会经费,在所得税申报时应做应纳税所得额调增。
2、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比例限制:拨缴的工会经费只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的部分才能税前扣除。如果拨缴比例超限,当然不能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在所得税申报时应做应纳税所得额调增。
三、职工教育经费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一)职工教育经费的会计处理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使用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贷:银行存款等
(二)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务处理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2、《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号文也有此规定,但财税[2012]27号文件在核算上提出了更高要求,即该项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
4、《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8、《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职工教育经费的税会差异与纳税调整
1、会计上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未实际使用支出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做应纳税所得额调增。
2、职工教育经费实际支出比例超限部分,在当年不得税前扣除,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做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在以后年度,当年的职工教育经费实际支出和以前年度结转的未扣除职工教育经费(已经实际支出)可在比例内扣除。在以后年度如果扣除有以前年度结转的职工教育经费,则应做应纳税所得额调减。
四、五险一金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一)五险一金的会计处理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
缴纳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其他应付款——代扣社保费个人部分
其他应付款——代扣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
对于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会计处理也是按照上述办法进行。
(二)五险一金的税务处理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三)五险一金的税会差异与纳税调整
2、会计上已经计提进入了成本费用而未实际缴纳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做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
3、本期实际缴纳数超过了会计提取数的部分,只要符合规定,允许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4、实缴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超过比例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应做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如果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人不是全体员工,而仅仅是部分人员缴纳,则全部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能税前扣除,应做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
5、根据财税〔2013〕70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可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五、商业保险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一)商业保险的会计处理
(二)商业保险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三)商业保险的税会差异分析
1、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虽然《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有规定,此类保险费的税前扣除似乎并无太大争议,细究起来则会发现,对于特殊工种具体范围、人身安全保险种类等问题,由于政策原因导致实务操作中存在较大争议。
①特殊工种范围的界定
目前的特殊工种范围存在两种版本:(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特殊工种目录;(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规定的高危作业人员名录。由于现有财税文件并未明确特殊工种范围或参照文件,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无法准确判断,建议多与主管税务局进行沟通,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争议和风险。
②人身安全保险类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有如下规定:此类保险费,其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即是国家企业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企业应当为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如果不是国家法律法规所强制性规定的,企业自愿为其职工投保的所谓人身安全保险而发生的保险费支出是不准予税前扣除的。此类保险费范围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投保对象的多少等都是有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的,……。也就是说,投保险种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A、投保依据法定,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企业为职工投保。如《煤炭法》和《建筑法》规定:煤矿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进一步政策前,煤炭、建筑企业为职工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考虑到行业特殊性应该仍可视为投保依据法定。但各省市区政策明确规定企业需为特殊工种职工办理人身安全保险,是否视为投保依据法定尚不确定,最好与主管税务机关事先进行确认。
2、因公出差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除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外,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中,目前实务中存在争议的还有因公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购买意外保险的支出。
①交通意外保险费
常见的企业因公出差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有随票按次购买和按年统一购买两种,现有税收政策的态度一般为:随票按次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费可税前扣除,如《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第一条第八款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由于企便函仅为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下发的函,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企业遇到类似问题时不能参照执行,否则很可能不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同时,尽管部分省市在税收文件中对意外保险费问题有所提及,但均未形成系统性规定,企业仍感无所适从,如:
在这一问题上,企业不应盲目参照执行企便函及其他省市政策规定,而应注意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公布的汇算清缴问答、通知、指引等,在国家出台统一政策前,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为准。
②特殊情况:出国人员的意外保险费
现有政策仅涉及境内因公出差发生的意外保险费,对于与因公出国考察、交流有关的境外意外伤害保险、医疗及紧急救援保险等的税前扣除则鲜有政策涉及,企业通常的做法是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
企业为因公出国人员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医疗及紧急救援保险等是否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不能一概而论,这是因为:
A、部分国家(或地区)强制要求签证申请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如申根国家规定,我国公民办理签证时必须提供等值于3万欧元保额以上的、含有全球紧急援助功能的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和复印件,否则可能被禁止进入申根国家境内;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税收政策尚未做出明确规定,企业遇到此类问题时应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掌握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并据以进行所得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