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知识点总结1.保险概念:保险是指一种商业保障,它是指当承保人承担有保险标的物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根据保险条款约定的义务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过程及其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
基本上,保险是一种由保险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的基础上,由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约定,以期保障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经济利益。
2.保险分类:根据不同的保险客体及保险标的物,保险可以按如下分类:(1)财产保险。
指为保障保险标的物的财产价值,而签订的保险合同,包括建筑物险、机动车险、船舶险、货物险等等。
(2)责任保险。
指由于商业活动产生的责任而出现的损失,保险人依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主要有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企业责任险等。
(3)人身保险。
指保障人身安全,而签订的保险合同,主要有寿险、意外险和健康险等,保障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得到抚慰、补偿。
3.主要保险合同:(1)普通保险合同:指符合保险法规定的双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形成的单一保险关系,并属于把此类保险关系不受保险法规限制的概念。
保险学原理知识点总结归纳保险学是一门研究保险制度原理及其运作规律的学科,它涵盖了保险的历史、定义、原则、分类、合同、赔偿、风险管理等多个方面的知识点。
一、保险的定义和基本原则1.1保险的定义保险是指被保险人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按照约定的保险费向保险公司转移自身某种或者某些风险的社会经济行为。
1.2保险的基本原则1)大数定律:指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大量参与,具有更好的风险分摊和更加准确的风险预测能力。
2)互助共济原则:保险是一种集体风险转移的方式,参与者共同分担风险,实现互助和共济。
3)契约精神:保险合同具有契约性质,合同的双方有权利和义务,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二、保险的分类2.1按保险对象划分1)人身保险:主要保障人的生命、健康和身体安全等风险。
2)财产保险:主要保障财产损失、责任风险等。
2.2按风险类型划分1)寿险:主要保障人的生命安全,如人寿保险、意外险等。
2)财险:主要保障财产安全,如车险、火险、健康险等。
三、保险合同的要素和类型3.1保险合同的要素1)合同当事人: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身份和权益。
2)保险标的:指合同中具体约定的保险对象。
3)保险责任:指保险人对风险事件发生后的赔偿责任。
4)保险费:指被保险人按照约定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
5)合同期限:指合同的有效期限。
3.2保险合同的类型1)定额型保险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的合同。
2)浮动型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不固定,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而定。
四、保险赔偿的原则和方式4.1保险赔偿的原则1)实际损失原则:保险赔偿应当以被保险人实际损失为基础,合理赔偿。
2)最大限度原则:在合同范围内,保险公司应当尽可能地进行赔付。
3)恢复原则:保险赔偿应当促进被保险人恢复受损的状况。
4.2保险赔偿的方式1)一次赔付制: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一次性给付赔款。
保险学整理一.风险的概念和特征1、风险的概念是指在特定的客观情况下、在特定期间内,某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
2、风险的特征(1)客观性(2)损失性(3)不确定性(4)可测性3、_风险的构成要素(1)风险因素指引起或促使风险事故发生、造成损失的原因和条件。
(2)风险事故指造成生命、财产损害的偶发事件。
(3)风险损失如船舶在运输途中,遭遇暴风雨,导致船舶沉没,损失560万元。
二、_风险的分类1、按风险损害的对象(1)财产风险是指导致财产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
(2)责任风险是指依法对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3)人身风险是指人们因生、老、病、死、残而导致的风险。
2按风险的性质(1)纯粹风险是指造成损害可能性的风险,其所致结果有损失和无损失两种。
(2)投机风险是指可能产生收益或造成损害的风险,其所致结果有损失、无损失和盈利三种。
3、按损失的原因(1)自然风险是指由于自然因素和物理现象造成的风险。
(2)社会风险是指由于个人或团体在社会上的行为造成的风险。
(3)经济风险是指在商品生产和销售活动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等因素造成的经济损失。
4、按风险的影响程度(1)基本风险是指影响整个社会和主要生产部门的风险。
(2)特定风险是指影响个人或企业的某种风险。
风险处理是指根据风险识别和风险衡量的结果,对风险管理技术和措施进行选择及实施的过程。
_风险管理的主要方法1、避免风险是指考虑到风险的存在或可能发生,主动放弃或拒绝实施可能引起风险损失的方案或活动。
2、预防风险是指通过对风险的预测,事先有针对性地采取各种技术或措施,以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减少损失的机会。
3、抑制风险是指在灾害事故发生时或发生后,为防止灾害的扩大或蔓延、减少损失而采取的技术或措施。
4、自留风险是指个人或企业自己承担风险。
5、转移风险是指将风险转移给别人处理。
主要是保险。
保险是风险处理的最重要、最有效的一种方法。
_风险与保险的关系一、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二、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三、保险是风险处理的重要有效的方法四、保险经营效益受风险管理技术的制约一、_保险的概念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学基础知识第一章保险导论第一节保险的形成和发展一.危险与保险㈠危险客观存在自人类诞生以来,就始终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危险。
有些危险是自然规律使然,生老病死,谁都难以避免;有些危险由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水火无情,谁都望而生畏;有些危险来自人类本身,战火动乱,谁都难免遭劫;有些危险则源于法律责任,侵权违约,谁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类越来越理性化,保护自己和驾御自然的能力也越来越强,然而,危险却并不因此而退却,相反,旧的危险消除了,新的危险又出现了;有些危险则不但难以消除,反而呈现出复杂化的演变趋势。
可以说,危险就象人类的影子,只要人类在地球上生存,它就形影相随。
㈡人类在抵御危险活动中创造了保险正因为危险如形影想随,所以,如何规避、消除各种危险;危险发生后,如何消解或弥补危险造成的损失,成为人类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长期抵御危险的活动中,人类不断积累经验,创造了许多有效的方法。
1.采取回避危险的措施采取回避危险的措施,简单易行,但往往不太可靠,而且需要有替代方法。
如某人觉得乘飞机太危险,就改坐火车或轮船,但这种回避措施,其实建筑在误解基础上,因为火车或轮船发生意外事故的概率,远高于飞机。
有些国家发生了针对平民的恐怖事件,其他国家便发布公告,告诫本国公民避免前往,不啻是一种有效的回避措施,但不从根本上消除恐怖组织,恐怖袭击还会在其他意想不到的地方发生。
2.居安思危,预作防备有些危险是可以预想的,人们就在危险尚未发生之时,居安思危,采取积极的防备措施。
如持续储蓄以备年老之用;加强锻炼以防疾病;安装防盗门窗以防盗贼入室;安装煤气报警器以防煤气泄漏等。
在中国,还有“养儿防老”的古训,以几世同堂的大家庭方式,防备生老病死等人身危险。
但这种防备措施,若仅在个人或家庭范围内进行,其抵御危险的能力极其有限,原因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都市化、职业化、核家庭化的趋势,均大大削弱了个人或家庭抵御人身、生活危险的能力。
保险学知识一、引言保险学是一门研究风险转移和补偿机制的学科。
它涉及到风险评估、产品设计、市场营销、合同法律关系、理赔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就保险学知识展开讨论,主要从以下十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保险基本原理保险学的基本原理是保险学的基石,它包括风险分散原理、大数定律、保险利益原则和诚信原则等。
这些原理是保险业运行的基础,对于理解保险产品和保险市场的运作至关重要。
三、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建立的合同关系,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包括合同的成立、生效、变更和终止等内容,对于维护双方权益和保障保险市场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四、保险市场与营销保险市场是保险商品交换的场所,它包括了市场主体、客体和交换关系等方面。
保险市场营销则是通过产品、价格、促销和渠道等手段,满足市场需求的过程。
了解保险市场与营销的知识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市场动态和进行有效的产品推广。
五、保险风险评估与管理风险评估是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它涉及到对潜在风险的识别、分析和评价。
通过对风险的评估,可以确定风险的性质、类型和程度,进而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和管理策略。
此外,了解风险评估方法和管理策略也有助于提升个人和企业应对风险的能力。
六、各类保险产品详解保险产品是保险公司提供的风险保障和服务,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了解各类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适用范围,有助于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方案。
例如,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健康保险和养老保险等都是常见的保险产品类型,它们在保障范围和赔付方式上存在差异。
通过了解这些产品的特点和服务范围,投保人可以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计划。
七、保险费率计算与厘定保险费率是保险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的保费标准,它是保险产品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
了解保险费率的计算与厘定方法有助于理解保费构成的合理性,以及不同产品之间的价格差异。
此外,对于有意愿从事保险行业的个人或企业来说,掌握费率厘定技巧也是必备的技能之一。
保险学知识要点保险学知识要点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旨在为保险人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和保障。
保险学是研究保险理论、保险制度和保险实务的学科。
本文将介绍保险学的知识要点。
一、保险制度1.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一种机构,它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
保险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和监管规定,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2.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是向投保人提供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人员。
与保险公司不同,他们可以代表不同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最佳报价和保险方案。
3.保险产品保险产品是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障。
保险产品可以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财产保险、车险等不同类型。
每种保险产品的保障、费用和保险范围都不同。
二、保险理论1.风险风险是未来不确定事件的可能性和损失的概率。
保险的目的是分散风险,最大限度地保护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
2.共同保险和个人保险共同保险是保险公司向一组人提供保障,例如一家企业的员工或一群社区居民。
个人保险是保险公司向个人提供保障。
3.保费保费是保险公司收取的费用,以提供保险保障。
保费通常根据以下因素确定:风险水平、保障范围、被保人的年龄和健康状况。
保费支付的方式有多种,例如年金、分期付款或一次性缴纳。
三、保险实务1.理赔当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需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提供赔偿。
被保险人必须提供证明他们的损失,并符合保险合同的规定。
2.保险投资保险金通常由保险公司进行投资,以获得更多利润,提供更好的保障。
保险公司的投资组合通常包括股票、债券和其他投资工具。
3.保险监管保险监管是确保保险公司遵守法律和规定,并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险监管部门通常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设置,以管理和监督保险公司的运营。
综上所述,保险学知识的要点包括保险制度、保险理论和保险实务。
了解这些知识,将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保险的重要性和作用,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做出明智的决策。
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风险损失等要素组成2。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风险因素:是指促使或引起风险事故发生的条件,以及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扩大的条件.主要有三种类型:1、实质风险因素。
2、道德风险因素。
3、心理风险因素。
风险事故:又称风险事件,是指风险的可能成为现实,以致引起损失的结果。
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在保险行业又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指承保风险造成的财产本身的损失;间接损失是指由于直接损失而引起的损失,如利润损失。
三者关系:风险因素引起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则导致损失.3.风险的分类按风险损害的对象: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
责任风险又分为过失责任风险和无过失责任风险。
按风险发生的原因: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
按风险的性质: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纯粹风险是仅指造成损害可能性的风险。
其所致结果有两种:损失和无损失。
投机风险是指可能产生收益和造成损害的风险,其所致结果有三种:无损失、损失和获利。
按风险涉及的范围:特定风险和基本风险。
4。
风险管理的程序/5.风险处理方式及其比较: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措施、风险管理决策。
①风险识别。
是风险管理的初级阶段,是指对企业自身面临的以及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性质的过程.风险识别的方法:财务报表分析法、保险调查法、风险列举法、生产流程图法和现场检查法。
②风险评估。
是指运用概率及数理统计方法估测某一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其损失后果的频率、性质和概率,以准确的估量损失的严重后果。
③风险管理措施。
基本可分为风险控制工具和风险财务工具。
风险控制工具是指在损失发生之前,消除各种隐患,减少损失发生的原因和实质性因素;力求在损失发生之时,积极实施抢救与补救措施,将损失的严重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
它包括避免风险、损失控制和风险中和三种方式。
#保险学概论重点讲义一、保险的基本概念保险是一种社会经济活动,通过设立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作为中介机构,将被保险人的风险分散到大量被保险人身上,以达到共担风险和互助保障的目的。
二、保险学的基本内容保险学是研究保险活动的学科,包括保险的原理、制度、法律、经济、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2.1保险的原理保险的原理包括风险的分散、共担、赔偿和互助等原理。
保险公司通过收取保费,将大量风险集中到一个全局中,实现风险的分散。
被保险人共同承担风险,通过保费的互助来实现共担风险的目的。
保险的制度是指保险的运作机制、运作流程和组织结构等方面的内容。
它包括保险的组织形式、保险产品的设计、保险公司的经营方式、保险市场的发展等。
2.3保险的法律保险的法律是指保险业务的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法律约定等方面的内容。
它包括保险法、合同法、保险公司监管法规等。
2.4保险的经济保险的经济是指保险对于经济发展的影响和作用。
保险在经济中有着很重要的地位,它可以有效的减少经济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经济的稳定。
保险的管理是指保险公司对于保险业务的组织、规划、控制等方面的管理。
保险公司需要进行市场调研、产品设计、销售渠道管理、风险评估等工作。
三、保险学的研究方法保险学的研究方法包括实证研究和理论研究两种方法。
3.1实证研究实证研究是指通过实证分析来研究保险问题。
研究者需要收集和分析大量的实际数据,通过统计分析的方法来探索保险现象的规律。
3.2理论研究理论研究是指通过构建和分析理论模型来研究保险问题。
研究者通过理论模型的构建和分析,来揭示保险现象背后的原理和机制。
四、保险法律法规保险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对于保险业务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它主要包括保险法、合同法、保险公司监管法规等。
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保险的分类保险可以按照风险的性质、保险对象、保险责任等方面进行分类。
常见的保险分类包括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健康保险、车险等。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一、风险的概念风险的真正含义是指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
※风险的这种定义首先强调的是―损失的事件‖的存在。
※其次,定义中的―事件‖并非特指―不幸事件‖。
保险中的事件指不幸事件。
※再次,定义中的―可能性‖与不确定性在含义上有一定的区别。
二、风险的特征(一)客观性(风险不能完全排除)(二)损害性(无风险无保险)(三)不确定性1.空间上的不确定性。
3.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
(四)可测定性(不可知,可测定)(五)发展性(科技,时代)三、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一)风险因素(Hazard)也称风险条件,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
因此,风险因素是就产生或增加损失频率(Lossfrequency)与损失程度(Lossseverity)的情况来说的。
※风险因素通常可分为三类:–实质风险因素(有形、物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无形、人为风险因素、恶意)–心理风险因素(无形、人为风险因素、疏忽)风险因素、风险事故与损失三间之间的关系三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而风险事故导致损失。
第二节风险的分类一、按风险的环境分类(一)静态风险静态风险是指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或人们行为的错误或失当所导致的风险。
静态风险一般与社会的经济、政治变动无关,在任何社会经济条件下都是不可避免的。
(二)动态风险动态风险是指由社会经济的或政治的变动所导致的风险。
(消费偏好、体制改革、股市)(三)静态风险与动态风险的差别–损失与否不同(损失;损失或盈利)–影响范围不同(小;大)–发生特点不同(服从概率规律;无规律)二、按风险的性质分类(一)纯粹风险纯粹风险是指那些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二)投机风险投机风险是指那些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
※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相比,前者因只有净损失的可能性,人们必然避而远之。
而后者却有获利的可能,甚至获利颇丰,人们必为求其利甘冒风险而为之。
三、按风险的对象分类(一)财产风险财产风险是指导致一切有形财产毁损、灭失或贬值的风险。
(二)责任风险责任风险是指个人或团体因行为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法律、合同或道义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三)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四)人身风险人身风险是指可能导致人的伤残死亡或损失劳力的风险。
四、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一)自然风险因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化引起的种种现象,所导致的对人们的经济生活和物质生产及生命造成的损失和损害,就是自然风险事故。
自然风险具有如下特征:第一,自然风险形成的不可控性。
第二,自然风险形成的周期性。
第三,自然风险事故引起后果的共沾性。
(二)社会风险社会风险是指由于个人或团体的行为,包括过失行为、不当行为及故意行为对社会生产及人们生活造成的损失的可能性。
(盗窃、罢工)(三)政治风险政治风险又称为国家风险,它是指在对外投资和贸易过程中,因政治原因或订约双方所不能控制的原因,使债权人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
(取消配额、外汇管制)(四)经济风险经济风险是指在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由于受各种市场供求关系、经济贸易条件等因素变化的影响,或经营者决策失误,对前景预期出现偏差等,导致经济上遭受损失的风险。
第三节风险管理一、风险管理的概念风险管理是指人们对各种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
也叫危险管理,是经济单位透过对风险的认识、衡量和分析,以期用最小的成本代价,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
第四节可保风险一、可保风险的概念可保风险即可保危险,是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
可保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即危险。
但也并非任何危险均可向保险公司转嫁,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所承保的危险是有条件的。
二、可保风险的要件(一)风险不是投机的(二)风险必须是偶然的风险的偶然性是对个体标的而言的,偶然性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发生的可能性,不可能发生的风险是不存在的。
(三)风险必须是意外的风险的意外性包含两层意思:一是风险的发生或风险损害后果的扩展都不是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投保人故意行为引发的风险事件或扩大损害后果均为道德风险,保险人是不予赔偿的。
二是风险的发生是不可预知的,因为可预知的风险往往带有必然性。
(四)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这一条件是要满足保险经营的大数法则要求。
也就是说,某一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不确定性),但实际出险的标的仅为少数(确定性),才能计算出合理的保险费率,让投保人付得起保费,保险人也能建立起相应的赔付基金,从而实现保险的―千家万户帮一家‖的宗旨。
(五)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第二章保险的性质与功能一、保险性质说的评介分岐—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性质是否相同。
日本学者园乾治教授以此为界,把近现代保险学说归纳为三大流派。
即损失说、非损失说、二元说。
一、保险性质说的评介(一)损失说:保险产生的最初目的,是要解决物质损害补偿问题。
1、损失赔偿说:认为保险是一种损失赔偿合同。
代表人物有英国的马歇尔(M.Marshall)和德国的马修斯(E.A.Masius)。
要点:一是保险是一种合同;二是所有保险的共同特征是损失赔偿。
适用于财产保险,无法解释人寿保险。
该学说是从合同的角度给保险下定义的。
仅局限于合同保险,即私法上的合同概念,而不能解释公法上强制成立的保险关系,如社会保险、存款保险等。
2、损失分担说:强调在损失赔偿中,多数人互相合作分担损失。
代表人物是德国的华格纳(A.Wager)。
该学说抛开了对保险概念的法律上的解释,而从经济角度指出保险是多数被保险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认为损失分担是保险的性质。
这是一大进步。
但华格纳把―自保‖也纳入保险范畴,则显然不符。
自保是指经济单位预测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将会发生某种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时,自己预先提留一定的货币和实物,作为对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补偿的后备基金。
3、风险转嫁说:认为保险是一种风险转嫁机制。
个人或企业可借此以支付一定的代价为条件将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可能遭遇到的各种风险转嫁出去。
代表人物有美国学者魏兰脱(A.H.Willet、克劳斯塔(B.Krosta)。
该说至今仍被广泛运用于风险管理和保险领域;认为保险是一种转移风险的方法,风险的转移是保险的性质。
隐含了商业保险的合同概念。
总之,损失说——损失赔偿说、损失分担说、风险转嫁说等都是从损失补偿的角度阐明保险的性质的。
(二)二元说―二元说‖论者认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前者以经济补偿为目的,后者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人身保险是非损失保险。
1、否定人身保险说:人身保险并不体现保险的性质,它是和保险不相同的另外一种合同。
代表人物有经济学家科恩(G.Cohn)、埃斯特(L.Elster)和威特(J.D.Witt)。
埃斯特和威特主要是从人寿保险中的储蓄成分来否定人身保险的补偿性质。
埃斯特认为人身保险就是储蓄;威特认为是一种投资。
科恩尽管否定人身保险是真正的保险,但承认了人身保险中的保险成分。
他认为人寿保险是一种混合性质的保险。
实际上,人寿保险是保险与储蓄的结合,即通常所说的―储蓄性保险‖或―储蓄性险种‖。
2、择一说:该说与―否定人身保险说‖不同,承认人身保险是真正的保险,但主张把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分别以不同的概念进行阐明。
主张该说的有德国法学家爱伦贝堡。
―择一说‖与―损失赔偿说‖一样,都是在法律关系上解释保险,而不是在对保险经济范畴下定义。
择一说对各国保险合同有广泛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的合同部分也是对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分别定义的。
3、人格保险说:该说认为人寿保险可以视为一种经济补偿,与财产保险相提并论。
代表人物:美国休伯纳。
认为人的生命与财产价值一样可以用货币来衡量,人的各种精神和力量具有经济性,可以产生金钱价值,如:健康、技能经验、创造力等。
此观点没有代表性。
总之,二元说——否定人身保险说、择一说、人格保险说,是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分别下定义。
(三)非损失说该说认为:保险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性质,既然损失说不能涵盖人身保险,那么就要在损失观念之外另寻解释。
1、技术说:该说认为保险是把可能遭受同样事故的多数人组织起来,结成团体,利用概率论、大数法则等测定事故发生的比例(即概率),按照此比例进行分摊,这种特殊技术就是人身保险或财产保险的共同特征。
代表人物为意大利商法学者费芳德(C.Vianta):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保费总额=全体被保险人交纳的净保险费总额。
保险经营运用概率论原理,仅仅是解决保险的对价问题。
2、欲望满足说:认为保险的性质是赔偿和满足经济需要,保险的目的是当偶然发生意外事件时,以最少的费用满足遭受损失的人所希望得到的资金。
与―技术说‖相反,―欲望满足说‖是从经济学角度探索保险性质的。
其倡导者是拉扎路斯,支持者还有威尔纳(G.Woner)。
3.财产共同准备说:认为保险是为了安定经济生活,将多数经营单位组织起来,根据大数法则积聚经济上的财富并留为共同准备。
日本学者小岛昌太郎就主张这个观点。
实际上该说是从保险基金机能上来解释保险性质的,但不能接受无需建立保险基金条件下的合作保险形态。
4.相互金融机关说:保险作为应对经济不安定的善后措施,需要以调整货币的收支为目的,所以,保险是金融机关,是以发生偶然性事实为条件的相互金融机构。
该说的倡导者为米谷隆三。
保险公司本来就是金融机构。
但是,保险公司是经济法人,而保险是经济范畴,把两者等同起来是错误的,此其一。
其二,保险行为中的保险费支出和保险金的赔付均不含有金融的特性,所以,保险与金融应为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把保险等同于金融。
总之,非损失说——技术说、欲望满足说等,的各种观点都是企图完全抛开“损失”的概念。
但是,在探讨保险的本质属性,给保险下定义时,回避损失是不可能的。
二、保险的概念(一)保险的定义保险的自然属性,即保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质的规定性。
保险经济现象的质的规定性:1、保险属于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分配环节是对国民收入中一部分后备基金的分配后备基金是指专门用来应付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资金。
2、没有危险就没有保险。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存在是保险成立的条件。
3、保险分配是价值形式的分配。
4、保险分配不同于分配环节的其他分配形式,它是一种对经济损失补偿的部分或全部的平均分摊,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5、保险是以善后处理经济损失补偿为目的的联合行为,必须有多数人参加才可能有保险行为。
6、保险是一个属概念,其内涵量的规定性必须使其外延量能够概括所有的保险经济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