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病看病,没病养老”?权益

原标题:“有病看病,没病养老”?(主题)

保险业务员被认定欺骗,法院判令返还保险费(副题)

上海法治报讯(记者胡蝶飞通讯员张方圆)一些保险代理人夸大宣传保险产品的功能、收益和保障范围,向中老年保险消费者做出不实承诺和误导销售,致其投保不适当保险而引发纠纷。近日,静安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年近50岁的迟女士是一家酒店的工作人员,因某保险公司在该酒店区域设有工作部门,便认识了业务员小李。

小李将迟女士当作潜在客户,多次与她接触,在日常的嘘寒问暖之余,不断向其介绍保险的重要性,并经常赠送小礼品。交谈过程中,迟女士表明想要购买一份有医疗、有大病、有养老的保险。于是,小李向迟女士推荐了该公司旗下的某款终身寿险,宣传该保险产品具有补充养老功能:“有病看病,没病养老,一个月才几百元,相当于储蓄还提供保障,很划算。”之后,又手写一份计划书给迟女士。迟女士有些心动,便给自己买了这份保险。

两年后,小李告诉迟女士,之前她投的保险中大病种类少了,只要花一点钱,就可以额外获得几十种新的重疾保险。在小李的口头讲解承诺及手写演示下,迟女士同意对自己的保单进行升级。

但此后,迟女士发现自己所投保的终身寿险并无小李所宣称的养老功能,遂向监管机构举报小李误导销售。在调查过程中,小李承认确实说过“有病看病,没病养老”“但是当时说的是补充养老,指退保的时候可以拿一笔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这也是公司的宣导话术”。此后,监管机构出具答复书,认定小李存在欺骗投保人的行为。双方协商未果后,迟女士以保险公司业务员存在欺诈性误导行为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

静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迟女士基于保险公司业务员小李的不实产品介绍购买涉案保险产品,系因欺诈性误导行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涉案保险合同,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时未超过一年,故有权行使撤销权。合同被撤销后,保险公司应当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即保险费。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返还迟女士保险费4万余元。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充分磋商后订立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产品所提供的保障范围以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为准,保险消费者应加强识别,根据自述保险需求仔细了解并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中关于保障范围、责任免除等核心内容,再选择最适合自身需求、风险承受能力和经济实力的保险产品。若对保险产品有异议,可选择及时向保险公司投诉、向监管机构申诉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因保险代理人的误导而购买了保险产品,消费者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撤销保险合同并要求退还保费。

保险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应秉承最大诚信原则。针对诱骗式销售、产品与客户需求及风险偏好错配等销售误导问题频发,保险公司应在招募过程中提高保险从业人员门槛,在人员管理中加强业务和职业操守培训。保险代理人自身不仅要提升业务能力和合规意识,更要诚信执业,对保险公司和消费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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