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自杀被保险人家属获赔

保险赔偿实践中,保险公司往往认定自杀不属于意外事故,进而拒赔,从而引发诉讼。对于此类格式条款的认定,实践中观点不一致。2014年10月20日,南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诉讼。

案件回放

2009年5月5日,王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国寿鸿福两全保险”,保险金额为2154元,保险期间为6年,保险费为2000元,保险责任为: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一次性交清保险费的,因疾病身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因意外身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3。投保人王某一次性缴纳了保险费2000元。

该保险责任免除条款规定:被保险人王某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014年1月28日,王某自杀身亡,并于2014年2月17日被注销户口。其家属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偿责任遭到拒绝。随后,王某的5名家属联名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审理过程中,保险合同生效后因精神病自杀是否应被认定意外身故成为焦点。

保险公司认为王某自杀不属于因疾病身故,也不属于意外身故,根据保险条款规定,意外伤害的准确解释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故被告只应给付原告保险金额的一倍。

原告主张王某的自杀是因为外来精神侵害导致,事件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属于意外身故。对此,保险公司应当给予赔偿。

判决结果

2014年10月20日,南乐县人民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5名原告保险赔偿金6000元。

综合评析

南乐县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王某与被告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投保

人王某一次性交清保险费2000元,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被告依法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承担责任。王某在合同生效后第五年自杀身故,属承保范围,原告要求被告依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

至于保险公司的主张,法院认为不能成立。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被告某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合同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本案中,王某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并未界定合同生效两年后的自杀属于意外还是疾病死亡,王某由于外来的精神侵害而自杀,应被认定属于意外身故,被告应依约给付原告保险金,即三倍的基本保险金额6462元(2154元×3),原告要求被告给付6000元保险金并无不当。

另外,保险公司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项,具有证明义务。《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

所以,王某应被认定属于意外身故,被告应依约给付原告保险金,即三倍的基本保险金额6462元(2154元×3),5名原告要求被告给付6000元保险金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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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了保险,自杀保险公司会赔偿吗买了保险,自杀保险公司会赔偿吗静已思之愈浓 好评回答 自杀属于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范围。如果是签订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会赔偿,反之不满两年的,则不会赔偿。【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https://law.iask.sina.com.cn/jx/sh/87KOOqNuLrnB.html
2.我买了平安福七年,自杀可以赔付吗如果是短期意外保险,自杀并不属于外力造成的人员伤亡,因此意外险不能理赔。 而长期寿险则需要看具体条款约定。有些条款明确规定,自杀在免责范围内,不能获得理赔。而有些寿险则规定,购买保险之后1-3年内自杀身亡也不能理赔,但超出时限则可以获得赔偿。总而言之,自杀情况通常不属于保险的赔偿范围,在赔付上的要求非常https://m.findlaw.cn/ask/question_63796018.html
3.保险保自杀吗哪些保险保自杀自杀保险理赔自杀条款不论是养老险、少儿险、女性险,还是分红险、万能险、重疾险,若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都遵循这样一个原则。 寿险保障自杀行为的原因分析 首先,保险公司计算保险费的死亡率中包括各种死亡因素,自杀也在其中,若保险公司对所有的自杀都不赔付,则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与其承担的给付责任是不对等的。这对投保人是不公平https://m.huize.com/special/duibi/bxbzsm/
4.不明原因的意外死亡不能推定为非意外伤害死亡死因不明的意外死亡,不能推定为非意外伤害死亡。在保险合同未对意外伤害死亡进行解释的情况下,保险人仍应承担意外伤害死亡理赔责任。 案情 原告吴水云的丈夫、王栋炎的父亲王金托于2012年7月2日向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以下简称通州人寿)购买安心卡一份,交纳保费150元,投保险种为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1/id/15342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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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自杀保险公司会赔吗?保险自杀条款是什么?想找安全的平台保险自杀条款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一般条款之一,它是规定保险合同在订立后的一定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是故意自杀的,保险人将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一个合同条款。简单来说,就是规定自杀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 看到这里,您是否已经理解关于:“自杀保险公司会赔吗,保险自杀条款是什么”,那就https://wjcfc.com/ask/qa/1394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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