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消费被误导消协帮助退酒款
【案情简介】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近年来,通过组织老年人参加旅游团形式诱导老年人购买酒、保健品等现象比较突出,经营者利用老年人年纪大、反应慢等特点,夸大虚假宣传,诱导老年人购买,达到推销产品的目的。在此,提醒广大老年消费者,在消费时要科学理性,不要轻易付款购买,不要轻信企业的虚假宣传,以防上当受骗,发现类似情况请及时拨打“12315”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二、餐馆地滑致摔伤依法维权获赔偿
【案件评析】
三、新产品有瑕疵求助市场监管获解决
【案情评析】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五条规定:“销售者应履行下列义务:(二)保持销售商品的质量;(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四、签了合同不履约消协调解助维权
2020年6月1日,消费者曹某到威宁县消协投诉,称其2019年11月在威宁县贵州一滴水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交1.38万元学费参加艺考培训,签订协议约定考不过退费80%。经过培训,曹某在2020年艺考中未能上线,曹某多次找到培训公司要求按合同退还培训费用,但培训公司均不履行合同。曹某无奈之下投诉到威宁县消协。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威宁县消协立即委派城关分会工作人员展开调查。经调查核实,曹某所反映的情况属实。经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培训公司依照合同约定,一次性退还消费者80%培训费用1.1万余元,消费者对这一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本案是关于教育培训不履约问题的典型案例。案件中,消费者购买培训服务后,未通过艺考,培训公司不按合同履行约定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夸大宣传害人不浅消协调解终获退款
六、房开延迟交房消协调解换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商家在进行宣传时对产品的真实性没有全面的告知,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同时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交房超过90天,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按日支付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交房日,合同约定2019年12月31日之前交付房屋产权证,按照合同约定,逾期60天的,按日支付万分之一的合同违约金。但是,考虑到本案涉及金额较大,同时受疫情影响,本着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的原则,工作人员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结合商家及消费者的真实意愿,用换房的方式来解决彼此纠纷,从而使双方都在可接受范围内达成调解协议。
七、存单变保单消协来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没有将存款与保险的区别明确的告知消费者,而是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使消费者在没有了解清楚情况的前提下购买了保险产品,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祛斑不成遭毁容消协全力帮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消费者因使用商家提供的中药修复液祛斑,出现面部红肿瘙痒等情况,经剑河县民族医院检查诊断为过敏性皮炎,该商家应当赔偿消费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九、购车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消协调解双倍返还定金
该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存在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销售假冒白酒市场监管责令赔三倍
2020年6月2日,消费者郑某到黔南自治州龙里县市场监管局投诉,反映其2020年6月1日晚在龙里县冠山街道西环路龙里县龙祥酒业处购买一瓶五粮液白酒,喝后感觉口感不对,怀疑买到假酒,请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执法人员接诉后,立即与“五粮液”注册商标持有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联系,对消费者郑某购买的五粮液白酒进行鉴定,经鉴定,判定消费者购买的五粮液白酒属假冒该公司的产品。经调查核实,消费者郑某在龙里县龙祥酒业购买的五粮液白酒价格为950元,龙里县市场监管局一是处理消费投诉,按照“退一赔三”规定,责令经营者向消费者退还购酒款950元,同时赔偿消费者2850元,合计3800元。二是对龙里县龙祥酒业销售假冒白酒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经营者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