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学姐看过一则关于保险的悲剧。一位母亲为了给患重病的女儿筹得医疗费,在购买保险后自杀,以此期望能获得保险金赔付给女儿治病。
然而,这位母亲不知道人身保险的免责条款之一就是“自杀”。
说保险条款晦涩难懂,还真不是夸张,所以学姐一直建议大家买保险之前最好咨询一下懂保险的专业人士,还有多学习一些保险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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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图中的条款所示,对于该条款,按年龄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自杀免责条款对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而言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对于这一类人,在投保后2年内自杀,保险公司也还是需要赔付的。
因为,在法律上统一认定这两类人是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的,即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有什么社会意义。自杀对其而言,更多的是一种意外。
2.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于这一类人则适用自杀免责条款,在合同成立或复效后两年内不管是因何种原因自杀,保险公司都不需要负保险金赔偿责任。
若符合法律上自杀的认定,保险公司则需要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意外险的保障内容虽然也有“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意外身故,但要注意这里的身故责任是有条件的,即因意外而身故。自杀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是不符合意外的定义的。
所以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其在法律上是拥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的,所以对于意外险,不管是否在2年内,都是不赔的。
weixin.qq.275.com二、投保人、受益人唆使、引诱被保险人自杀曾经有人问学姐,若A为投保人,B为被保险人,C为受益人。A唆使B自杀,那么C能不能拿到保险金赔付。
学姐想说,法律可是很严谨的,漏洞不是那么容易钻的。
1、首先,在刑法上,唆使、引诱、协助、怂恿未成年人(未满14周岁)自杀,都属于犯了故意杀人罪。
所以这种情况无疑同时符合保险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即“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所以保险公司不仅是不赔的,投保人还需要承担刑法责罚哦。
2、唆使、引诱、怂恿意志完全自由的人自杀。
对于这种情况,虽然不属于刑法上的故意杀人罪,但是唆使的主观目的是故意,所以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保险责任还得看具体的情况,投保人的唆使在其中起到的作用是什么等。
综上,不义的主观目的,是无法获得保险的保障的。保险的目的是转移风险,而不是制造风险,保险具有的是射幸性,不是投机性。千万不要为了有价的保额,抛弃无价的生命和道德。
除了核爆、战争等不可抗力外,人身保险产品中常见的免责条款还有: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2、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不过,现在也有部分寿险产品的免责条款比较宽松,没有将酒后驾驶等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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