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则新闻:深圳一位63岁的林女士,她的儿子得了强直性脊柱炎,失去了劳动能力,治病的手术费需要30万元。
林女士想到自己买过一份保险,询问女儿后得知能赔20万。于是她选择自杀为儿子筹款。
只是她不知道,早在不久前,这份一年期的保单已经过期了。她更不知道的是,这份保险,自杀是不赔的。
有很多人都会因为主观或客观的因素选择自杀,像林女士这样选择自杀骗保的可怜人也不少。那如果自杀身故,保险会赔偿吗?
今天,保妹就来讲讲,自杀理赔的那些事。
主要内容如下:
在利益的诱导下,自杀骗保的新闻,现实中屡有发生。
2018年,湖南一男子何某贷款投资,但经历几次投资失败后,他负债累累。为了骗保以偿还债款,他将借来的车辆开入河中,伪装自己坠河死亡的假象。没想到的是,他的妻子以为他真的车祸死亡,就带着孩子自杀了。
为了防止自杀骗保的行为,《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也就是说,无论买什么保险,在合同生效两年内自杀,保险公司都不会承担赔偿的责任。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0岁以下、精神病人等)除外。
自杀骗保不可取,而且很多险种对自杀身故也是不赔偿的。
二、不同险种对自杀的理赔情况
1、意外险
意外险对意外事故的标准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
很显然自杀不符合“非本意的”这个条件,所以无论是2年内自杀,还是2年后自杀,意外险都不会赔偿的。
如果被保险人在理赔时能够证明自己是精神障碍,比如抑郁症,保险公司核实后还是会赔的。
2、寿险
寿险对自杀身故会负赔偿的责任。只要合同成立超过两年,被保险人自杀,寿险就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含身故责任的重疾险
重疾险,顾名思义是保障重大疾病的保险,如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等等。
只有被保险人发生保障的事故才会赔付保险金。自杀不是重大疾病,所以自然不赔。
但要注意的是,有些重疾险会将植物人列入保障范围内,而且重疾险的常规免责条款中没有限制自杀不赔。
所以如果买了这种重疾险,自杀失败变成植物人、或是残疾了,达到了伤残标准,保险就会赔。
4、医疗险
自杀和自伤都属于医疗险的免责项目,所以买了医疗险后自杀身亡,是拿不到赔偿的。
三、为什么设置两年的缓冲期
为什么自杀条款要设置两年的缓冲期呢
前面提到,保险公司的可保风险必须是偶发的、意外的。也就是说,不能有人为因素的干扰(比如杀妻骗保),这样的风险才符合大数法则和概率。
显然,自杀属于人为事件,如果保险对自杀没有免除责任,那自杀获取理赔条款的事可能会不断发生,风险变得不可控制。
但如果一个人购买了保险,若干年后因为陷入绝望而采取了自杀的行为。若简单的对自杀进行责任免除,拒绝赔付也是不公平的。
因为这个购买保险的人开始并没有自杀的动机,他没有骗保的意思。
所以保险设置了两年的缓冲期,既可以滤除那些想要自杀骗保的人,也可以赔偿无自杀意愿时买了保险,但两年后选择自杀的人的损失。
我们可以假设:王先生因为生意经营失败,欠下巨款。走投无路的他想要通过自杀来获取保费,留给家人维持生活。但是由于有两年的限制,他必须坚持两年,再实施自己的自杀计划。
人只要有希望就会选择活下去,这也是设置两年缓冲期的价值和意义所在。
有一句话说:“落在一个人生命的雪,我们或许一点都看不见。”
我们可能无法感受到想要自杀的人遭遇了什么,但是保妹希望大家都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