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元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本基金类别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本公司”),托管人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华泰证券”),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4、本基金自2023年7月24日至2023年8月8日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5、本基金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是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告“第七部分(六)基金份额销售机构2、其他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9、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据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1、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4、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5、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对是否投资本基金做出独立决策,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本基金。

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一是市场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购买力风险、证券发行公司的经营风险、再投资风险、信用风险等;二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三是本基金的其他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等。敬请投资人详细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以便全面了解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鑫元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简称为:鑫元国证2000指数增强A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18579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简称为:鑫元国证2000指数增强C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18580

(二)基金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在力求对国证2000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基础上,通过数量化的方法进行积极的指数组合管理与风险控制,追求超越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

(七)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募集规模及规模控制方案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5亿元人民币(即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含募集期利息,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募集规模合并计算,下同),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对上述规模限制进行控制。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若募集期内本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则投资者在募集期内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3、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公式中金额均不含募集期间利息):

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5亿元-募集期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投资者募集期内需交纳的认购费按照单笔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九)销售机构与销售地点

1、直销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3层

法定代表人:龙艺

传真:021-20892080

联系人:周芹

公司网址:www.xyamc.com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www.xyamc.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告“第七部分(六)基金份额销售机构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十)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2023年7月24日至2023年8月8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募集期间,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柜台、网上交易平台和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3、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根据A类基金份额投资群体的不同,将收取不同的认购费率,具体的投资群体分类如下:

(1)特定投资者:指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者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收取的认购费率按其认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2)非特定投资者:指除特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

非特定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其认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适用比率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人(特定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1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A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元

净认购净金额=10,000/(1+0.10%)=9,990.01元

认购费用=10,000-9,990.01=9.99元

认购份额=(9,990.01+5.50)/1.00=9,995.51份

即该投资人(特定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得到9,995.51份A类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1.0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A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净金额=10,000/(1+1.0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5.50)/1.00=9,906.49份

即该投资人(非特定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得到9,906.49份A类基金份额。

(2)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特定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5.50)/1.00=10,005.50份

即该投资人(特定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10,005.50份C类基金份额。

5、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3)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a、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b、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d、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6、认购的限制

(1)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3)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7、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8、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5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

三、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一)个人投资者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需提供的资料:

a、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1)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港澳台居民适用)

2)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港澳台居民适用)

3)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证明表原件(港澳台居民适用)

5)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适用)

6)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适用)

7)法定监护人关系证明原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适用)

b、填妥并签字的业务申请表;

c、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d、未成年人至直销柜台办理开户的,必须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供本人的银行卡、本人和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以及能证明监护与被监护关系的有效证件原件和本公司以谨慎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证件。该账户的交易申请由其监护人办理,或由其本人在柜台办理交易申请后经监护人书面同意方才有效。

(2)需提交的表单如下:

a、完整填写的《账户业务申请表一一个人投资者》

b、完整填写的《投资人权益须知》

c、完整填写的《基金投资人风险问卷调查(个人版)》

d、完整填写的《投资者类型及风险承受能力初次评估结果告知、承诺函》

f、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g、银行卡(借记卡)或存折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3)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银行转账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如下:

1)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100116482901335411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工银大厦支行

2)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121911551110705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3)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3070124850000016

开户行:南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

4)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3100155040005004032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5)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216200100103124534

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投资者若因未正确、及时向上述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4)认购申请

投资者开户的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a、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个人投资者签名);

b、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个人投资者,如未成年客户,代理人身份证也须提供);

c、认购资金扣缴凭证;

d、《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普通投资者需提供;

e、《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客户风险与产品风险不匹配(超风险)时需提供;

f、《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确认函》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时需提供。

3、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

(2)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基金直销机构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3)投资者认购基金时,请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汇款单据与其他申请所需资料一起递交直销柜台。经本公司直销中心确认款项到账后,直销柜台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购手续后于当日将申请上传到注册登记中心。如果认购资金未在当日17:00前到账,当日申请自动取消,投资者如选择继续交易,需向直销柜台重新提交交易申请,并以重新提交申请当日为交易日进行份额和利息等的核算。

(4)在基金募集期内,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失败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可以就已到账资金再次提出认购申请,未再次提出认购申请的,由本公司将认购款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5)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认购申请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二)机构投资者

(1)开户

A、一般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邮寄或传真(已签订传真协议)的形式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基金账号登记或增加交易账户的业务申请。受理流程如下:

客户需要提交的资料如下:

a、《账户业务申请表一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c、《传真交易协议书》(加盖公章);

d、《开放式基金业务印鉴卡》(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e、《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版)》(加盖公章);

f、《投资人权益须知》(加盖公章);

g、《投资者类型及风险承受能力初次评估结果告知、承诺函》(加盖公章);

j、受益所有人信息表(加盖公章);

k、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及有效的副本原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军队、武警、下属机构(具有主管单位批文号)、基金会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l、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和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m、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n、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p、指定银行账户的开立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B、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企业年金、集合理财等产品开户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以及外汇登记证、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资格证书、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复印件、集合理财产品成立、备案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及集合理财产品合同首尾页、三方盖章页(加盖投资管理人公章)。

C、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企业年金、集合理财产品等涉及托管行开户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a、托管银行营业执照及托管资格证书(加盖托管银行章);

d、托管银行经办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加盖托管银行章)。

D、如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专业投资者的要求,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b、符合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供近1年末的净资产证明及金融资产资产证明、投资经历证明(加盖有效印章)。

(2)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银行转账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如下:

(3)认购申请

投资者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b、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e、《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客户风险与产品风险不匹配(超

风险)时需提供;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基金直销机构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3)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4)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投资者可以就已到账资金再次提出认购申请,未再次提出认购申请的由本公司将认购款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四、网上交易系统

(一)网上交易系统适用投资者

本公司已开通网上交易系统支付渠道,支持银行卡以公司网站公告为准。

个人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按照有关提示办理开放式基金的交易及查询等业务。

(二)网上交易系统业务范围

基金账户开户、账户登记、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货币基金赎回转认购等业务。

货币基金赎回转认购:指投资者用赎回“鑫元宝”(鑫元货币市场基金A,000483)的份额直接认购本公司旗下募集期内基金的一种交易方式。本基金在募集期内开通此业务,并且享受本基金认购费1折优惠,固定费用的按原费用执行。对于非通过“赎回转认购”业务提交的认购交易申请,仍按照本公司公告标准费率收取认购费。

(三)网上交易系统操作说明

2、完成上述手续后,个人投资者即可登陆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按照有关提示办理开放式基金的交易及查询等业务。

(四)重要提示

(五)咨询方式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五、清算与交割

1、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据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不收取利息折算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2、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3、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数据,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由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验资机构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认购份额、利息等的证明。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层

设立日期:2013年8月2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11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7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邮政编码:210019

法定代表人:张伟

成立日期:1991年4月9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00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玖拾亿柒仟伍佰伍拾捌万玖仟零贰拾柒圆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登记机构

传真:021-20892111

联系人:包颖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廖海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蔺育化

经办注册会计师:蔺育化、李莉

(六)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网址:www.crsec.com.cn

(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88号海通外滩金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杰

网址:www.htsec.com

(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

网址:www.htsc.com.cn

(4)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办公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峰

网址:www.harvestwm.cn

(5)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网址:www.huilinbd.com

(6)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法定代表人:徐晓军

网址:www.szrcb.com

(7)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389号1002室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389号凤凰和睿1002

法定代表人:金婷婷

网址:www.yngw518.com

(8)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青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青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网址:kenterui.jd.com

(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69号蚂蚁A空间9号楼小邮局

法定代表人:王珺

网址:www.antfin.com

(10)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网址:www.snjijin.com

(11)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山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网址:www.njcb.com.cn

(12)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网址:www.noah-fund.com

(13)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1501-1502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楼

法定代表人:林劲

网址:www.xds.com.cn

(14)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6-1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46号

法定代表人:马金

网址:www.ajwm.com.cn

(15)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6)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

法定代表人:王翔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网址:www.leadfund.cm.cn

(18)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4层

法定代表人:杨新章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1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500号10楼

法定代表人:陶怡

网址:www.ehowbuy.com

(20)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L4608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46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网址:www.ciccwm.com

(21)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网址:www.taixincf.com

(22)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泓晟国际中心18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23)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24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18-25层)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网址:www.wkzq.cn

(24)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阳光金融中心4567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网址:www.ygibao.com

(2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网址:www.ijijin.com.cn

(26)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章启诚

网址:www.ctsec.com

(27)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99号3幢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99号3幢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网址:www.ftol.com.cn

(2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网址:www.zts.com.cn

(30)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网址:www.citicf.com

(3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网址:sd.citics.com

(3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网址:www.citics.com

(33)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合利天德广场T1楼10层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网址:www.gzs.com.cn

(3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网址:www.qieman.com

(35)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7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网址:www.pytz.cn

(36)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冠捷大厦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3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网址:www.1234567.com.cn

(38)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网址:www.520fund.com.cn

(3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网址:www.erichfund.com.cn

(40)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东航滨江中心1号楼1203-1204

法定代表人:黄欣

网址:www.zzwealth.cn

(4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网址:www.essence.com.cn

(42)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座综合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网址:www.5irich.com

(43)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THE END
1.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个人寿险投保规则总则(2024版)(一)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投保限额: 根据监管规定, 被 保人不满 10 周岁的, 身故给付保额( 寿险责任+意外责任) 不得超过 20 万元; 被保人已满 10 周岁但未满 18 周岁的, 身 故给付保额( 寿险责任+意外责任) 不得超过 50 万元。 (二) 普客未成年子女重疾险投保规定。 https://www.meipian.cn/58h66wlb
2.重疾险概论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保监会对未成年人身故赔偿做了限额规定,小于10岁的按20万限额,10岁至未满18岁的按50万限额。 不同产品的赔偿方式不同,有的按照累计所交保费赔偿或者按照一定比例赔偿(如所交保费的150%),也有的公司会按照保监会的限额赔偿。 8、保费豁免 https://www.jianshu.com/p/59259ba5c01f
3.未成年人身故保额限制请问保险法和保监会规定的未成年人身故保额不得超过10万元,到底是指在所有保[展开]举报好评回答 10W的保障也仅仅限于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这4个城市的孩子,其他地区的都是5W。 0 全部答案 478 朋友你好:你的疑问好回答,当然是“累计”不超过十万元。还要看看你所在的地区,楼上冰川阿山说的对,只有这几https://m.iask.sina.com.cn/b/1SYMYJIvwNjJ.html
4.保监会关于未成年人死亡保额规范调整的政策宣导(17页).ppt●对于各渠道未成年人业务均有一定影响。 ●产品开发部认为对于今年的主力产品福禄金尊、福满一生、福禄呈祥、福禄满堂等产品有一定影响,即未成年人业务身故给付限额对应的保费低于或接近同类产品件均保费。 ●单张保险合同对未成年人业务件均保费水平的影响相对较小,但对大单业务会构成直接限制。 http://www.qzrbx.com/vip/118760.shtml
5.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示例:李女士为丈夫王先生(30岁)投保人保寿险康健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间为30年,交费期间为10年,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等待期后王先生享有的保障如下: 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的给付以其中一种为限。 您需要注意的几个关键事项 http://www.hebbank.com/baoxianFile/20200528160631803.html
6.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身故险有限额要求同时,立法还为保险公司特别设立行政法律责任,即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关于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 中国保监会1999年3月22发布的《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保监https://xuexi.huize.com/study/detal-32671.html
7.人身保险产品基础知识问答手册(22页)为什么对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有限制? 8购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应注意哪些事项? 8.1购买分红保险产品应注意哪些事项? 8.2购买万能保险产品应注意哪些事项? 8.3购买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应注意哪些事项? 9人身保险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材料? 9.1什么是投保单? 9.2什么是保险单? 9.3什么是保险条款? 9.4什么是批单(或批注)? https://max.book118.com/html/2017/1229/146384309.shtm
8.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已经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不得超过限额继续承保;尚未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可以就差额部分进行承保,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差额部分的计算过程。 四、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未成年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不得以批单、批注(包括特别约定)等方式改变保险责任或https://m.66law.cn/tiaoli/37682.aspx
9.中华人民共和国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1]全年最终消费支出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率为57.8%,资本形成总额的贡献率为31.2%,货物和服务净出口的贡献率为11.0%。人均国内生产总值70892元,比上年增长5.7%。国民总收入[3]988458亿元,比上年增长6.2%。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4]比上年下降2.6%。全员劳动生产率[5]为115009元/人,比上年提高6.2%。http://tjj.sm.gov.cn/xxgk/tjnj/2020tjnj/cn/html/gb03.htm
10.个险高额保险定义:一类地区单个被保险人累计寿险或意外险保额在13、当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已经购买过其他公司意外险,下列理解错误的是() A:拒保 B:可以购买50000元保额 C:完全不影响本次销售 D:可以购买150000元保额 答案: 14、团体投保被保险人的保额确定原则有哪些() A:以被保险人收入为标准确定保额 B:以被保险人职级为标准确定保额 https://m.3132551.com/news/1919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