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条例的解读和分析(精选7篇)

存款保险概念: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的时候,可以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障存款人权益。存款保险制度保障范围:

【国内】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国外】外国银行在中国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原则上不纳入存款保险,但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外有安排的除外。【类型】人民币存款、外币存款、个人储蓄存款、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本金和利息。存款保险偿付限额:50万偿付限额能够为99.6%以上的存款人(包括各类企业)提供100%的全额保护。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不会引发中小银行的存款搬家:1.我们国家目前银行经营状况良好,总体运营稳健,无论是资本充足率还是银行的拨备覆盖都处于比较好的水平。2.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对现有的金融安全网一个改善和加强。3.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及时个别机构运营出现问题,存款保险大多数情况下也是采取收购与承接等方式。

存款保险的保费缴纳标准:1.存款保险的保费是有银行金融机构来交纳,存款人不需要交纳。2.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一行存款结构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累积水平等因素来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最高限额50万的含义:是指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的多个存款账户合并计算,如果这个银行经营出现问题,最高可以偿付50万元。50万元以上可以在清算财产中按照比例受偿。

1.储户不能再停留在“银行不会倒闭”的老观念上,要正确认识银行也是企业,经营不善一样会倒闭。那不是万能的保险箱,你的钱仅仅是交给他打理而已!2.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大额储蓄存款可多选几家银行。最高偿付限额是50万,那么你有100万最好就存两家银行!3.凡是存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都算在其中。所以无需因为“有的银行保有的银行不保”的困扰而“存款腾挪”。

4.你也不需要像买保险那样出钱,这笔钱一般银行出,和我们储户没关系。每个银行都要为自己的存款买保险,交到名叫“存款保险基金”的机构中,当然了费率也不一样。存款保险的保费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来交纳,存款人不需要交纳5.不要简单的以哪家银行利率高就存哪家银行,高利率伴随高风险同样适用于百姓存款。从长远看,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你还是需要将安全性的考虑放在重要位置。

6、别把理财产品当储蓄存款,这个是不保的!

7.保险存款制度是为储户的存款加上的一层保障,也是风险提示,这意味着银行不再是绝对安全的港湾,存款并非长久之计。你有100万,可以分两家银行存,可是如果1000万呢?明显分20家银行太麻烦。还得学着去投资去理财呀。

8.存款保险制度无论是从立法来讲,还是从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来说,都是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

5月1日起施行。

存款保险条例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

(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四)归集保费;

(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

第八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

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第九条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一)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

(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十二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核查:

(二)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的,对其存款的规模、结构以及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

第十六条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进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其适用费率。

第十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保护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二)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

(三)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订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选择前款规定方式时,应当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则。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第二十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收取保费;

(二)违反规定使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三)违反规定不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投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录并作为调整该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的依据: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时、足额交纳保费;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者报送虚假的信息、资料;

(四)拒绝或者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核查;

(五)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投保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公示。投保机构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还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0.05%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已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决定接管、撤销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适用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问:存款保险的保障范围是什么

答:为有效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条例规定的存款保险具有强制性。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同时,参照国际惯例,规定外国银行在中国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原则上不纳入存款保险,但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从存款保险覆盖的范围看,既包括人民币(6.6782,-0.0018,-0.03%)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既包括个人储蓄存款,也包括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属于被保险存款的范围。但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不在被保险范围之内,这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防范道德风险。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问:存款保险的保费谁来交,按什么标准交

答:存款保险的保费由投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交纳,存款人不需要交纳。存款保险实行基准费率与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制度。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则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费率制度,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形成正向激励,强化对投保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其审慎经营,健康发展。综合考虑国际经验、金融机构承受能力和风险处置需要等因素,我国存款保险费率水平将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起步时的水平以及现行水平。

问: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是怎么确定的,偿付限额以上的存款是不是就没有安全保障了

答:确定存款保险的最高偿付限额,既要充分保护存款人利益,又要有效防范道德风险。从国际上看,最高偿付限额一般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至5倍。条例规定的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是中国人民银行[微博]会同有关方面根据我国的存款规模、结构等因素,并考虑我国居民储蓄意愿较强、储蓄存款承担一定社会保障功能的实际情况,经反复测算后提出的,这一数字约为我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能够为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同时,这个限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将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经国务院批准后适时调整。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实行限额偿付,并不意味着限额以上存款就没有安全保障了。按照条例的规定,存款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也可以用于支持其他投保机构对有问题的投保机构进行收购或者风险处置。从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看,多数情况下是先使用存款保险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投保机构对出现问题的投保机构进行“接盘”,收购或者承接其业务、资产、负债,使存款人的存款转移到其他合格的投保机构,继续得到全面保障。确实无法由其他投保机构收购、承接的,才按照最高偿付限额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此外,超过最高偿付限额的存款,还可以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问:在什么情况下存款人有权要求偿付被保险存款

答:从法律制度上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存款人有权要求偿付被保险存款,对于保障存款人利益非常重要,也是存款人十分关心的问题。为此,条例明确规定了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被保险存款的情形:一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二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三是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四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为了保障存款人及时获得偿付,条例还明确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问:如何保障存款保险基金的安全

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国际上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此时出台《条例》可谓“恰逢良机”,既为下一步全面深化金融改革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为渐行渐近的利率市场化改革“保驾护航”。

存款保险制度源于金融稳定需要

所谓存款保险,是指存款银行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当个别银行经营出现问题时,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

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大支柱构成,共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发挥最后贷款人职能,主要通过提供流动性支持,解决银行业“借短贷长”的期限错配问题。审慎监管主要通过最低资本要求、流动性覆盖等监管措施来限制杠杆积累,保证银行经营的合规性和稳健性。在此基础上,银行业健康发展还需要一个稳健经营的市场环境,中小存款人一般难以了解银行经营具体情况,一有“风吹草动”,出于“安全”考虑,便去排队挤兑,即使是经营正常的银行也可能会因恐慌情绪遭受挤兑。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宣布明确的法律保障和及时偿付政策,切实保障存款人权益,稳定存款人预期,提升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从而有效防止个体风险引发连锁反应和银行挤兑。得益于这种设计,存款保险1933年在美国诞生后即获成功,形成了完善的金融安全网并一直延续至今。来自国际存款保险机构协会的统计显示,目前已有110多个国家(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而金融稳定理事会的24个成员国(地区)中,绝大多数都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正是出于对整个金融体系稳定性的考虑,越来越多的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推进“众望所归”

早在1993年,我国即着手研究论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关问题,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利益”。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需求格外强烈,当年“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2014年12月1日,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出台。

存款保险制度也是数年来两会热议的话题。尤其在今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表示要“推出存款保险制度”,表述字眼由“建立”演变为“推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两会期间也明确,“成立存款保险机制的各方面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今年上半年就可以出台。”在充分借鉴国际案例和经验的基础上,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增强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稳步推进金融市场化改革,经过22年的研究、酝酿,《条例》的如愿出台可谓“众望所归”。

《条例》改进和加强金融安全网

《条例》完善和优化现行存款保护政策

《条例》是发展普惠金融的重要前提和条件

发展普惠金融,有效解决基层金融服务不足、市场竞争不充分问题,关键是要多一些中小银行。要发展社区银行、小银行,就要考虑可能出现的风险或问题。小银行经营最怕的就是挤兑问题。去年江苏某农商行就是例子,本身经营很好,却因为一个小小的谣言引发挤兑。与治水类似,防范金融风险也贵在“疏”而不在“堵”。问题的核心,不应立足于不出风险,而是有良好的制度设计来对风险进行有效约束和管理。存款保险制度的“精妙”之处,就在于通过制度设计,把对存款人的保护与金融机构的经营分开,确保“存款安全、取款自由”,也就从源头上消除了存款人挤兑的动力。历史上,美国等很多国家都受过挤兑“顽疾”困扰,而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后,挤兑现象基本销声匿迹,银行体系稳健性得到大幅提升。

由于存在“大而不能倒”的心理,相对于中、大型银行,小银行在信用、竞争力等方面,天然上处于劣势。这也是在没有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小银行难以大量吸收个人存款、大额存款的重要原因。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不同经营质量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费率,并采取及时纠正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可以推动降低金融行业的准入门槛,有利于逐步形成更加合理的金融结构和布局,促进形成一个有效竞争、可持续发展、主要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小金融机构体系,丰富基层金融服务和供给,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在美国,社区银行的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小银行具备与大银行平等竞争的制度基础,维持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多样性。

《条例》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保驾护航”

存款保险制度被视为金融改革的重要一步,它的落地不仅是一枚投向金融改革池子里的石子,更是撬动多项金融改革的战略支点。在当前深化金融改革、尤其是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之时,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可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利率市场化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我国金融关键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通过利率市场化,推进金融机构在竞争性市场中的自主定价权,将实现资金流向和配置的不断优化,进一步确立和健全市场化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为顺利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必须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培育产权清晰、具有自我激励和自我约束机制的市场主体。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强化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推动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不断加强市场主体意识,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健康市场主体,提高信贷资源配置效率,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夯实微观基础。国际经验表明,利率市场化对银行尤其是小银行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以建立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和有效的系统性风险防控体系为前提。作为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配套制度之一,我国需要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存款人保护和风险处置机制,形成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的有效途径,为利率市场化解除后顾之忧。

《条例》有利于引导居民建立储蓄理财观念

《条例》是金融体系市场化的必然选择

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体系市场化的必然选择。曾有人认为,中国现有的各种制度条件还不足以建立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而事实上,中国处于市场化转型阶段,制度是互动的,每一个制度在市场化推进的起始阶段不一定条件都已经十分具备,制度是在相互耦合中互相推动。从我国金融改革的总体战略来看,银行体系的市场化和银行之间有效竞争机制的建立,都有赖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银行退出制度缺位,利率市场化等经济金融改革的推进就缺乏基础条件。金融体系的市场化,银行竞争和淘汰格局的形成,都需要这个具有“日常护理”(日常监管)和“临终关怀”(银行退出)功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所以,从这个市场化的导向上看,存款保险制度是很重要的、也是一定要推出的制度。

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功效,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有人就提出疑问,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不仅没有解决危机,甚至比以前的危机影响程度更大。事实上,系统性的危机是单一的监管制度不能解决的。但是,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可以解决系统性危机发生之前的银行结构优化问题。另外,在系统性危机发生以后,存款保险机构作为专门的组织,凭借其技术和专业优势,可以为综合救助和危机的消除提供保证,从而有助于迅速应对风险。

《条例》具有比较优势和先进性

《条例》集采了主要国家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经验,并结合了我国的市场特点,体现了我国后发优势。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2014年4月16日颁布了新的存款保险制度指引,要求欧盟国家于2015年7月3日前实行。欧盟存款保险制度是发达经济体最新的存款保险制度,与其相比较发现,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是先进的。

一是我国规定7个工作日内偿付。欧盟现在是20个工作日内偿付,规定了10年过渡期,直到2023年12月31日前才逐渐缩短为7个工作日内偿付。相比之下,我们的偿付效率是很高的。

二是我国实行基准费率与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制度。欧盟国家在2014年之前也都实行统一的基准费率。德国在1966年、法国在1980年、英国在1982年就实行了存款保险制度,统一的基准费率实行了数十年。我国一开始就包含风险差别费率。

三是我国的最高偿付限额较高。50万元的保额覆盖了99.63%的存款户。欧盟国家过去的保额基本上在2万欧元左右,现在统一为10万欧元。我国的保额是人均GDP的12倍,欧盟国家里发达国家基本是3倍,东欧国家因其人均GDP低,保额达到人均GDP的10至15倍。

四是对存款的全覆盖。确实有欧盟国家要求个人存款全部投保,对公存款部分投保。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对公存款、个人存款很难分开。公款私存是个老问题,是个普遍问题。例如,我国现在是50万亿元个人存款,理财余额是14万亿元,意味着每个家庭把80%的闲钱用来存款了,只有20%的闲钱买了理财产品。现实情况则是城市居民家庭大部分闲钱买了理财产品,少部分才是存款。同时,我国很大一部分个人存款其实并非个人存款,是习惯使然。欧盟新的存款保险制度也趋向统一覆盖对公对私存款。

《条例》的颁布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尤其是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制度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其现实和长远意义不可低估。但《条例》从颁布到顺利运作,还需要做大量工作。《条例》一共23条,主要是原则性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落实《条例》,更好地帮助广大存款户和社会公众正确认识存款保险制度的重大作用和重要意义,还必须加快配套措施的跟进。

第一,需要尽快拿出一个《条例》的实施细则。具体来说是对《条例》的各个条款尤其是关键性条款给出尽可能明确清晰的具体说明和界定,让存款户和投资者心中有底,预期稳定。一是费率制度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原则,那么风险差别费率如何计算依照什么原则计算计算办法是否需要公开二是《条例》规定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不在被保险范围内,那么所谓“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如何界定三是《条例》对于存款保险所覆盖的存款类别是大分类,还需要具体和细化,让商业银行自己能够很清楚需要投保的存款究竟有多少。这些都需要有许多法律规范和细节说明。

第二,结合《条例》的颁布实施,尽快修改《商业银行法》的有关条款以及银行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这是因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牵涉多个部门的协调和职能分工,某些法律条款的修改应该是必要的。

第十五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

(一)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二)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

(三)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

(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一)违反规定收取保费;

(二)违反规定使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三)违反规定不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投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录并作为调整该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的依据: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时、足额交纳保费;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者报送虚假的信息、资料;

(四)拒绝或者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核查;

(五)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已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决定接管、撤销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适用本条例。

2015广西大学生村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存款保险条例全文

广西大学生村官考试涉及公文写作、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的知识,在历年村官考试中占有重要比重,广西中公大学生村官考试网广大村官考试考生整理存款保险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0号

《存款保险条例》已经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2月17日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公考咨询交流、公考资讯早知道、公考资料获取,尽在中公网

广西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第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四)归集保费;(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

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第九条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第十一条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一)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十二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十三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

第十五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第十六条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

第十八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保护存款人利益:(一)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二)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三)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第二十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规定收取保费;(二)违反规定使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三)违反规定不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投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录并作为调整该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的依据:

(一)未依法投保;(二)未依法及时、足额交纳保费;(三)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者报送虚假的信息、资料;(四)拒绝或者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核查;(五)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1、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实行该制度的银行资金周转不灵或破产倒闭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时,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投保银行可从存款保险机构那里获取赔偿或取得资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损失就会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却在事前也有体现,当公众知道银行已实行了该制度,即使银行真的出现问题时,也会得到相应的赔偿,这从心理上给了他们以安全感,从而可有效降低那种极富传染性的恐慌感,进面减少了对银行体系的挤兑。

2、可有效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由于存款保险机构负有对有问题银行承担保证支付的责任,它必然会对投保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一定的监督,管理,从中发现隐患所在,及时提出建议和警告,以确保各银行都会稳健经营,这实际上增加了一道金融安全网。同时由于这一制度对公众心理所产生的积极作用,也可有效防止银行挤兑风潮的发生和蔓延,从而促进了金融体系的稳定。

3、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为公众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大银行由于其规模和实力往往在吸收存款方面处于优势,而中小银行则处于劣势地位,这就容易形成大银行垄断经营的局面。而垄断是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社会公众获得的利益就会小于完全竞争状态下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中小银行,促进公平竞争的有效方法之一。它可使存款者形成一种共识,将存款无论存入大银行还是小银行,该制度对其保护程度都是相同的,因此提供服务的优劣,将成为客户选择存款银行的主要因素。

4、存款保险机构可通过对有问题银行提供担保,补贴或融资支持等方式对其进行挽救,或促使其被实力较强的银行兼并,减少社会震荡,有助于社会的安定。

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

1、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影响

1)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稳定一国金融体系。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频频发生金融**。如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机,1995年的英国巴林银行倒闭事件,1996年的日本阪和银行倒闭事件,1997年席卷东南亚和日韩的亚洲金融风暴,以及最近日本保险公司的频频破产等等,不仅严重影响了本国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还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冲击。这些国家为解决这些金融问题都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发生大规模系统性的金融**,但随着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创新产品逐渐增多,中小型商业银行的纷纷成立,在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自身风险在逐渐增加。要防范风险,稳定金融,只能“防患于未然”,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失为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选择之一。

2)有利于保护广大存户利益,总体上增强银行信用。作为信用中介的银行,其基本特征是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即银行大部分资金是以负债的形式吸收的机构和个人存款,自有资金只占全部资本的小部分,在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导致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就易引起银行信用危机。我国金融业目前的现状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风险抵御能力较差,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实际上也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性保护。

3)有利于革新传统观念,提高了公众风险意识。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我国的银行储蓄存款不仅没有风险,而且收益可观,一直是人们投资的首选渠道。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破产不仅在理论上已被公众接受,而且在实践中已实施,因此作为经营货币这一特殊商品的商业银行所潜在的风险也应为公众所接受。

4)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存款保险的目的,一方面是在心要的情况下,执行赔偿的职责,另一方面,更为主要的是为了保障整金融体系的稳定。这就要求存款保险机构要对日常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而且要定期对银行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审查其上报的统计报表和账目。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风险较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或促成其它银行的并购,从而实现中央银行的监管意图。

2、存款保险制度的消极影响

1)存款保险制度其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它可能诱发道德风险。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得存款者风险意识下降,特别是在利率市场化实现以后,他们就可能不顾银行经营风险,将钱存到愿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银行;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风险约束机制也会弱化,在经营活动中就可能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机。此外,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还有特殊问题:主要是四大国有银行有政府为其做后盾,无偿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险,为了节省运行成本,显然不愿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如果不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纳入这一体系,那么由于保险基金数额小、范围狭窄,就很难保证银行资金发生大量损失的时候对储户进行赔付。

如题,求解读《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THE END
1.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保障存款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保护存款人权益而设立的金融安全网,它是金融监管的最后一道防线。在金融体系中,保险制度起到了承担个人和机构风险、分散风险、保障存款人权益的重要作用。 重要性不可忽视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可以有效地保护储户和金融系统。对于个人储户来说,这意味着即使银行发生了严重问题,自己https://www.jianshu.com/p/2a3850baa79d
2.央行通知存款保险制度,储户存款安全有保障中小银行赔偿第一,选择有“存款保险标识”的银行存钱。储户在把钱存入银行时,一定要查看该银行是否有“存款保险标识”。如果有这个“存款保险标识”,这说明了只要储户存款在50万以内,存款就可以获得全额赔偿。迄今为止,还有几百家中小银行没有参加存款保险制度,这意味着储户的存款是没有任何保障的。第二,理财产品并不在赔偿范围https://m.sohu.com/a/794376577_121894857
3.存款保险宣传:为金融安全护航为了扩大宣传覆盖面,银行工作人员还主动走出网点,深入企业和居民区,向居民们详细讲解存款保险的定义、保障范围、赔付限额等内容。居民们听得认真,不时提出问题,工作人员一一给予解答。在企业,工作人员与企业员工进行面对面交流,发放宣传资料,让企业员工了解存款保险对他们的存款安全意味着什么。 https://www.meipian.cn/56wpd6ah
4.中国银行大额存单有没风险1、中国银行大额存单是受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保障的。也就意味着即使是银行倒闭,在本息50万元以内的存款是可以获得全额赔付的,超过50万元部分则是会根据银行清算进行赔付。 2、中国银行是属于我国的大型国有银行。银行倒闭的可能性是非常低的。 3、中国银行大额存单大部分支持提前支取。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即使是不支持提前https://m.edu.iask.sina.com.cn/jy/2HwGQLkOlp5.html
5.钱存银行有什么优缺点?银行存款作为一种传统的理财方式,仍然被许多投资者所青睐。关于钱存银行有什么优缺点,希财君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银行存款的优点: 1、本金安全性高。银行存款是受到银行存款保险保障的,这意味着即使银行出现问题,投资者的资金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者在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保险额度是有上限https://www.csai.cn/v/73980.html
6.香港银行存现金的规定是什么5. 存款保险:香港的存款保险制度由香港存款保险公司(Deposit Protection Scheme)提供。该机构为每个存款人提供最高为每人每家银行100万港元的存款保险。这意味着,即使银行出现问题,您的存款也能得到保障。 总结起来,香港银行存现金的规定主要包括存款限额、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要求、税务要求、银行手续费和存款保险。了解https://www.hkgsw.com/a/43170.html
7.农商银行存款有保险吗?理财有风险吗?农商银行的存款是受到中国存款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保监会)保护的,这意味着如果农商银行出现破产或无法偿还存款的情况,存款人的存款将由中国存款保险公司进行赔付,每个人的存款最高可保护50万元人民币。 至于理财产品,理财本质上是一种投资行为,因此存在一定的风险。不同的理财产品有不同的风险水平。一般来说,高收益的https://www.xyz.cn/discover/detail-licaichanpin-3263660.html
8.中国实施存款保险老百姓要注意4方面内容在此背景下,《存款保险条例》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及正式公布后,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银行破产条例和存款保险制度最引人关注,此意味着国内银行业将终结不倒的传说。 其实,早在1993年国务院就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但二十多年来阻力重重未予实施。1998年,受亚洲金融危机冲击,海南发展银行因https://finance.eastmoney.com/a/201505055033420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