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债券承销业务,银行会对债券发行人有准人要求,包括信用等级、行业类别等.专业评级机构评级结构AA级及以上、国家政策支持的行业会更受承销商及市场投资者青睐。然而,直接融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不同信用评级、行业类别的债券收益率差别较大,商业银行凭借自身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较强的风险承受力,追求高回报率二选择信用评级较低、淘汰落后产业的债券发行人,部分商业银行的债券承销业务未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导致债券承销业务的信用风险悬空。
(二)定价风险
商业银行的额债券承销业务预期收益的实现依靠债券发行价格的合理定价。在余额包销模式下,市场投资者认为定价偏高或者投资风险较大等原因导致并未全额向市场销售,最终由商业银行使用自有资金或者发行理财产品等方式兜底,风险转由作为承销商的商业银行承担,定价过低限制融资人债券发行规模。可见,债券定价合理性直接影响银行债券承销业务的成功率。因此,商业银行银行应全面考虑市场反应和价格因素,事先对可能因市场不理想导致的被动投资债券的风险做出合理判断,事后建立风险处置预案。
(三)操作风险
银行经营中,操作风险是各业务条线都存在的主要风险。从外部来看,当前债券发行人组织架构层次较多、内部资金运作程序复杂,部分自身不具备债券发行资质的企业通过市场投资者偏好的发债主体进行债务融资,再将债券资金转至真正的融资人,还可能存在融资企业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期限较短的债券资金投向回报期限较长的项目,即人为期限错配.从而增加监管难度和操作风险。从银行内部来看,余额包销看似债券承销部门完成承销任务,投资部门也完成投资任务,而实质上风险由外而内传导至承销商自身。部分商业银行缺乏尽职调查]二作的重视和经验,在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经营状况、高管人员变动等事项的风险分析不足。
(四)法律风险
整个债券承销业务过程中,商业银行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与其他承销商签订承销团协议,这类协}义通常采用银行问市场交易商协会审定的标准版本,而在开展业务时,存j午法律文件要素填写不全、审核不够严谨、会导致权责不清等法律纠纷。
从证券承销实践看,证券承销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代销、助销、包销及承销团承销。
(一)证券代销
所谓证券代销,是指承销商代理发售证券,并发售期结束后,将未出售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代销的特点是:
(1)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代销过程中,未售出证券的所有权属于发行人,承销商仅是受委托办理证券销售事务;
(2)承销商作为发行人的推销者,不垫资金,对不能售出的证券不负任何责任,证券发行的风险基本上是由发行人自己承担;
(3)由于承销商不承担主要风险,相对包销而言,所得收入(手续费)也少。
(二)证券助销
(三)证券包销
所谓证券包销是指在证券发行时,承销商以自己的资金购买计划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然后再向公众出售,承销期满时未销出部分仍由承销商自己持有的一种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又分两种方式:一种全额包销,一种是定额包销。全额包销是承销商承购发行的全部证券,承销商将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发行人证券的资金总额。定额包销是承销商承购发行人发行的部分证券。无论是全额包销,还是定额包销,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形成的关系都是证券买卖关系。在承销过程中未售出的证券,其所有权属于承销商。
(四)承销团承销。
亦称"联合承销",是指两个以上的证券承销商共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向社会公开发售某一证券的承销方式。由两个以上的承销商临时组成的一个承销机构称为承销团。
我国《证券法》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与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