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保险:发展现状、国际经验及政策建议
“巨灾”源于法语,指系统内或系统外的突变,导致系统无法承受不利影响,其范围涵盖自然灾害、人为事故、大规模流行病等多种超强致灾因素所引发的众多人员伤亡、较广影响范围、严重财产损失及较高救助需求的灾难性事故。近年来,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频繁受到严重灾害影响,尤其是此次新冠疫情暴发后,在全球大范围传染所引发的巨灾,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已经成为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障碍之一。从全球范围来看,巨灾保险是分散上述巨灾事故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
一、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现状
当前,我国巨灾保险发展初具规模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一是形成了有序的运行架构。在“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保障民生”原则下,政府负责推动制度设计、立法保障以及政策支持。比如成立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采取“整合承保能力、准备金逐年滚存、损失合理分层”的模式运行,进一步整合了行业承保能力。二是设立市场化的损失分担机制。损失分担机制设定了总体限额和分层机制,基于“风险共担、分层负担”的原则,由投保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财政支持及其他紧急资金安排逐层承担损失。三是巨灾保险品种不断拓展。比如,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产品在2016年7月全面销售,标志着我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正式落地;又如,上海保险交易所在2019年4月上线了多年期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产品,对既有产品进行了完善升级。除此之外,巨灾保险的品种也在不断拓展。一方面,各地政府因地制宜建立了区域巨灾保险制度,如云南、黑龙江、广东等地试点了巨灾指数保险模式。另一方面,有部分地区在地震之外,还将强台风、洪水扩展进入了巨灾保障责任中。
二、巨灾保险的国际经验
当前,发达国家已形成较为成熟的巨灾保险体系应对巨灾损失并进行有效风险转移,巨灾保险覆盖率和赔付率保持较高水平。据sigma统计,2019年全球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1460亿美元,其中保险覆盖了600亿美元,全球保险业在减轻巨灾风险方面作用显著。
(一)国际巨灾保险运行的主要模式
(二)多渠道安排巨灾风险分担机制
以美国加州地震保险局的地震赔偿基金为例,包括第一层自有资本、保费资本金和投资收益,第二层再保险和风险证券化,第三层紧急贷款安排,第四层特别再保险,第五层会员保险公司五个分摊层级。为了在更为广泛的保险集合体中分散风险,英国保险业把洪水风险纳入标准住宅及小企业房屋财产险保单的责任范围内,将保险成本维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上。日本商业保险公司在1966年投资10亿日元支持组建了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JapanEarthquakeReinsuranceCompany,以下简称“JER”),首先由商业保险公司通过火灾保险附加险的方式向居民销售地震保险,随后将其承保的地震保险业务全额分保给JER,最后由JER将风险一分为三,除一部分自留,另外两部分则分散给商业保险公司和日本政府。新西兰地震保险共有四层索赔支付体系,第一层为损失金额低于2亿新元时,由地震委员会承担100%;第二层为损失金额在2亿~7.5亿新元时,由地震委员会和再保险人分别承担60%、40%;第三层为损失金额在7.5亿~20.5亿新元时,由再保险人承担;第四层为损失金额高于20.5亿新元时,由自然灾害基金先行支付,基金耗尽之后再由政府“兜底”。
(三)因地制宜发展的国际巨灾保险产品
表1各国巨灾保险部分产品情况一览表
在新型指数保险产品开发方面,部分国家和地区已开始尝试应用。在极端天气和恶劣条件频发的情况下,指数型保险产品通过事先约定灾害触发参量指数,向投保人提供保险保障,避免了传统保险产品繁琐的赔偿裁决过程,同时也对传统保险不能覆盖的损失进行保障,对于酒店、农业、交通等收入易受到气候变化影响的行业具有较大价值。比如,考虑到常年受飓风和地震高发的困扰及单个国家经济体量较小的限制,加勒比地区国家组成共同体并与世界银行合作成立了巨灾风险保险基金,采用巨灾指数保险方式进行风险运作。不再采用传统现场查勘以确定损失的理赔方式,而是通过在保险条款中事先约定风险等级指标,如地震的震级和烈度、飓风的级别等,极大地简化了承保和理赔的管理。
(四)各国出台地震保险等多项立法支持巨灾保险发展
三、拓展巨灾保险发展思路的几点探讨
(一)进一步完善国家巨灾保险制度建设
一是扩大巨灾保险的保障范围。结合我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和地方省市巨灾保险试点经验,可尝试引入洪水巨灾保险,经验积累充分后可考虑适时引入大规模流行病和台风等多种灾因的全国巨灾保险制度。二是可借鉴不同险种的巨灾保险运作模式。一方面,如果能够在立法层面对巨灾保险实施强制投保,可通过独立险种的模式,参考美国地震保险的模式进行操作。另一方面,如果不在国家立法层面做强制投保安排,则可以附加险种的模式,即参考日本经验通过“强引导”模式进行操作,以保证投保覆盖面以分散风险。此外,可考虑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指数保险试点,逐步探索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二)做好巨灾保险运行模式安排
(三)推进巨灾保险风险的横向与纵向分散,做好损失分担多元化机制安排
(四)加快保险产品创新,推动拓展多种风险转移方式
一是加快巨灾保险证券化领域金融创新。目前我国《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中规定了五级损失分层,即通过投保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财政支持等多层级进行分担,并提及考虑通过巨灾债券作为紧急资金安排。巨灾风险一旦触动,往往引发巨额损失,仅靠保险市场和政府兜底可能难以满足,后续可考虑推动巨灾债券落地,丰富既有风险转移模式,积极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提升风险抵御能力。二是研究推广巨灾指数保险。巨灾指数保险运行效率较高,可以免去灾后大量的理赔查勘过程和成本,对于巨灾这种波及范围广泛的险种意义尤为重要。但指数保险的赔付不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也在一定程度上引发损失补偿与实际损失不匹配的风险,在设计时应充分考虑起赔点等条款和定价设计,从而在保证效率的同时充分发挥巨灾风险的转移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