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定义及分类中不难看出,健康保险承保的主要内容有两大类:其一是由于疾病或意外事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其二是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其他损失。因此,人们通常所想到的医疗费用保险只是健康保险承保的主要内容之一,它的赔付也只有当被保险人发生指定的医疗费用支出时才会发生,如赔付的门诊费、药费、住院费用、医院杂费、手术费和各种检查治疗费等。另外,若只是社会统筹的医疗保险,那承保的范围和赔付的金额又要缩小很多。与此相对,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所保障的费用项目和补偿内容要多得多,目前,我国的健康保险产品已从1992年的70余种增;E300余种,其涉及的内容也从传统的费用补偿型、住院津贴型产品扩展至失能收入损失和长期护理保险等新领域。
商业健康保险的经济学原理
与其他保险产品相同,健康保险得以维系的经济学原理在于其将人们对未来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以较小的成本代价确定化。这样对于绝大多数人而言,由于一般都是风险的厌恶者,这种“确定化”无疑提高了他们的效用水平。举个例子:假如某君发生健康问题的可能性为10%,对应的损失为1000元,并假定其有5000元的财富,若进行投保,保费为100元。表一显示了他拥有财富的两种可能性(投保或不投保)。(这里应用了传统经济理论中的期望效用论来做比较。)
由上可以看出,投保并没有改变该君的财富期望水平,但它却消除了两种可能性间的差异,这给这位风险规避者(不确定性的厌恶者)带来了更高的效应水平。
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价
商业健康保险的社会功能
1、积极发挥着社会稳定器的功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以“广覆盖,低水平”为标志的新型医改制度自1998年12月进入实际操作阶段以来,我国每年都有大量人群从中受益。但这里的“广覆盖”并非指覆盖全民。据统计,到2003年底,约有76%以上的全国人口没有参加任何形式的医疗保险。即便整个医改全部完成,新型医改也只能覆盖全国人口的1/5。然而,与此相对,医疗费用却在每年上涨。“小病扛,大病拖”,“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实例在全国屡见不鲜。因此,切实解决和保障广大人民的健康问题不仅是当务之急,更是关系到社会长期和谐、稳定、发展的问题。显然。要做到做好这一点,只靠政府的力量不但不行而且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借助商业健康保险就成为必由之路。
1、现实概况
然而,与这样一片乐观情景相对,各大经营健康险的公司却不敢放开手脚进行产品研发和推广。究其原因,由于健康险的定价复杂,加之当今医疗卫生业的高额医疗费用和不规范操作,致使健康险的赔付居高不下。有资料显示,健康险的赔付率高达85%以上,部分险种超过100%,少数险种已达到200%甚至300%,健康险不但没有为公司带来丰厚的回报,其自身的长久发展都成了问题。
2、未来发展趋势
与传统健康险注重后期补偿不同,健康险未来发展的趋势将更看重前期的奖励,即侧重疾病的预防和保健,而不是疾病的风险控制。从长期看,健康险存在的意义在于督促全民不断追求健康、享受健康,让全体国民从购买保险中得到实惠(而不仅仅是那些生病的人)。到那时,整个社会将会从中受益,健康险的正外部性将远超过其业务绩效本身。
当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建议
一、内部问题分析
1.现阶段我国只有一家专门经营健康保险的公司,健康险多作为附加险或促销险与寿险、财产险一并销售,即便有些公司成立了单独的健康保险部门,但其职能有限,既没有相应的产品开发权,也缺乏专门的组织培训体系和销售队伍,市场推动能力有限。因此,从一开始的产品开发到后来的销售和出险理赔,大多都是由从事寿险、财产险的从业人员一并完成,谈不上真正的专业化。
二、外部问题分析
1.公众的投保意识并未形成。谈起健康保险,绝大多数人只会联想起医疗保险并将其等同于现行的社会医疗保障。国家代保、单位代保的观念依然根深蒂固。真正自掏腰包为自己的健康购买保险的人少之又少。[page]
2,道德风险和逆选择严重存在。健康保险牵扯到保险人、投保人和医疗机构三方面的关系,主观因素强,不可控因素多。投保人因购买保险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整理消费的自我约束动机,医疗机构又无义务去主动限制投保人的过分、过度医疗。相反,从自身盈利角度讲,他们更希望全面满足投保人提出的全部医疗要求。而作为最终付款人的保险公司,难以介入到医疗服务选择的过程之中,无法针对医疗服务内容进行合理性认定,况且这还需要大量的专业知识作为支撑,其中风险控制的难度可想而知。
3.政府存在明显的“越位”和“失位”行为。首先,政府在经营社会统筹保险时兼营多项附加险,如北京的大额互助健康保险、上海市的地方附加健康保险、江西九江和江苏镇江的大病统筹方案等。如此种种,都会造成保险主体界限不明,“政出多头”。
相反,真正需要政府出手支持的,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支持。诸如,当前立法工作仍显滞后,健康险核算体系迟迟不能建立,对于保费收入的税收缴纳,个人、团体购买保险的费用列支等,还都没有强而有力的优惠政策,商业健康保险始终不能与社会统筹医疗保险获得同等地位和认可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