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如发生下列情形,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一、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自保险单生效日起90日后(不含90日)因疾病死亡。二、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因该意外伤害死亡的。三、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清单上。二、本合同的保险费率见附表。投保人应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缴清全部保险费,否则本合同不生效。三、本合同续保时,本公司有权对本合同重新审核定价,续保保险费应在本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或之前缴清。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一、被保险人或者连带被保险人可以通过填写《指定受益人确认书》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同顺序和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二、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可以通过填写《指定受益人确认书》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此类变更不需经受益人同意。《指定受益人确认书》由投保人留存,本公司给付保险金时以填写日期最晚的为准。三、如果由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必须获得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四、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支付给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的继承人: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和连带被保险人死亡,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各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3、如果受益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则视为其放弃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第十一条宣告死亡的处理一、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将根据该宣告死亡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二、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的变动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经审核同意,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和连带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之日二十四时起终止,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如投保人要求的退保日期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该退保日期的零时起终止。三、若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人数少于八人或减少到投保人在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下(不含百分之七十五)时,本公司经提前30日经书面通知投保人后,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通讯地址的变更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及时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七条年龄、性别等错误的处理一、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年龄为准。二、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的姓名、真实年龄、性别等信息在被保险人名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信息不真实,且其真实状况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条件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本公司可以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2、如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信息不真实,致使实际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对本合同作更正并要求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保险金。3、如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信息不真实,致使实际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八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一、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已经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1、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原件;2、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的原件;3、投保人证明文件的原件。二、投保人在书面签收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含十日)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三、投保人在书面签收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合同于受齐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含三十日),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九条争议处理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之一予以解决: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担保本合同的保险单不得以任何方式用于担保、贷款或转让。
释义投保人:指与本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本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本公司:指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名单:指由投保人提供给本公司的,并得到本公司认可的人名清单。该人名清单包括以下内容: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年龄、生日、性别、基本工资水平、职业或职位、银行账号、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责任生效日、保险责任失效日、免健康告知保险金额,以及连带被保险人的姓名、年龄、生日、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生效日、保险责任失效日和免健康告知保险金额。
子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所规定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在职人员:指与投保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正常从事投保人对其职位所要求的工作并承担责任的人员。
意外伤害:指因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本合同所指的疾病包括非病理性猝死)以及不可预期的事件受到伤害。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活动。
艾滋病: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其定义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若此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获得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此人已受到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保险事故: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手续费:是指每份保险合同平均承担的本公司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合同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的总和。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以上之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
未满期保险费:本合同中的未满期保险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X(1-本公司实际承担保险责任的天数/保险期间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