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11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1)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之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止: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以后,且在交费期满日之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
(3)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以后,且在交费期满日之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
③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对应的保单年度保险金额。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有关。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给付累计已交保险费比例是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