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二、产品特色疾病豁免,贴心关爱,人性呵护尽显关怀在交费期内初次发生约定疾病,豁免加在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其他附加险合同后续各期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同已交,尽显贴心关爱。三、投保范围及保险期间1、投保范围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18周岁至60周岁,且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2、保险期间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四、保障责任在保险期间内,本产品提供以下保障:疾病保险费豁免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病,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本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加在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其他附加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本公司向投保人返还投保人根据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以上具体内容以产品条款为准。
五、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六、保险费的交纳本产品的保险费采用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的方式支付。附加险合同的交费期间(年数)=主险合同交费期间(年数)-1。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七、犹豫期及退保1、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果投保人认为保险合同与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本公司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2、退保和现金价值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合同的,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将在合同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