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十六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六十周岁以下,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除非本合同特别指明,本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均不包括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第二页)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四条第三款、第四款约定的保险责任:一、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二、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三、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六条红利事项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一、现金领取;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第七条保险费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的,交费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半年交、月交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九条合同效力恢复与如实告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第十条身体高度残疾鉴定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的资料;若保险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如果自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为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资料的日期。
第十二条借款本公司已给付成长保险金的,投保人于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不得要求申请借款。
第十三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本公司已给付成长保险金的,投保人于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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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800:00:00|中国人寿险种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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