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的,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本公司按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届时治疗仍未结束,则对该被保险人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三)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均按本合同约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为限。
(四)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经本公司指定医院或国家卫生管理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日开始,每日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0.025%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猝死;
(五)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因食物中毒、整容、药物过敏、医疗事故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在国家卫生管理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以下(不含二级)的医院、非本公司指定医院、其他医疗机构(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一)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探险、蹦极、驾驶滑翔机、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十三)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十四)被保险人处于车辆、轮船、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伤害;
(十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整容、药物过敏、椎间盘突出症、未遵医嘱、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