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重疾险产品后如约体检并交纳保险费进行核保,但在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半年多后,保险公司突然以石女士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中国裁判文书网今年1月末披露的人身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还原了一个按照正常投保程序投保半年多后却被拒保的案例。石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后,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合同有效,双方继续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驳回石女士其他诉讼请求。石女士、信泰人寿均不服,并向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据法院查明,2019年10月,石女士通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信泰人寿)推荐的网上操作平台投保了如意久久重大疾病险,附加如意久久两全保险及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并如约在信泰人寿指定的体检中心进行体检并交纳保险费进行核保后,双方订立了电子保险合同。这一重疾险合同载明交费期间15年,保险金额110000元,保险费6205.05元,保险合同生效日2019年10月19日。
究竟是何疾病使得信泰人寿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呢?据法院查明,石女士确实曾于2016年12月7日至15日在辽宁抚顺矿务局总医院住院进行治疗,诊断疾病为“右侧颞顶部头皮表皮样囊肿”及“额部骨瘤”。这也正是信泰人寿主张解除保险合同的缘由。
在一审中,法院认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上述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依据信泰人寿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工作人员在承保时对石女士做出明确的说明及逐一询问石女士的事实。关于石女士需要履行告知义务的内容,主要是指投保人需向保险人陈述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危险和危险的程度,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可见石女士对自身健康状况凭主观判断良好而未意识到存在异常,并对信泰人寿质疑其投保时未如实填报信息已做出合理解释,故一审法院无法认定石女士在投保过程中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信泰保险公司辩称解除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不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双方应继续按照该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故对石女士请求信泰人寿继续履行已生效保险合同的诉求,应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石女士主张投保时信泰人寿工作人员仅要求其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手机APP上签名,没有对健康事项进行询问,体检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全程陪同,体检后其被告知在一张纸上签名,没有人进行过任何询问,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信泰人寿就石女士的健康问题提出询问。
最终,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石女士的上诉,驳回了信泰人寿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并要求信泰人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女士公证提存费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