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同时微调了部分险种单位缴费费率: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从原来的2%调整为1.7%,生育保险费费率从原来的0.5%提高到0.8%,总体缴费费率没有变化。
1、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本市对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继承和在职人员死亡后的有关待遇进行了调整。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此外,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除外)死亡后,按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所需费用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
2医疗保险境外就医不予支付医疗保险方面,主要对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和先行支付的部分进行了调整。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为: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以确保参保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失业保险失业者参加医保不用缴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本市对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情形进行了调整。
关于社保缴费变动通知各位员工:根据社发〔2011〕133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7月份开始,我市企事业职工社保缴费基数统一上调,并将社保缴费分为城镇工和农民工,城镇工比农民工多缴纳了城镇工失业保险,所以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社保费也有所不同。
按照社会保险局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从2011年7月开始,公司将调整社保缴费个人应承担的部分,城镇工:从140元调整到190.00元,农民工:从140元调整到180.00元,因为公司发放6月份工资时已经扣除7月份个人应承担社保费,所以在发放7月份工资时要补扣差额部分。
发放7月份工资时应扣个人应承担社保费合计:城镇工:240.00元(7月社保补差额50元+8月社保190元),农民工:220.00元(7月社保补差额40元+8月社保180元),请各位员工予以支持理解!财务部2011年7月28日领导审批:。
高低、缴费年限的长短等,缴费基数越高、年限越长,退休时领取养老金也越多。
医保报销是统一标准的。
2011年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经研究,现就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以下统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二)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且2011年6月仍在缴费的,2011年7月起应当停止在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转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其在2011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基数和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可以逐步过渡。
1.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个人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2.缴费比例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17%,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5%;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7%,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1%。
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19%,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9%,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2%。
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2%,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12%,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2%。
2011年7月起执行的三种职工保险方案7月1日起执行的社会保险(以从业形态来划分)●随着户籍制度和土地制度的改革,“居保”和“新农保”将合并,目前成都已完成“城乡统筹”,上海也将跟进。
●国家设想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为一个险种。
7月1日起在过渡期实行的三类职工保险职保(1)原来的城镇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将出现的变化●生育保险将出台新的实施意见1、缴费比例由原来的0.5%调整为0.8%2、月生育津贴调整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每年2月份上报的用人单位缴纳基数,由社保计算得出该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
低于社平工资*60%的,按60%发放。
高于300%的,按300%发放。
淡化了原来“产假工资”的概念,无需补足3倍以上的差额。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5%城镇社会保险将出现的变化●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保暂行办法1、上海原来2009年的外国人可以缴纳城镇社会保险(仅缴纳三金)要废除,外国人被强制缴纳社会保险。
2、有国际互免协议的可不缴。
目前仅有德国、韩国有互免协议。
港澳台也应有该协议。
3、不在上海就业,则个人帐户带走,企业缴纳部分进入统筹。
直接要求企业每月最低发放150元的高温津贴。
7月1日起在过渡期实行的三类职工保险职保(2)原来的外劳力综合保险并轨(农村户籍)●缴纳基数范围也是上述最低基数—3倍封顶。
全部按照最低缴纳是否可行,要看监管力度。
●缴纳比例分配见下张。
7月1日起在过渡期实行的三类职工保险职保(2)原来的外劳力综合保险(农村户口)综保并轨后的成本增长7月1日起在过渡期实行的三类职工保险职保(3)原来的小城镇保险过渡●在过渡期内,缴纳基数仍只有一个,即最低基数(社平工资*60%)●2011年6月仍在按照小城镇保险缴纳费用的,则进入过渡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3)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4)第四章工伤保险(5)第五章失业保险(7)第六章生育保险(8)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9)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10)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11)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12)第十一章法律责任(13)第十二章附则(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010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43966元,月平均工资为3664元。
(二)在职职工缴费基数:2011社保年度全市养老(含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下同)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2231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11154元/月。
采暖费缴费基数为3718元/月,农民工工伤、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暂按2231元/月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缴费系数,在全市在岗月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确定。
请各参保单位于6月30日前及时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问题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10]21号)规定,2011年7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20%。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经办流程不变,具体如下:1.参保单位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中午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结次月人员增减变动。
2.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17点,各级社保中心负责批量生成次月每一参保单位的缴费台账并直接发往地税部门进行扣缴。
参保单位次月1日起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查询当期应缴情况。
确有错误的,可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重新办理。
3.从7月1日起,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的参保单位不允许缴纳社会保险费(即不允许生成单位当期应缴账)。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用人单位缴纳五险,也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医疗两险。
职工以本人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月缴费基数上限不得高于11054元,下限不得低于1794元。
二、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当期缴费年度月缴费基数分四档:第一档为11054元;第二档为3375元;第三档为2025元;第四档为1794元。
上述参保人员中,除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当期缴费年度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可以在上述四档缴费基数中任选一档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外,其他人员可选除第三、四档外的其他档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当期缴费年度月缴费基数为1794元。
三、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2011年7月1日后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05号)文件规定按“原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时,市本级当期缴费年度月计发基数为1831元。
四、当期缴费年度内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的基数为33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