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阁下就以上事宜需要任何资料,请与本行职员联络。
备注:以上资料仅供参考及只适用在香港分销。请参阅由中国太平和中国人寿发出的保单档及规定所载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受保事项及覆盖、详细条款、重要风险、细则、不保事项、保单成本及收费)。
重要注意事项
1.人寿保险产品不等同定期存款,亦不是受保障存款及不受香港的存款保障计划保障。
2.客户不应只单凭上述资料申请任何保单。您应先阅读及了解保险计划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详细条款、细则、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并于申请前先确定保险产品满足您的个人需要。保险产品特定资料、条款及细则将详列于所属保险公司所发出之保单上。
3.若您不满意所选保单,您有权在冷静期内取消保单,并获退还已缴付的任何保费(扣减保险公司有权应用的任何市值调整,如有关保单为整付保费寿险保单)。您需将由您签署的书面通知于冷静期内送达保险公司在香港的总办事处(即将保单交付您或您代表后或将《通知书》(说明保单已经可以领取及「冷静期」的届满日)发予您或您代表后起计的21天,以较先者为准)。于冷静期结束后,若您在期满前取消保单,预计可取回的总现金价值可能少于您已付的保费总额。
4.如客户在较早的保单年期中止保单及/或退保,客户可取回的保单价值可能少于客户已缴付的保费总额。部分所呈列之过去、现在、预测及/或潜在利益及/或回报(例如:奖赏、红利、利息)并非保证,而该部分仅供说明用途。将来实际的收益及/或回报可能会低于或高于目前所引述的收益及/或回报。
5.此资料并不构成买卖任何中国太平及中国人寿保险产品的要约、要约请求或建议。中国太平及中国人寿会负责为其发行及承保的保险产品按各自保单提供保险保障以及处理申索。
6.如阁下于销售过程或处理有关保险产品交易时与本行产生合资格争议(定义见有关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的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的职权范围),本行将与阁下进行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程序;然而,对于有关保险产品的合约条款的任何争议,则请阁下与中国太平/中国人寿直接解决。
如本资料之英文版与中文版有任何歧异,一概以英文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