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遭受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本合同约定的保单周年日零时前,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首次重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首次重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1)如保险期间为30年的,本合同约定的保单周年日为第10个保单周年日;如保险期间为至70周岁或终身,本合同约定的保单周年日为第30个保单周年日;(2)本合同首次重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遭受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1)如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2)每种中度疾病的中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中度疾病的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中度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合同的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3)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度疾病,仅按一种中度疾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4)若确诊时符合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且同时符合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遭受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1)如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2)每种轻度疾病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合同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3)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度疾病,仅按一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4)若确诊时符合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且同时符合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遭受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罕见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或“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若有)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遭受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自该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期间为30年: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遭受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因此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住院诊疗的,按200元/日乘以(实际住院日数-本合同约定的免赔日数)给付重度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免赔日数3日,同一次住院给付日数以30日为限,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累计给付日数以90日为限,本责任累计保额上限6万元。保至70岁/终身: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遭受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因此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住院诊疗的,按300元/日乘以(实际住院日数-本合同约定的免赔日数)给付重度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免赔日数3日,同一次住院给付日数以30日为限,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累计给付日数以90日为限,本责任累计保额上限9万元。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遭受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1)如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2)如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身故,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3)如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4)本合同的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仅给付一项,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遭受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高度残疾,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1)如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前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按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2)如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起高度残疾,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3)如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高度残疾,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4)本合同的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仅给付一项,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上一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上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年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除上次重度疾病以外其他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1)第二次确诊,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第三次确诊,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0%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度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第四次确诊,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2)若在投保时未选择“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或重度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或投保时选择“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且已按约定给付该保险金,或投保时选择“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且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和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非因确诊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而给付,在重度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若有)责任终止后,本合同终止。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遭受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且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后,自该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若被保险人再次经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含新发、复发/转移、仍持续存在),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给付后“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责任终止:(1)本合同“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2)若在投保时选择了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或重度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将继续承担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若有)、重度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若有)、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和罕见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本合同其他保险责任均终止。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和重度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步理赔
STEP2:提交资料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坐收赔款保险公司审核完成后,将按照您填写的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赔款。若您需要协助,可以随时联系新一站,我们会全力为您服务。
保全
本产品仅支持姓名、证件号码等投被保险人信息填写笔误的更正(不支持姓名和证件号码同时更正),受益人的变更。
STEP2:点击菜单【个人中心】-【我的保单】-【查看保单】-【申请售后】,选择对应的保全项目。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将所需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完成后,保险公司会通知您保全结果。
退保
本产品支持退保。
STEP2:点击菜单【个人中心】-【我的保单】-【查看保单】-【申请售后】,选择【犹豫期退保】/【退保】。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保险公司扣除部分费用后(犹豫期内全额退款),退还剩余金额,具体金额需保险公司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