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人员必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46号)第八条,本省行政区域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一)各类企业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三)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雇工;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依照国家和本省其他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答:参保人员(不含灵活就业人员)以其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每年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一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2023年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4042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494元执行。工资收入超过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的,按照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确定缴费工资基数;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的,按照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确定缴费工资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工资基数,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缴费工资基数分为十二档,依次为4494元、6000元、7000元、8000元、9000元、10000元、12000元、14000元、16000元、18000元、20000元及24042元。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
3.用人单位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率分别是多少?
答:以2023年1月为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24%,其中单位16%、个人8%;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费率从0.2%-1.9%,由单位缴纳;失业保险1%,其中单位0.5%、个人0.5%。
4.个体工商户可以参加社会保险吗?
答: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以单位形式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参加五项社会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选择适当档次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5.不同行业的工伤保险费率是否一样?
答: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工伤风险程度较低,属一类风险行业,费率为0.2%;建筑安装业,工伤风险程度相对较高,属五类风险行业,费率为1.1%。
6.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没有及时缴纳,滞纳金如何收取?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7、我从单位离开后,职工养老保险不想继续缴纳了,能提前退保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在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8.以前从来没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目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还能新参保吗?
答:《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苏人社规﹝2022﹞1号)第三条,明确规定“参保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9.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是什么?
答:参保人员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0.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国家最低缴费年限怎么办?
答: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申请延长缴费至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或者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也可以书面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11、2021年9月1日起遗属补助新规是什么?
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新规中明确,丧葬补助金按照企业职工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在职死亡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的抚恤金,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其中: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15年以上的,每多缴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帐户部分计算)。
12、我省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答:《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或者雇工适用该办法。
13、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4、哪些情形可以视同为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同工伤: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的
15、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有哪些?
答: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工伤待遇和定期工伤待遇。其中一次性工伤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定期工伤待遇包括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
16、工伤医疗待遇标准是多少?哪些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库、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库、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1)不属于因工伤引起的其它疾病的医疗费用;(2)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生活服务项目费用;(3)未经批准到非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发生的费用(紧急抢救除外);(4)出国、出境的治疗费用。
17、单位和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最长时限为多长?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8、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答: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9、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每人每年能享受哪些政府补贴?
答: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人年;300元补贴40元/人年;500元、700元、800元、1000元补贴60元/人年;1500元、2000元、2500元补贴80元/人年;3000元补贴100元/人年;4000元补贴150元/人年;5000元补贴200元/人年。
20、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指一、二级)困难群体缴费有关规定?
答: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开展人社部门富民强村帮促行动接续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要求,从2022年起,对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指一、二级),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100元/人/年)给予全额补贴。
2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终身。
22、怎么申请社保卡?
23、怎么激活社保卡金融功能?
答:在领卡确认后人社功能自动激活;金融功能的激活,申请人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会保障卡到其合作金融机构全省范围内任意服务网点办理。
24、怎么注销社保卡?
25、怎么补办社保卡?
答:因卡质量问题、人为损坏、更换照片等原因需要换卡的,申请人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原社会保障卡到人社经办机构或合作金融机构服务网点办理。
26.电子社保卡扫码申领显示已经申请,请输入密码进行验证,但服务对象表示从未申请过,怎么设置密码?
答:电子社保卡密码是唯一的,一人一个密码,在不同领取渠道(APP、公众号、小程序)是通用的。您在首次申领电子社保卡并设置密码后,在其他渠道申领时,可以直接输入首次设置的密码,通过验证。如果忘记密码可以在申领渠道进行重置。
27.怎么申请电子社保卡?
28、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周期和方式?
答:1.认证人员:机关事业、企业退休人员、城乡居民待遇领取人员、工伤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2.认证周期:原则上为12个月,待遇领取人员在一个认证周期内至少认证一次,可多次认证。每认证一次,自认证通过当月顺延12个月为下一个认证周期。超过一个认证周期未主动进行资格认证,人社部门大数据信息比对和上门服务等社会化服务亦未掌握生存状态的,待遇暂停发放。
3.认证方式:
②本人持身份证到所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或县人社局社保中心窗口进行资格认证。
③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未通过上述方式进行资格认证又未从其他渠道掌握生存状态信息的,将进行上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