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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罪概述
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共同特征
1.侵犯客体: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
2.客观方面:违反国家的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严重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个人或单位,绝大多数犯罪的主体均可由单位构成。
4.主观方面:多数是故意,并且一般具有非法获利之目的。
第二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概念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三)认定要点:本罪是数额犯。
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或者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三)认定
1.“假药”的含义
⑴假药都是不含应具备的有效成分,没有疗效的药,即便本身对人体没有毒害,但也会延误治疗。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假药包括:①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规定的成份不符的;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③变质的药品;④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记忆逻辑】4种假药:不符、冒充、变质、超范围,本质:没疗效,“洋药”、“土药”如果有疗效,不算假药。
⑵假药仅指用于人体的药品,如果生产、销售假农药、假兽药,则成立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
保健食品如一般的减肥药,不属于药品,属于食品。
2.犯罪形态:本罪是行为犯,只要有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行为,就成立犯罪,完成了生产、销售的法定行为构成既遂,如果实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致人死亡,成立本罪的结果加重犯。
三、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劣药,或者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1.“劣药”的含义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劣药包括:⑴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⑵被污染的药品;⑶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⑷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⑸超过有效期的药品;⑹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⑺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记忆逻辑】7种劣药:量缺、污染、改期、改号、超期、添加、其他,本质:不合格。
2.犯罪形态:本罪是实害犯,必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造成轻伤以上),才构成犯罪。
四、妨害药品管理罪
妨害药品管理罪,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实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法定行为。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实施下列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1.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3.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4.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1.犯罪形态:本罪是危险犯,实施以上4种妨害药品管理的法定行为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构成犯罪。
2.罪数问题:根据《刑法》第142条之一第3款的规定:实施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又构成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侵犯知识产权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本罪是危险犯,要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具有此种危险才构成本罪;如果已经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成立本罪的结果加重犯。无此危险,不成立本罪,但如果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犯罪行为,就构成既遂。如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致人死亡,则构成本罪的结果加重犯,以升格法定刑处罚。
第三节走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一、概念
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境,逃避应缴税额较大或一年内因走私受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三、认定要点
“走私”包含3种方式:直接走私、间接走私、变相走私;
对象分2种:普通货物、普通物品。
第四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认定
1.既遂标准:接受了数额较大的财物,并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既遂。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
⑴客体不同:前者是国家对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后者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⑵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后者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⑶行为不同:前者要求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和收受财物,都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后者要求利用职务便利,但索取财物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仅收受财物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提示】医生和教师的身份: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从事公务,而公立医院的医生、公立学校的教师并没有从事公务,仅从事技术性劳务,医生的“处方权”、教师的“教学权”是一种技术性权利,不属于公务职权,因此,医生、教师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第五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一、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真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客观
方面
主观
1.区分标准:伪造货币罪—全盘仿冒、真伪拼凑;变造货币罪—基础为真、部分修改。
2.既遂标准:已经伪造出货币的,成立既遂;着手伪造货币,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伪造出货币的,成立未遂。
3.罪数问题
⑴吸收关系: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同宗假币的,不能数罪并罚,只定伪造货币罪并从重处罚。
⑵吸收关系:伪造货币后而持有、使用同宗假币,不能数罪并罚,只定伪造货币罪。
⑶并罚关系:伪造货币后而又出售、购买、运输他人的假币,持有、使用他人的假币,应以伪造货币罪与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⑷一罪处罚:先购买假币,之后又出售、运输该假币的,定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一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选择性罪名,不并罚。
二、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1.“套取”≠“骗取”,成立本罪不要求必须使用欺骗手段取得贷款。
2.“高利转贷他人”指指行为人以比金融机构贷款利率高的利率将套取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从中获取不法利益。
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1.犯罪形态:本罪是实害犯,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本罪中的骗取贷款行为与贷款诈骗罪的界限
⑴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是自然人,本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单位:
⑵贷款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贷款,本罪的对象中除了贷款以外,还包括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金融票证;
⑶贷款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罪中的骗取贷款行为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是为了骗取贷款。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概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必须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条件。
五、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信用卡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
违反信用卡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本罪中的行为与信用卡诈骗罪是牵连关系。
六、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违反信用卡管理法律、法规,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从重处罚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实质上是伪造金融票证罪(伪造信用卡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上游行为、手段行为。
1.窃取、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之后,用于自己伪造信用卡,成立本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定伪造金融票证罪。
2.窃取、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之后,通过互联网、手机等通讯终端使用该信用卡信息转账、消费的,成立本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定信用卡诈骗罪。
3.窃取、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之后,用于自己伪造信用卡,又以伪造的信用卡实施了信用卡诈骗的,成立本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3罪的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定信用卡诈骗罪。
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八、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九、洗钱罪
1.提供资金账户;
2.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4.跨境转移资产的;
1.两类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
⑴自洗钱主体:上游犯罪人本人。当行为人实施上游犯罪行为,之后有“自洗钱”行为的,应数罪并罚。
⑵他洗钱主体:上游犯罪人以外的人。行为人与上游犯罪人事前通谋,事后与上游犯罪人共同洗钱的,对行为人与上游犯罪人均应按上游犯罪与洗钱罪数罪并罚。
2.七类上游犯罪
(1)七类上游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即“毒、黑、恐、私、贪、破、金”。
⑵洗钱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提示】只要存在上游犯罪的事实,不管上游犯罪是否最终被追诉、审判,也不管最终定了何罪(重事实,轻审判;重行为、轻罪名),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3.主观责任:故意,明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仍然为其洗钱。
4.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⑴对上述七类犯罪之外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不成立洗钱罪;
⑵洗钱罪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特别法条,如果某一行为构成洗钱罪,同时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依照洗钱罪定罪处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第六节金融诈骗罪
一、金融诈骗罪概述
《法硕考试大纲》要求掌握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4个罪名,它们是诈骗罪的特别法,符合诈骗罪基本结构(实施欺骗行为、使被骗人产生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二、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1.与非吸罪区别:集资诈骗是复杂客体,侵犯财产所有权和金融管理秩序;非吸罪只侵犯金融管理秩序。
2.集资诈骗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且有非法占有目的;非吸罪不要求诈骗方法和非法占有目的。
三、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法定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使用法定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数额较大的行为。包括下列法定方法: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1.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
⑴单位不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骗取贷款的行为,单位成立骗取贷款罪;
⑵单位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贷款诈骗行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2.主观责任: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四、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法定方法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使用法定方法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些方法包括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
2.非法取得假卡并使用
非法取得
行为
伪造信用卡
(伪造金融票证罪)
定信用卡诈骗罪(牵连犯)
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3.非法取得真卡并使用
非法
取得
拾取
信用
卡
诈骗
事后使用,定信用卡诈骗罪
抢劫
盗窃
4.非法取得信用卡信息资料并使用
定
盗窃罪
信用卡
诈骗罪
或者
抢劫罪
6.通过“蚂蚁花呗”“蚂蚁借呗”“京东白条”侵犯财产
最高院案例库观点:合同诈骗罪
五、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指违反保险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违反保险法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罪数问题:以杀人、放火等方式制造保险事故后进行了索赔,存在两个实行行为,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和保险诈骗罪并罚;
制造事故后未索赔就案发,仅存在一个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和保险诈骗罪的预备,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
六、总结
集资诈骗罪是骗社会公众的钱,贷款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是骗银行的钱,保险诈骗罪是骗保险公司的钱。
集资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主体可为个人或单位,贷款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主体只能是个人,背诵口诀为“个人信用贷款,单位保险集资”。
第七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一、逃税罪
逃税罪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认定
处罚阻却事由:纳税人实施逃税,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可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5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两次行政处罚的除外。该规定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抗税人。
二、抗税罪
抗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1.行为方式: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⑴暴力包括2种情况:一是对人暴力,如殴打税务人员;二是对物暴力,如冲击、打砸税务机关。
2.罪数问题
⑴使用暴力抗税,故意造成税务人员重伤、死亡的,构成抗税罪与故意伤害罪(重伤)、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⑵使用暴力抗税,仅致人轻伤,或者过失造成税务人员重伤、死亡的,构成抗税罪与故意伤害罪(轻伤)、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应以情节严重的抗税罪定罪处罚。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增值税征管的法规,实施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2.目的犯:主观上必须具有骗取国家增值税、出口退税等税款的目的。
3.本罪与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
本罪只要具备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就构成了犯罪,如果同一行为人为了达到逃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第八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假冒注册商标罪后面还有一个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该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注意两罪的适用关系:
(1)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只定假冒注册商标罪,不再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因为前后两罪是吸收犯。
(2)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
(3)只销售明知是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二、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5.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本罪保护对象为合法作品,且需以营利为目的。
三、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故意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和侵犯著作权罪
⑴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⑵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数罪并罚。
四、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范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4.明知上述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
1.商业秘密:指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不为公众知悉,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性的技术、经营等信息。
2.特殊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若为境外机构等窃取我国商业秘密,应定此罪,不再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第九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一、串通投标罪
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本罪是必要的共同犯罪,我国有《招投标法》、《拍卖法》,在法律上拍卖与投标是2种不同的法律行为,串通拍卖、串通竞买、串通挂牌等行为,不宜以串通投标罪定罪。
二、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包括以下方式: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1.“合同”可以书面,可以口头,应是有关财产关系的合同。
2.背诵口诀:合同诈骗罪的5种行为:合同签订时—虚假主体,合同签订中—虚假担保,合同签订后—虚假履行(先履行:引蛇出洞,后履行:见好就收),兜底规定—其他方法。
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1.传销活动的特征
⑴引诱特征: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⑵组织特征: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司法解释规定: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组织者、领导者才成立犯罪。
⑶计酬特征: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⑷本质特征: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提示】本罪的实质是以传销为手段的诈骗。
2.犯罪主体:只有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才能构成犯罪。
四、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背诵口诀:非法经营罪的4种行为(记忆顺序1—2—4—3):经营物品、买卖证件、严重扰乱、金融业务。
五、强迫交易罪
(一)本罪概念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迫使他人进行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暴力、威胁方式实施下列行为,情节严重的:
1.强买强卖商品的;
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1.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
⑴有交易基础: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⑵无交易基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罪数问题:如果使用暴力强迫交易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构成强迫交易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六、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结语】复习完今天的内容啦,大锦鲤们,为自己鼓掌!学法1分钟,快乐60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