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1)每种中症疾病仅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累计给付以二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二次时,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2)若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3)中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或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1)每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到三次时,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2)若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3)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或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对于已经首先或同时符合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若在3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3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除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特定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将豁免自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确诊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的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豁免保险费后,本合同视同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若在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且在本合同第五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除按前款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关爱金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且在本合同第五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除按前款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关爱金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