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深化“六稳”“六保”工作,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提升核心竞争力,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确保经济平稳运行,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统筹加大纾困帮扶资金精准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发挥好央行政策性低息资金支持作用。(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3.推动小微企业贷款扩面增量。(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
4.升级“双保”(保就业、保市场主体)融资常态化工作机制,推进“双保”助力贷。(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
解读:通过政银企协同联动,健全逆周期信贷方式,依托国家融担基金建立国家、省级、市县三级风险分担模式,采取“总对总”批量担保模式,对暂遇困难、抵质押物不足但前景良好的中小企业,给予增量贷款支持,助力企业经营恢复。
5.推动银行机构进一步完善无还本续贷措施。(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解读:所谓“无还本续贷”,是针对小微金融领域长期以来存在的期限错配及因此衍生的转贷问题,对经营合规的小微企业,在贷款到期前,通过银行和企业提前沟通,审核后直接给企业续贷。通过无还本续贷,企业不用先还贷款再续贷,不用提前筹钱来还贷,破解了续贷“过桥”难题,从而大大节省了小微企业的转贷成本。原浙江银监局在2012年已率先在辖内探索推广无还本续贷、年审制、循环贷款等还款方式创新。原中国银监会在2014年出台政策,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到期后可以给予无还本续贷支持。2021年底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后,对暂时遇到困难但前景良好的中小企业,围绕提升信贷稳定性和匹配度,持续推进“连续贷+灵活贷”机制,大力推进无还本续贷、年审制、中期流贷等贷款方式,有助于进一步提高银行贷款稳定性和匹配性,稳定市场主体融资预期。
6.深化推进“浙科贷”“创新保”等金融产品创新。(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科技厅)
解读: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联合省科技厅、浙江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针对科技型企业推出“浙科贷”专属融资产品。“浙科贷”面向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省级以上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的企业和科研单位、科创板企业和纳入科创企业重点名单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26县重点科技企业,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和科研机构可通过“浙科贷”“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浙江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等线上渠道,按照属地原则向合作银行提出“浙科贷”申请,合作银行开辟绿色审批通道,根据科技企业实际需求优先加大信贷支持。
7.深化中期流动资金贷款。(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
解读:所谓“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1-3年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2019年,浙江银保监局出台了《关于深化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科学匹配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的指导意见》,创新推广三种服务模式。一是中期贷款内嵌年审制。贷款合同期限为1至3年,贷款合同内嵌年审制,如年审未触发特定条件,则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期限继续使用贷款。二是中期授信内嵌预审制。单次贷款期限1年(含)以内,但授信合同或协议期限为1至3年,授信合同内嵌预审制,如企业基本面未发生明显负面变化则确保续贷。三是循环式。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期限1至3年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贷款额度和有效期内,允许多次提取、循环使用,随用随借随还。通过深化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促进了贷款期限和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的科学匹配,能够有效稳定企业融资预期,大大降低企业转贷成本。
8.深化运用保险机制推进保证金领域改革。(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解读:所谓“深化运用保险机制推进保证金领域改革”,是在建设工程、政府采购、海关关税、旅游服务质量等领域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2020年,浙江银保监局联合浙江省住建厅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通过深化保险产品和银行保函替代保证金,释放企业沉淀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
9.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担保集团)
解读: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持准公共定位,不断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平均担保费率保持在1%以下,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要积极开展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担保增信服务,更好地满足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需求。
二、减轻企业用能负担
10.对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实施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
11.保障制造业中小企业能源安全稳定供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厅、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
解读:有序用电是指在电力供应不足、突发事故(事件)等情况下,对需求侧的用户通过行政措施、经济手段、技术方法,控制部分用电需求,以确保大电网供电安全为前提,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有序的管理工作。
12.平稳有序推动中小企业进入电力市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持续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13.落实稳岗就业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解读:小微企业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招用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持证残疾人)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在借款企业承担LPR-150BP以下部分的基础上,财政对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其中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14.落实缓减工会经费政策。(责任单位:省总工会)
解读:按照《浙江省总工会关于缓减企业上缴工会经费的意见》(浙总工发〔2017〕35号)的内容,企业拨缴上级工会经费缓减20%,延续至2022年12月31日。
15.加强中小企业员工住房保障。(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经信厅)
解读:为加快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要求,2021年10月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在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城市,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等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产业园配套用地建设的,可以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加强小微企业职工住房保障,《指导意见》明确,鼓励产业园区统筹小微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为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平善用,《指导意见》明确,要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效率,减少空置率,因此,企业建设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超出自身需求的,鼓励其向周边中小企业员工开放入驻,租金参照同等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加快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16.不断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省口岸办、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解读:(一)优化口岸通关流程和作业方式,提升通关效率。跨境贸易便利化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中考量的11个指标之一,体现一个国家在进出口商品方面的成本与效率,对营商环境的排位有重要影响。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形成了中国营商环境测评的评价体系,其中跨境贸易便利化方面与世界银行评价体系基本保持一致。通关效率是评价体系的重要一环。为此,省口岸办进一步强调通过深化通关作业模式改革,推进口岸一体化发展,提升通关效率。
(三)高水平推进口岸信息化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是按照“一个平台、一次提交、结果反馈、数据共享”的理念,实现企业向监管部门一次性提交标准化信息和单证,监管部门统一向企业反馈办理结果的信息化平台。全面实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部署,也是落实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我省推进口岸数字转型的核心内容。浙江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中走在全国前列,是国家“单一窗口”标准版第一批试点省份。
17.化解订舱难运价高。(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海港集团)
解读:海外疫情反复造成国际航运市场运力短缺,海运价格持续上升,省商务厅以“订单+清单”预警监测系统为基础,与海港物流智慧服务平台对接联动,开发了集装箱“一件事”数字化应用功能,加强集装箱和舱位的供需对接,开展集装箱市场的常态化监测。2021年3月,根据省政府部署,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外贸集装箱空箱调运工作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1〕30号),政策周期为一年,2022年的政策安排根据上一轮政策的绩效评估情况和集装箱市场供求情况再定。
18.增强海港服务能力。(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海港集团)
解读:宁波舟山港是国际物流供应链体系的重要枢纽,也是服务我省外贸企业进出口、保障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我省将充分发挥宁波舟山港世界级国际大港的优势,采取多种针对性措施,积极引导班轮公司增加宁波舟山港挂靠频次,减少跳港调班数量,吸引更多空箱加班船靠港,鼓励班轮公司推出中小企业专线服务,进一步提升保障我省外贸企业进出口的航线运力和舱位供给。同时,省海港集团作为我省港航发展的主力军、主平台,在增强港口服务保障外贸进出口能力的同时,将通过增加省内自有运力、增开以东南亚为主的近洋航线方式,提升我省自有运力保障全省外贸进出口的能力。
19.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海港集团)
解读:(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全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77号),合法装载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公里费率统一按1.4元/车公里计算(定额收费的路段按4类货车标准计算),并统一实行六五折优惠。
(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全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77号),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有全资或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使用我省发行的ETC车载装置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实行通行费八五折优惠。目前,除杭州绕城高速公路、甬台温高速公路宁波一期和温州段、钱江隧道、杭绍台高速公路台州段未实施八五折优惠外,其他高速公路路段均实行了优惠政策。
五、进一步减免涉企收费
20.持续推进涉企审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解读:以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为目标,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监管,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落地生根,持续推动涉企审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进一步提升全省营商环境便利化水平。
21.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药品再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税务局、省人防办、省药监局)
解读: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药品再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费,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2.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检验检测费。(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解读:1.减负惠及对象:省内餐饮住宿企业;2.减负内容:减半收取检验检查费;3.政策执行主体:市场监管系统检测机构;4.政策执行有效期: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六、加大稳企业主体支持力度
23.缓解原材料成本上涨压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浙江证监局、杭州海关)
24.鼓励企业抓先机促生产。(责任单位:省经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25.鼓励企业员工坚守岗位。(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26.确保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杭州铁路办事处、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
解读: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稳”“六保”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优化稳定产业链供应链的工作要求,建立产业链供应链常态化运输保障工作机制,全力做好浙江省链主企业和关键核心企业生产急需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本机制贯通公、铁、水、航等不同运输方式,与省综合交通应急指挥部加强对接,由省综合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落实各项运输保障措施,逐步实现系统互通,数据共享。
27.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28.加强对中小企业出口的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浙江银保监局、出口信用保险浙江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宁波分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
解读:为了更好支持我省小微出口企业健康发展,不断扩大短期出口信用险在浙江的承保覆盖面,浙江省商务厅指导信保进一步优化小微政府统保平台统一承保方案,保险费率在上年基础上分别下调10%以上。同时,贯彻《浙江银行业保险业支持26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1-2025年)》文件精神,对山区26县(区)的费率进一步下调。为确保每一家小微企业充分知晓保险保障内容,2022年小微政府统保平台业务保单采用“一对一”单签模式,即一个企业一份保单。
29.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
解读: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国务院制定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工信部已据此制定出台《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中小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投诉。
30.优化能耗双控制度。(责任单位:省能源局)
解读:原料用能是指用作原材料的能源消费,即石油、煤炭、天然气等作为生产产品的原料使用,不作为燃料、动力使用。对用作原料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不纳入地方单位GDP能耗强度和总量考核。为鼓励地方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对地方“十四五”期间每年新增的可再生能源消纳量,不纳入地方能源消费总量考核。
31.稳定企业合理用能预期。(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经信厅)
32.实施工业稳增长激励。(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解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21年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46号),为规范开展全省推动工业稳增长和技术改造,加快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培育“单项冠军”企业督查激励工作,推进全省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对受到督查激励的地方,给予500万元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资金奖励(列入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市、区)创建名单的,在省级财政专项激励政策中列支)。其中,工业稳增长的重点内容为对本地区工业经济发展稳中有进、稳中提质,为全省工业稳增长工作提供地方经验。全面推进国家和省级减负降本政策落实落细,重点企业经营风险可控,销号出清工作成效明显。企业“小升规”工作扎实推进。产业链预警机制建设全省领先。
七、加大制造业项目建设扶持
33.组织实施万企节能降碳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解读:省经信厅制订浙江省万企节能减碳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重点聚焦钢铁、建材、石化、化工、化纤、纺织(印染)、造纸等高碳高耗能行业,组织工业企业、园区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先进工艺装备,实施节能减碳、资源综合利用、能源系统优化、能源梯级利用、绿色新能源运用等技术改造,扩大绿色低碳投资。联合省财政厅建立省级重点节能减碳技术改造项目库,每年下发通知,明确省级重点节能减碳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条件和要求,由市、县组织企业申报,项目经市、县(区、市)初核、推荐,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复核、组织专家评审等环节,择优遴选进入省级重点节能减碳技术改造项目库。省级财政新增安排4亿元专项资金,支持省级重点节能减碳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带动市、县组织实施一批节能减碳改造项目,推进万企节能减碳技术改造。
34.加大产业基金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解读: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和高性能医疗器械、新材料、高端装备、节能环保与新能源等新兴产业,省产业基金将通过与市县联动的方式,支持地方招引落地一批重大制造业项目,要求:(一)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亿元,山区26县不低于14亿元。(二)省产业基金最高出资额不超过20亿元。(三)省产业基金持股比例不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35.推进在建项目投产达产。(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解读:为鼓励企业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省级下达地方工信财政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可实行先兑付再验收。
36.实施先进制造业投资专项行动。(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
解读: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稳步实施“全要素精准直达最优项目”机制,加大对制造业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制造业领域重大项目占最优项目比重不低于80%。完善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机制,采用奖励和预支相结合的方式给予符合条件的重大制造业项目用地保障。加大省产业基金对制造业项目支持力度,落地实施一批制造业标志性项目。
37.实施新星产业群培育行动。(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解读:“新星”产业群是依托新科技、聚焦新领域、创造新供给,引领未来发展、创造竞争优势、势可燎原的星星火种,是具有快速成长性、技术领先性、生态协同性的企业群落。大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培育一批细分领域“新星”产业群,着力壮大新增长点,能够加快形成发展新动能,促进浙江省产业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
38.实施龙头企业保链稳链工程。(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
解读:通过“一企一策”方式,依法依规在资金补助、项目用地、税收优惠、环境容量、能耗指标、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企业申报各类政府产业基金、创新基金以及重大科技专项。落实首台套产品、“浙江制造”精品、研发经费加计扣除及企业设备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对并购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不动产登记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税费优惠。“重大事项直通车”:企业发展中各类需要省级层面帮助协调的重大事项、堵点难点、政策诉求等,可按照“急需即办”原则,通过“企业码”等渠道随时直通报送,由省转升办及时协调省级有关部门处理和反馈。
39.支持山区26县“一县一业”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围绕做强山区26县“一县一业”主导产业,为每个山区县量身定制“一县一策”发展举措,支持山区26县符合条件的重大产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强度、亩均增加值、亩均税收等4个指标0.7系数予以立项,并提前支用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八、推动企业加快技术改造
40.加大技术改造财政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解读:一是加大支持力度,省级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开展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技术改造,对以专精特新为重点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实施贷款贴息政策。二是扩展支持范围,鼓励各地加大对技术改造的扶持力度,对以设备投资额为标准计算政府补助、奖励资金的技术改造项目,各地可将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支出的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及信息系统购置、设计检测、第三方工程服务等费用纳入设备投资额计算。三是支持第三方服务机构,鼓励各地通过综合奖补等方式,支持智能化改造工程服务商分区域、分行业为企业提供技术改造咨询诊断服务。四是对已落地企业加大支持力度,对迁建、扩建进入开发区(园区)等产业发展平台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各地可参照招商引资项目实施准入和优惠政策。五是加大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列入年度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加大贷款投放力度,落实技术改造融资无还本续贷、中长期贷款支持等政策。
41.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解读:一是产业基础再造项目方向。聚焦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推进科技创新成果工程化产业化,重点支持关键基础材料、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基础软件及高端工业软件等方向。二是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对产业基础再造项目的支持方式。重点支持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产业基础再造项目)实施,具体方式根据《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规定落实。
42.加大首台(套)提升工程实施力度。(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将首台(套)产品认定奖励扩大到首批(次)新材料。
(四)完善首台(套)保险分档阶梯补偿机制。实行分档阶梯保险补偿机制,省财政对投保首台(套)产品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以及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产品首年度实际保费的90%、80%和70%给予保险补偿,并从次年度开始保险补偿比例逐年递减10%,每年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多可连续支持3年。
(五)对以设备投资额为标准计算政府补助、奖励资金的项目,地方可对企业购置或者融资租赁的首台(套)装备按照其总价或者租赁费加计50%计算设备投资额。
43.加大以非营利方式开放实验室力度。(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
解读:省市场监管系统技术机构坚决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向企业提供开放实验室服务,收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44.鼓励企业培养产业技术技能人才政策。(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解读:针对产教融合不够紧密、学生培养与产业发展结合度不高、学生实践能力不强等问题,结合《教育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产业学院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为深入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动龙头企业与高校加强合作,通过校企师资共组、教材共编、课程共建模式共同培育产业人才,让高校在人才培养上更有针对性,企业招引到发展所需的人才,学生能迅速将所学内容运用到工作实践中去。计划在“十四五”期间分批立项50个左右建设基础好、产教融合深入的省级重点产业学院建设点。
45.加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落实。(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经信厅)
解读:一是“腾笼换鸟”专项经费计提口径。各地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前提下,提取土地出让收入的0.5%以上作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专项经费计提基数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社保风险准备金,即按照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包括划拨用地等方式供地出让收入。二是“腾笼换鸟”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各地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的“腾笼换鸟”专项经费,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专项经费应聚焦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用于盘活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配套设施等,具体使用范围由各地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工作专班结合本地实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