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发布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知识产权争议调解规则》,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是国内首个面向解决涉外知识产权争议的商事调解规则,对于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推动商事调解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国商事纠纷解决领域的重要成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正式施行
2021年11月1日起《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颁布实施以来海南省出台的首批自贸港配套法规。
《条例》对标国际高水平营商环境规则和国内先进经验,以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为目标,坚持务实管用,不重复上位法,立短条例,从优化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等方面作出了规范,一共39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
2021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对外发布《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意见》的起草背景
虚假诉讼败坏社会风气、妨碍公平竞争、损害司法权威、阻碍法治建设,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的要求,多措并举,重拳整治虚假诉讼,主要开展了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了整治虚假诉讼的制度机制。针对不同时期虚假诉讼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下发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制定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发布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国法院积极有序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
二是查处审理了一大批虚假诉讼案件。2017年至2020年,全国法院共查处虚假诉讼案件1.23万件,在黑龙江鸿基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63件系列虚假诉讼案件中,全部顶格处罚,合计罚款6300万元;共审结涉虚假诉讼刑事案件2079件,案件数量逐年大幅上升,包括林某某勾结公证员诈骗老年人房产“套路贷”涉黑案、虞某某特大“网络套路贷”专案等一系列重大案件,有力保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是探索积累了整治虚假诉讼的有益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推广立案辅助系统;浙江法院为虚假诉讼当事人建立失信“黑名单”和“黄名单”,给予3至5年信用惩戒;江苏高院研发虚假诉讼智能预警系统,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提升整治质效;北京等地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邀请人大代表点评等方式,通过小案件讲述大道理,弘扬诉讼诚信。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法院整治力度加强,虚假诉讼也呈现出新特点、表现出新花样,为进一步深入整治虚假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广泛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民法典、刑法、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制定了《意见》。
4、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与上海海事法院联合发布《海事案件委托调解白皮书》
2021年11月5日,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仲)和中国海仲上海总部共同承办的2021北外滩国际航运论坛“司法与仲裁”专题论坛暨第三届“中国海事司法与仲裁高峰论坛”在沪上开幕。作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与上海海事法院之间海事案件委托调解机制建立十年成果,论坛同时发布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与上海海事法院海事案件委托调解白皮书(2011~2021)》(一下简称“《白皮书》”)。
《白皮书》系统梳理了海事案件委托调解工作概况,并选取十个具有代表性的委托调解案例,从发展情况、工作成效与经验总结等角度对海事案件委托调解机制的第一个十年进行阶段性回顾,为下一个十年的发展指明方向。
5、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规范开展人民检察院羁押审查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办案实践,明确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审查逮捕、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羁押必要性审查等三类案件时,可以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听取各方意见,规范开展听证审查活动,依法准确作出是否适用羁押强制措施的审查决定。
《办法》规定,对于有必要当面听取各方意见,以依法准确作出审查决定的上述三类案件,比如,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涉及公共利益、听证审查有利于实现案件办理效果的案件等,可以进行羁押听证。
《办法》共18条,在明确羁押听证的案件类型和范围的同时,还根据侦查办案实践需要,对羁押听证的参加人员进行了严格限定,明确了羁押听证不公开的基本原则,并对听证审查的具体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
6、税务总局: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支持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2015年第85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第(十)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所附《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同时废止。
《公告》明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三是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四是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7、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发布
2021年11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实施,对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促进专利权的运用和资金融通将发挥积极作用。
当前,专利质押登记工作面临新形势、新要求。一是中央有明确部署和要求。2021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推进专利优先审查和质押登记电子申请全程网办”“在商标和专利质押登记...等审批中推行告知承诺制”;10月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完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和转让许可备案管理制度”。二是近年来金融机构和创新主体对专利质押登记进一步简化程序、优化服务提出了新的需求。三是《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已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需统筹考虑有关规定的衔接。
1、银保监会印发《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
为建立公平、透明、高效的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机制,保护行政申请人合法权益,提高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效率,为申请人提供优质服务,银保监会2021年11月7日印发了《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6章88条,进一步明确了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事项的范围、办事条件、申请材料、申请程序等,以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保险中介业务许可等行政行为,提高保险中介许可及备案事项的办事效率,为申请人提供优质服务。
2、新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发布
2021年11月12日,中国银保监会为进一步完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监管制度,增强非寿险准备金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升保险公司准备金管理水平,发布新修订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1、全面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明确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对人脸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作出规制,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具体来看,针对“大数据杀熟”,该法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对于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本法特别规定了其需要履行的义务,如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等。
区分敏感与非敏感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一大亮点,是首次在法律上将个人信息区分为敏感与非敏感,采取概括加列举的定义方式,将“敏感个人信息”界定为“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同时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予以专门的、更加严格的规范。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等,被归类为“敏感”的个人信息。相比其他的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将得到更为严格的保护。
2、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款专用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差异化存储规则,连续2年未发生欠薪的,新项目存储比例降50%;3年未欠免于存储。前2年内有欠薪的,存储比例增加50%以上;被纳入欠薪“黑名单”的,增加100%以上。同时,明确工资保证金只能用于清偿欠薪,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也不得无故查封、冻结或划拨。
3、电动车换电国标出台
《电动汽车换电安全要求》国家标准于2021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标准规定了可换电电动汽车所持有的安全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适用于可进行的换电的M1类纯电动汽车。
《电动汽车换电安全要求》是我国汽车行业在换电领域制定的首个基础通用国家标准,有助于提升使用换电技术的电动车在机械强度、电气安全、环境适应性等方面的安全水平,保障换电电动汽车的安全性。
4、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缓缴税款
为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自2021年11月1日起,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缓缴税款,至明年1月申报期结束。
具体措施包括:对今年四季度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和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随其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含其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实行阶段性税收缓缴。
5、我国拟规定不得将人脸等生物特征作为唯一个人身份认证方式
国家网信办2021年11月14日公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数据处理者利用生物特征进行个人身份认证的,应当对必要性、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不得将人脸、步态、指纹、虹膜、声纹等生物特征作为唯一的个人身份认证方式,以强制个人同意收集其个人生物特征信息。
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按照数据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影响和重要程度,将数据分为一般数据、重要数据、核心数据,不同级别的数据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国家对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进行重点保护,对核心数据实行严格保护。
根据征求意见稿,数据处理者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应限于实现处理目的最短周期、最低频次,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不得因个人拒绝提供服务必需的个人信息以外的信息,拒绝提供服务或者干扰个人正常使用服务。
6、三部门:将ETC欠费行为纳入征信体系
2019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大力推进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ETC)推广应用,截至2021年9月底,全网ETC平均使用率已超过66%,高速公路网通行效率大幅提升,物流降本增效明显增强,人民群众体验感和获得感大幅提高。但部分地区仍存在货车ETC难办理等问题。
《通知》提出,要优化发行安装服务。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积极作用,强化APP、小程序、公众号、服务网站等线上渠道发行服务,便捷用户办理使用。在现有发行服务渠道的基础上,组织力量深入社区、村屯、加油站、4S店、汽车维修厂、停车场、服务区、场站、港口、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超限检测站等地点,为用户提供现场安装服务,特别是针对易拥堵缓行收费站,加强现场发行,切实提升ETC使用率。
7、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
2021年1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聚焦减轻重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着眼于统一规范制度,健全相应保障机制,对增强医疗保障制度托底性功能作出安排部署。
《意见》指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明确制度功能定位,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事求是确定待遇标准,既确保制度可持续,又避免过度保障。坚持协同发展、有效衔接,促进三重制度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形成综合保障合力。
《意见》从加快推进一体化经办、优化救助申请审核程序、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水平等方面明确了规范经办管理服务的措施,同时要求加强组织领导、部门协同、基金预算管理和基层能力建设,确保政策落地、待遇落实、群众得实惠。
胡焱杰律师:18602885333huhuonline@163.com胡孟宁律师:13882188933hml-lshi@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