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可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就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做出具体、明确规范。这是继证券行业准备金、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后,准予在税前列支的又一项风险准备金,体现了国家对整个金融行业的政策扶持。

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可扣除

财税〔2009〕4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按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对经营的财产保险业务或者人身保险业务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险业务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助范围。在税前列支比例上,财税〔2009〕48号文件遵从了保险行业的有关规定,其第一条明确:(一)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二)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三)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四)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当然了,财税〔2009〕48号文件同时规定了保险保障基金列支上限。其第二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1.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2.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譬如,某财产保险公司2008年保险保障基金余额4.72亿元,2009年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保费收入150亿元,按规定当年缴纳保险保障基金150×0.8%=1.2(亿元),有保证收益的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100亿元,按规定当年缴纳保险保障基金100×0.08%=0.08(亿元),2009年末保险保障基金余额为6亿元,如果当年资产负债表资产总额为100亿元,那么正好达到税前扣除的上限100×6%=6(亿元),2009年不需要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也不能在税前列支。

计提风险准备金可扣除

财税〔2009〕4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其中,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依据精算师或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确定的金额提取。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指对公司一年以内的财产险、意外伤害险、健康险业务按规定从本期保险责任尚未到期,应属于下一年度的部分保险费中提取出来形成的准备金。按照我国保险精算规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除人寿保险业务外,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提取和结转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当年自留保费的50%,人寿保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值得的注意的是,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列支时要遵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89号)的有关规定,即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在本期依据保险精算结果计算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大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余额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小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差额部分,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这实际上相当于在税务上明确规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扣除标准。保险公司按“二十四分之一法”或“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保险精算而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如果大于上年数,则超过部分也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小于上年提取数,则需要转回,增加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人寿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从理论上讲,提存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应等于投保人交付的纯保费及所产生的利息扣除当年所应分摊的死亡成本之后的余额。对保险精算工作遵循《人身保险精算规定》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提存寿险公司的准备金则可在税前扣除。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对长期性健康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依据精算结果提存。长期健康险是介于短期健康险与普通寿险之间的一类业务,其责任准备金有类似于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性质,在税前列支时税法认可了保险有关行规。

损失扣除有先后顺序

财税〔2009〕4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例如保险企业2008年末各项准备余额为100万元,2009年发生赔款损失200万元,要先冲减已计提的100万元准备,余下的100万元据实在计算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发生赔款损失收回的事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有关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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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学模拟试题答案(共三套)25、我国保险法中关于非寿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规定是() A 按照当年自留保费的10%提取 B 按照上年自留保费的10%提取 C 按照当年自留保费的50%提取 D 按照上年自留保费的50%提取 6、在1693年,天文学家哈雷编制了第一张(),精确表示了每个年龄的死亡率,为寿险计算提供了依据 A 保险表 B 费率表 C 统https://m.360docs.net/doc/123364823.html
2.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通知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 第十四条 公司的负债均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发行债券按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 价款超过或者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利息支出。公司 发行债券发生的各种费用,应在债券到期前分期摊入成本。 第十五条 公司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应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和付费标准支付 http://www2.jscj.com/tax/52/2083.php
3.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通知保险法律长期负债是指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应偿还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住房周转金、其他长期应付款项、保险保障基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 第十四条 公司的负债均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发行债券按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者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前分期冲减或者http://www.qzr.cn/sys/29150.html
4.保险公司对9.11索赔的化解对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1.增加保险公司提取责任准备金的透明度。在不触及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应将责任准备金提取的一些情况向公众公布,以加强市场对保险公司提取责任准备金的监督和压力。 2.加快解决我国保险业存在的“泡沫”责任准备金的问题,以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所谓的“泡沫”责任准备金问题,即,从帐面看,准备金数额是充足的,但实际是准备金https://www.fwsir.com/jj/html/jj_20061122200450_1651.html
5.财税[2009]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二、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1.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2.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三、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https://www.shui5.cn/article/8a/23770.html
6.社会保险有关问题12篇(全文)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 三、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资金账簿; 2.对保险公司风险处置和在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https://www.99xueshu.com/w/ikeygz2mz8hf.html
7.简述准备金关于保险责任准备金计提深思【摘要】在保护被保险人经济利益与合法权益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对责任准备金的计提属于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同时还是保险公司极为重要的负债形式之一,会对保险公司的资金应用效益与实际净资产造成直接性影响,因此保险公司必须合理科学的计提保险责任准备金,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会计核算内容的正确性。本文综合性分析了保险责任准备金https://www.808so.com/jjlw/jljjxlw/lwfw231210.html
8.《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发布部分根据《保险高管规定》,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涉嫌严重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资金五种情况时,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为与被调查事件相关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不宜继续履行职责时,可以在调查期间责令保险公司暂停相关董事https://finance.dzwww.com/baoxian/bxzx/202106/t20210622_8664804.html
9.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失效](2006.12.7)(二)保险企业。包括全国性保险企业、区域性保险企业、股份制保险企业、外资保险企业、中外合资保险企业及其他专业性保险企业。 (三)其他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各类财务公司以及其他从事信托投资、租赁、证券交易等业务的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 https://www.chinaacc.com/new/63/69/113/2002/1/ad807380111112002544.htm
10.浅析分红保险的责任准备金问题.doc浅析分红保险的责任准备金问题 【摘要】自2000年我国第一张分红保单签发以来,全国各个保险公司陆续推出新型分红保险产品,使其近年来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本文基于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保监发[2003]67号)对分红保险责任准备金以及各因素与准备金的关系进行了一定理论研究,并提出一些个人见解。 【https://max.book118.com/html/2018/1029/8110062112001130.shtm
11.分红保险精算规定十四、保险公司应在分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中明确其红利来源,并依据红利来源确定分红保险账户中权益共同属于保单持有人和股东双方的盈余。 保险公司在确定上述盈余时应采用本规定第六部分规定的责任准备金或产品的毛保费定价基础准备金。同一分红保险账户所采用的准备金基础应具有一致性,一经确立,不得随意变更。 https://zptheme.com/511.html
12.责任准备金是什么导读:责任准备金是在一段时间内,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和其承担的责任并不相同,所以保险公司会将这部分差额累计起来为未来的责任做出准备(这部分责任通常包括保险金给付、费用支出以及其他现金流出),被储备下来的金额即为责任准备金。 责任准备金是保险行业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它承载着保险公司对未来保险责任的财务承诺与保障https://www.9218.com/baoxian/24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