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第二条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一)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二)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三)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应收款项、损余物资等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第二章原保险合同的确定

第四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应当在单项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

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风险。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五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二)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第六条保险人应当根据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

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延长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费到期日未交纳保费,保险人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间。

第三章原保险合同收入

第七条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第八条保险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算确定保费收入金额:

(一)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硕确定,

(二)对于寿险原保险合同,分期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定。

第九条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作为退保费.计入当期很益。

第四章原保险合同准备金

第十条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人寿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长期健康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第十一条保险人应当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当期保费收入的调整,并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

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与已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差额.调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第十二条保险人应当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并确认未决赔款准备金负债.

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并已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己发生,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第十三条保险人应当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并确认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负债.

第十四条保险人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

第五章原保险合同成本

第十六条原保险合同成本,是指原保险合同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原保险合同成本主要包括发生的手续费或佣金支出、赔付成本,以及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

第十七条保险人在取得原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八条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确定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

保险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的当期,按照确定支付的赔付款项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

保险人应当在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按照实际发生的理赔费用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

第十九条保险人按照充足性测试补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条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取得的损余物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并冲减当期赔付成本.

第二十一条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应收取的代位追偿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应收代位追偿款,并冲减当期赔付成本:

(一)与该代位追偿款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二)该代位追偿款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章列报

第二十二条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与原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

(三)寿险责任准备金;

(四)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与原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一)保费收入;

(二)退保费;

(三)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四)已赚保费;

(五)手续费支出;

(六)赔付成本;

(七)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八)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

(九)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原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代位追偿款的有关情况.

(二)损余物资的有关情况.

(三)各项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

(四)提取各项准备金及进行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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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财税[2015]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计提准备金有关摘要:保险企业执行财政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后,其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按照(财税[2012]45号)规定计算并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计提准备金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https://www.shui5.cn/article/58/830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