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决赔款准备金也称赔款准备金,是在会计年度决算以前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决定赔付或应付而未付赔款,而从当年的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准备金。它是保险人在会计年度决算时,为该会计年度已发生保险事故应付而未付赔款所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
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方法有:
(1)逐案估计法。
(2)平均值估计法。
(3)赔付率法。
(4)表式估值法。
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存
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概念
提存责任准备金的方式
提存责任准备金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理论责任准备金提取方法,
(2)实际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实际责任准备金的计算方法有多种,下面介绍两种基本的方法。①修正法;②FPT法
披露
计量
按照新制度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负债应当计量,其金额应当是清偿该债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既然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在会计处理上应当确认,那么这就涉及到一个计量问题。事实上,目前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已有一定的计量方法。当然,由于责任准备金的计量需要运用大量的假设、经验数据和贴现率,造成会计人员难以从保险合同交易中直接计量负债的结果,它需要依赖保险精算人员运用特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计量。因此,新制度规定的一般计量方法对它并不适用,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算需要精算技术的配合,这也是保险会计所具有的显著特色之一。
会计处理
二、本科目可按保险责任准备金类别、险种和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确认寿险保费收入,应按保险精算确定的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投保人发生非寿险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当期,企业应按保险精算确定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对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应按补提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意义
保险责任准备金实质上是一种或有负债。或有负债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或有负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第一,或有负债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产生;
第二,或有负债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第三,或有负债的结果只能由未来发生的事项确定;第四,现时义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金额难以预计。从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看,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单(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很大一部分通过责任准备金形式提存出来,而责任准备金可以说就是一种或有负债。其原因如下:
2.它具有不确定性。由于保险公司本身经营的不确定性导致了责任准备金的不确定性。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要是与保险事件造成损失程度有关,由于在保险期间内,无法预知事故发生及可能造成损失程度的大小,因此责任准备金具有不确定性特点。对于人寿保险业务,传统险种由于带有储蓄性质,它所引起责任准备金在金额上则具有较大的确定性。而寿险公司目前正面临着产品转型,即由原来的储蓄型险种向保障型险种过渡,保障型险种不具备返还性特点,它所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不是为支付满期给付的准备,而是为支付死亡或意外伤害责任的给付。死亡或意外伤害给付与否完全取决于死亡或意外伤害发生的或然率,因而,这类险种的责任准备金同样具有不确定性。
提取规定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提取责任准备金的规定。
保险责任准备金
提取责任准备金的原则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提取责任准备金的原则有两个:
1、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同时也是保险法的重要立法原则之一。被保险人作为保险活动当事人的重要一方,保障其合法利益是无可争议的。而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最终要体现在保险公司及时、准备地履行其赔付责任。如果保险公司置被保险人的利益不顾,片面强调公司业务的不断扩大,不真实、足额地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一旦发生赔付责任,保险公司将陷于被动,甚至出现无法履行保险合同的局面,对被保险人的利益将是极大的损害。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保险公司要求得发展,必须以被保险人的信任为基础,争取足够多的投保人,为此保险公司就要有良好的信誉,切实起到减少被保险人面临的风险损失的作用,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充足的各项责任准备金作为后盾,就很难以及时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付。所以,保险公司必须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为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种类
(3)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发生周期较长、后果难以预料的巨灾或巨额危险而提留的资金准备。总准备金应在公司每年决算后的利润中提取,经较长时期的积累形成一定的规模。
(2)实际责任准备金,是指人寿保险业务中实际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它是考虑了各年间附加费用的不同开支情况,并以理论责任准备金为基础加以修订而计算的。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投保人存放在保险公司处的资金,投保人在保险期内退保或变更保险合同,保险人应根据当时实际责任准备金的数额确定投保人应享有的权利。由于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在经营技术上的不同,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必须单独留存。
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提存足够的保险责任准备金是保险人履行赔付责任、保障被保险人权益的重要保证,世界各国都以法律、法令形式具体规定保险人必须提存准备金的种类和比例。由于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种类比较多,而且各种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和结转方式也不尽相同,不可能在本法中一一作出明确规定,为了体现立法体例上的统一,本法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对于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标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保险公司提存的各项保险责任准备金必须真实、充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