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银保监会发布《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九章72条。该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相互保险组织经营健康保险适用本办法。
明确健康保险的经营条件
《办法》对健康保险定义和种类进行完善,明确了健康保险的经营条件,对健康保险产品的开发设计、备案审批、销售和理赔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和统一了财产险、人身险公司健康保险业务准备金评估规则等。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将医疗意外保险纳入健康保险,并对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护理保险定义进行了完善,明确了医疗意外保险概念。
从内容来看,《办法》主要九方面创新规定:一是,完善健康保险的定义和业务分类,将医疗意外险纳入健康保险范畴;二是,统一财产险和人身险公司健康保险的监管制度、经营规则和准备金评估标准;三是,鼓励健康保险产品针对医疗新方法、新药品、新器械提供保障;四是,针对贫困人口给予倾斜支持;五是,明确长期医疗保险可以进行费率调整;六是,要求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时严格执行备案或者审批的条款和费率;七是,禁止保险公司非法搜集、获取被保险人除家族病史之外的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等;八是,支持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相结合,提供疾病预防、慢病管理等服务;九是,支持通过数字技术等手段方便健康保险合同履行。
近年来,我国健康保险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今年前三季度,健康保险保费收入5677亿元,同比增长31%,占人身保险市场的22%,健康保险产品结构、服务内涵、保障人群都发生了巨大变化。
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对健康保障的需求,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就显得十分有必要。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办法》一是为了加强金融监管,是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等政策文件要求的内化体现;二是,发挥健康保险保障属性;三是进一步保护消费者权益完善健康保险经营规则、产品定价规则、理赔和纠纷处理规则等。
允许长险费率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明确长期医疗保险可以进行费率调整,以适应疾病谱变化、医疗技术进步和医疗费用变动情况”成为此次《办法》的重点内容之一。在业内看来,对长期健康险费率固定的规定进行修订,可以有效缓解因赔付率攀升而带来的行业偿付能力隐患等风险。
“长期可调费的保证续保产品形态与国际健康保险接轨,给经营长期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了应对长期医疗通胀等赔付风险的制度保障,也从根本上解决了保险公司先前不敢尝试开发长期产品的问题,推动了健康险产品向多元化发展,解决短期险扎堆,同质化等问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健康险专委会主任委员、平安健康险董事长兼CEO杨铮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这种方式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续保权利,提供了灵活的长期健康保障,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医疗健康保障需求。
此外,《办法》明确,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其分摊的成本不得超过净保险费的20%。超出以上限额的服务,应当单独定价,不计入保险费,并在合同中明示健康管理服务价格。而2012年原保监会《关于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健康管理服务类成本合计不得超过保费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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