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二)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社会保险补贴
(三)企业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四)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五)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补贴
(六)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补贴
(七)各类市场主体介绍重点群体就业补助
(八)“就业券”补贴申领
(九)企业公益性岗位补贴
(十)孵化基地补贴
(十一)孵化企业补贴
(十二)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十三)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十四)企业自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十五)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十六)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申领
(十七)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申领
(十八)农民工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申领
(十九)返乡入乡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申领
二、社保政策篇
(二十)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二十一)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二十二)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二十三)继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三、人才政策篇
(二十四)高层次人才认定
(二十五)高层次人才举荐
(二十六)“邕江计划”领军人才团队专项资助
(二十七)产业领域急需紧缺青年人才生活补助
(二十八)引才举荐奖励
(二十九)企业依托中介引才补助
(三十)毕业生专项生活补助
(三十一)毕业生交通补贴
(三十二)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
(三十三)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补助
(三十四)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奖励
(三十五)南宁市高技能人才奖励
一、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
实施对象: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
实施标准: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申请材料: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毕业证原件扫描件。
经办机构: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县(市、武鸣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社会保险补贴
实施对象: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实施标准:按其为脱贫劳动力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脱贫劳动力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申请材料: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脱贫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脱贫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脱贫劳动力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的身份证明材料或者手册复印件(自治区外提供)。
三、企业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有关就业补助资金政策事项的通知》(南人社规〔2022〕2号)。
实施对象:在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企业,新增就业岗位是指与基准月(上一年12月或各地结合实际确定)相比企业每月净增加的新就业岗位数量,并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6个月(含)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实施标准:每新增1个就业岗位,按每个新增岗位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但补贴标准不得超过单位为其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人均额度,不包括新招用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每个企业每年享受该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请材料:企业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四、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实施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实施标准: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申请材料: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五、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补贴
实施对象:招用脱贫劳动力,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实施标准:每人每年2000元。
申请材料: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补贴申请表、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补贴花名册、脱贫劳动力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的身份证明材料或者手册复印件(自治区外提供)。
六、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补贴
实施对象:与脱贫劳动力签订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在1年内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给付不低于6000元劳动报酬的就业帮扶车间。
申请材料:
1.《就业帮扶车间奖补资金申请表》;
2.《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家庭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花名册》;
3.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信息。其中,属企业的需要加盖公章,属个体工商户的需经其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4.通过银行发放劳动报酬凭证或《脱贫家庭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领取劳动报酬签字确认表》,原件1份(校验完原件退回);
5.为吸纳就业或委托从事生产加工活动人员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发票、保单复印件,原件1份(校验完原件退回)。
经办机构:各县(市、区)就业服务中心、劳动保障管理中心。
七、各类市场主体介绍重点群体就业补助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介绍就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南人社规〔2023〕2号)。
实施对象:依法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
实施标准:对符合南人社规〔2023〕2号文“补贴条件”的职业介绍主体,为重点企业推荐就业人员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为除重点企业外的其他企业推荐就业人员的,按照2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同一年度内一人只能补贴一次,且同一年度内不得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同时享受。
(一)南宁市介绍就业补贴申请表;
(二)南宁市介绍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三)代理招工服务协议书或合同;
(四)代理招工服务费的增值税发票或书面确认函;
(五)失业登记材料(就业人员失业登记地在广西行政区域范围外的,需提供)。
经办机构:市人力资源服务管理办公室、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八、“就业券”补贴申领
实施对象:吸纳“就业券”持券人员就业,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的企业。
实施标准:按券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
申请材料: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补贴申请表、劳动合同。
九、企业公益性岗位补贴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7号)。
实施对象: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实施标准:岗位补贴标准为600元/人/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保单位部分。
岗位认定:企业公益性岗位申请函、企业营业执照;人员信息备案:《南宁市公益性岗位人员备案信息表》一份、《公示结果》一份;
岗位补贴申报:《工资表》一份、《银行回单》一份(在广西数智人社网上办事大厅上传);社保补贴申报:医保缴费明细表(在广西数智人社网上办事大厅上传)。
经办机构: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县(市、武鸣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十、孵化基地补贴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扶持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5号)。
实施对象:经人社部门认定授牌的创业孵化基地。
实施标准:
(一)每扶持一户孵化企业(含经登记注册的各类经营单位、社会组织)成功运营一年并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的(指已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年内至少有6个月以上通过银行发放的工资流水、劳务报酬凭证或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人员),按每户1.3万元/年的标准予以基地管理服务补贴,服务每户孵化企业可享受管理服务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创业孵化基地每成功孵化一户创业团队(创业团队须由3人及以上组成,有具体创业项目并向基地提交创业计划书;成功孵化创业团队指创业团队入驻基地孵化满3个月以上成功办理营业执照且注册地在基地内),按每户2000元的标准予以基地一次性孵化服务补贴。成功孵化一户创业团队办理多个营业执照的只能享受一次孵化服务补贴,每个基地每年享受孵化服务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一)申请每户1.3万元/年的基地管理服务补贴需提交:
1.《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申请表》;
2.《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满1年且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企业一览表》;
3.成功运营满1年企业的《创业孵化基地企业入驻申请表》;
4.成功运营满1年企业的《孵化企业就业人员花名册》;
6.按照年度创业服务活动计划,每年举办创业培训、创业沙龙、创业讲座、项目路演等创业活动不少于6场的佐证材料;
7.审核存疑时,需提交的其他佐证材料;
8.基地在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申请补贴,逾期未申请补贴的,人社部门可不予受理。
(二)申请每户2000元一次性孵化服务补贴需提交:
1.《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孵化服务补贴申请表》;
2.《创业孵化基地成功孵化入驻团队一览表》;
3.成功孵化入驻团队工商营业执照(不能联网核查时提供);
4.孵化满3个月以上成功办理营业执照且注册地在基地内的创业团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团队入驻申请表》、《创业团队入驻协议》、《创业团队成员花名册》;
5.基地每月工作总结;
6.每月开展创业活动佐证材料;
经办机构: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十一、孵化企业补贴
实施对象:经批准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办理营业执照不超过24个月且注册地、经营地在基地内的孵化企业(含登记注册的各类经营单位、社会组织)。
(一)对与创业孵化基地签订场地租用合同的孵化企业,可按实际发生成本申请场地、水电和物业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500元/户/月(三项合计),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对入孵后正常经营满1年、期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孵化企业,给予5000元/户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对入孵后新吸纳人员就业(该人员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签订日期须在入孵协议签订日期之后,劳务派遣人员除外)并为其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孵化企业,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
(一)场地和水电物业补贴需提交材料:
1.《孵化企业场地、水电和物业补贴申请表》;
2.《创业孵化基地企业入驻申请表》;
3.基地开具收取孵化企业场地租金、水电和物业费用的发票和银行转账凭证;
4.人社部门审核存疑时需提交的其他佐证材料;
5.基地组织孵化企业在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申请各项补贴,逾期未申请补贴的,人社部门可不予受理。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1.《孵化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2.体现企业正常运营满1年的材料(如社保缴纳凭证、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或劳务报酬凭证等);
3.人社部门审核存疑时需提交的其他佐证材料;
4.基地组织孵化企业在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申请各项补贴,逾期未申请补贴的,人社部门可不予受理。
(三)新吸纳人员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
1.《孵化企业新吸纳人员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3.《孵化企业新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
4.孵化企业为新吸纳人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5.新吸纳就业人员不少于6个月的银行工资流水;
6.新吸纳人员与孵化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
7.基地组织孵化企业在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申请各项补贴,逾期未申请补贴的,人社部门可不予受理。
十二、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南宁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业务指导手册(2023年版)南人社规〔2024〕1号》。
申领条件: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
实施标准: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
经办机构: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十三、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9〕17号)、《南宁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业务指导手册(2023年版)南人社规〔2024〕1号》。
申领条件:企业组织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在职职工按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
实施标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学徒培训合格情况,按中级工5000元/人·年、高级工6000元/人·年、技师8000元/人·年、高级技师10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培训后未能达到培训目标的,按不超过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二)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列入学徒培训计划。企业或培训机构需预拨培训补贴的,在提交开班申请的同时提交预支补贴申请表、企业或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按规定向企业预支不超过年培训补贴50%的补贴资金。
十五、企业自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8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23〕3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印发评价机构备案流程等技术指导文件的通知》(桂职鉴发〔2024〕5号)。
备案条件:
在广西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企业,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内部质量管控措施,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及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办公场所。
3.能够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能够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建立健全以用为本,培养与使用相结合、评价与待遇相挂钩的长效机制,具有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
4.有负责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专门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兼)职专家队伍、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员等;评价机构应与外聘专家队伍、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员签订协议;其中考评人员应具有拟开展评价每个职业(工种)不少于3名的考评人员。
5.具备与评价职业相匹配且符合评价标准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评价场地应包含理论知识考试考场
(标准考场、智能化考场)、技能操作考核场地。场地设备资产权属原则上应为评价机构所有,非自有考评场地和设施设备的需提供长期租用协议或合同。
6.具有与认定职业(工种)评价相适应的题库或试题资源,具有题库建设和试题开发能力。
实施标准:无。
1.初次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1)经法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申请表》及申请表中所列事项的佐证材料;
(2)法人登记证书扫描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扫描件;
(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及质量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考务管理办法,理论考试、操作考核规则等;
(4)企业评价规范(无国家职业标准,用人单位依据企业评价规范开展评价工作的需提交);
(5)经人社部门备案通过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工种)题库或卷库清单(无国家统一题库,用人单位依据企业评价规范开展评价工作的需提交)。
2.变更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1)经法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新增职业(工种)及等级备案申请表》及申请表中所列事项的佐证材料;
(2)关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信息变更备案的函(变更机构基本信息,如机构名称等需提交,格式自拟)。
经办机构:市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指导中心。
十五、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机制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24〕29号)。
实施对象: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实施标准: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1.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
2.营业执照;
4.由企业出具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承诺书。
经办机构: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十六、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申领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
实施对象:对首次在设区市辖区内创办小微企业,所创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含)以上的,该小微企业的注册登记日应距申请奖补之日不超过18个月(含),且申请奖补时仍在经营的毕业年度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
按照每户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1.基本身份类证明(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毕业年度的学生提供《学生证》或学校证明);
2.营业执照;
3.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佐证材料(如纳税证明或企业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如可查询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的,可免提供生产经营情况佐证材料。
经办机构: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十七、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申领
实施对象:对首次在设区市辖区内创办小微企业,所创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含)以上的,该小微企业的注册登记日应距申请奖补之日不超过18个月(含),且申请奖补时仍在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
实施标准:按照每户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1.基本身份类证明;
十八、农民工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申领
实施对象:对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经营主体的农民工。
对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经营主体的农民工,所创经营主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含)以上,且带动3人(含)以上法定劳动年龄内人员年度内就业半年(进城创业带动就业的人均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每户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同一人员创办多个创业实体、符合多个创业补贴申请条件,只享受1次创业扶持补贴。同一创业地址有多个创业实体的,只有1家创业实体享受创业扶持补贴。
3.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佐证材料(如纳税证明或企业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
4.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5.就业人员不少于6个月的银行工资流水(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可免于提供)。如可查询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的,可免提供生产经营情况佐证材料。
十九、返乡入乡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申领
实施对象:在乡镇及以下(不含城区、县城所在乡镇)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经营主体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
在乡镇及以下(不含城区、县城所在乡镇)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经营主体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所创经营主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含)以上,且带动3人(含)以上法定劳动年龄内人员年度内就业半年(返乡入乡创业带动就业的人均月收入不低于1000元)的,按照每户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二十、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
实施对象:南宁市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
实施标准: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均为0.5%,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申请材料:无需申请。
经办机构: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二十一、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35号)。
实施对象:南宁市的用人单位、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
实施标准:我区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政策执行期间,全区统一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二十二、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4〕26号)
适用范围和条件: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严重失信企业、受环保处罚企业、列入出清名单的僵尸企业不享受此政策。
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本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年欠费和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申领条件、返还标准参照中小微企业标准执行。
资金用途:支持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执行期限:政策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二十三、继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开展“筑梦广西·职引未来”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促进行动的通知》(桂人社发〔2024〕33号)
适用范围和条件: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并按规定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
实施标准: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执行期限: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十四、高层次人才认定
政策依据:1.《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实施办法》(南办发〔2019〕10号);2.《南宁市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南发〔2022〕16号)。
适用范围和条件:
(一)高层次人才的认定不受国籍、户籍限制。
(二)我市企事业单位、机构(组织)全职引进或柔性引进的人才(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人员除外),均可申请高层次人才认定。中直、区直驻邕企事业单位、机构(组织)符合条件的人才,也可自愿申请我市高层次人才认定。
(三)申请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
3.身体健康,能坚持从事创新创业创造工作;
4.A类人才无年龄限制,B、C、D类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E类人才不超过40周岁,特别突出的最高放宽年龄5岁。
补贴标准:在南宁市企事业用人单位全职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按认定的A、B、C、D、E层次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2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在邕首次购房补贴。从市外柔性引进到我市企事业用人单位每年工作3个月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在邕工作期间由属地和用人单位共同解决住宿问题,或申请入住市级高层次人才公寓。另外还有子女入学、医疗优诊、生活服务等高层次人才待遇。中直、区直驻邕企事业单位、机构(组织)符合条件的人才,自愿申请认定为我市高层次人才后可享受子女入学、医疗优诊、生活服务。
1.全职工作:
以上体现的单位信息均与申报单位一致。
(2)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的:
2.柔性引进
经办机构: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
二十五、高层次人才举荐
政策依据:《中共南宁市委组织部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宁市高层次人才举荐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南人社规〔2021〕1号)。
(一)举荐人条件:
1.已获认定在管理期内的南宁市A、B类高层次人才;
2.与被举荐人属同一行业领域;
3.举荐人自身类别层次不低于被举荐人拟被举荐类别层次。
(二)被举荐人条件:
2.在行业内业绩或成果突出,能较好服务我市重点产业、战略新兴产业;
3.有不少于3名符合条件的举荐人共同举荐。
补贴标准:在南宁市企事业用人单位全职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按认定的A、B、C、D、E层次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2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在邕首次购房补贴。从市外柔性引进到我市企事业用人单位每年工作3个月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在邕工作期间由属地和用人单位共同解决住宿问题,或申请入住市级高层次人才公寓。另外还有子女入学、医疗优诊、生活服务等高层次人才待遇。
中直、区直驻邕企事业单位、机构(组织)符合条件的人才,自愿申请认定为我市高层次人才后可享受子女入学、医疗优诊、生活服务。
经办机构: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
二十六、“邕江计划”领军人才团队专项资助
政策依据:1.《中共南宁市委员会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南宁市“邕江计划”四个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南组通〔2024〕11号);2.《南宁市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南发〔2022〕16号)。
申报主体是注册住所地在南宁市并纳入南宁市统计关系的企业。突出“高精尖缺”导向,面向国内外引进、培育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引领产业发展、带来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领军人才和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邕江计划”领军人才团队专项资助对象分为创新领军人才团队和创业领军人才团队两类。
申报创新领军人才团队的,应当具备《南宁市“邕江计划”领军人才团队专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申报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应当具备《南宁市“邕江计划”领军人才团队专项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领军人才团队专项所申报的项目应同时遵循《南宁市“邕江计划”领军人才团队专项管理办法》第八、九、十条规定。
补贴标准:根据评定等级给予50万—500万元不等的项目资助。
申请材料:1.纸质版材料要求《南宁市“邕江计划”领军人才团队专项申报信息表》1份、《南宁市“邕江计划”领军人才团队专项申报书》1份、附件材料1份;申报书、附件材料应统一编写页码和目录,封面统一使用120克白色A4双胶纸,内页统一使用70克白色A4双胶纸,双面打印或复印;项目负责人和申报单位应对申报内容谨慎作出承诺,并在申报书承诺栏中亲笔签名;2.电子版材料按照当年度的申报通知要求报送。
二十七、产业领域急需紧缺青年人才生活补助
政策依据:《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产业领域急需紧缺青年人才生活补助申报发放工作的通知》(南人社规〔2022〕7号)。
申请人在申报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青年人才生活补助:
1.首次引进到《南宁市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单位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或《名录》以外的我市其他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单位)的应届博士研究生;从行政隶属或注册登记关系不在南宁市[含市本级、各县(市、区)和开发区]的单位首次引进到《名录》企业的青年人才(包括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技师、初级职称获得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2017年起国家统一下达招生计划的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高级技师、中级职称获得者,博士研究生、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获得者等)或《名录》以外的我市其他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单位)的博士研究生;
3.引进后与引才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在引才单位依法参加南宁市(或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6个月以上(含6个月);
4.年龄40周岁(含)以下(以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的出生日期为准);
5.申报时仍在首次引才单位就业;
6.须在符合上述条件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
2018年1月1日以后从南宁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名录企业)离职,再到《名录》单位工作的人才不在申报范围。
补贴标准:对新引进至《南宁市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企业名录》内的企业并签订3年及以上服务协议的青年人才,给予生活补助,其中:对博士研究生、副高级以上职称获得者最高给予25万元生活补助;对全日制硕士研究生、2017年起国家统一下达招生计划的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高级技师、中级职称获得者,最高给予10万生活补助;对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技师、初级职称获得者,给予1万元一次性生活补助。
二十八、引才举荐奖励
政策依据:1.《关于开展南宁市引才举荐“伯乐计划”奖励有关工作的通知》(南人社发〔2019〕17号);2.《南宁市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南发〔2022〕16号)。
当年从我市行政区域以外为我市成功全职引进、举荐或自主培养,经我市认定的A、B、C类高层次人才,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一)成功举荐并全职引进人才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1.成功举荐并全职引进的人才,须为我市行政区域以外引进并经我市认定为A、B类或C类的高层次人才。引进的A类、B类人才,须满足以下任一情形:(1)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申报时仍在职且在邕全职工作6个月以上,在邕缴纳社保或个税。(2)在我市创办或参与创办的具有国内领先水平、能够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独立公司或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或占股30%及以上的合伙。所创办或参与创办的企业正常运转6个月以上,有不少5人的本地工资发放或社保缴纳记录,有正常业务开展资金流水账单。
引进的C类人才,须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申报时仍在职且在邕全职工作6个月以上,在邕缴纳社保或个税。
3.对于海外人才,全职引进的条件按《南宁市引进海外人才工作实施办法》(南办发〔2018〕70号)。
(二)自主培养人才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自主培养人才,须为在申报单位全职工作在邕缴纳社保或个税,在职期间经我市认定为A类或B类的高层次人才。
补贴标准:对为我市成功全职引进或自主培养两院院士人选的,给予引荐、培养单位100万元奖励;全职引进或自主培养其他经认定的A、B层次人才的,分别给予引荐、培养单位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为我市成功全职引进经认定的C层次人才的,给予引荐单位5万元奖励。每个机构单位每年的引荐、培养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九、企业依托中介引才补助
政策依据:《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室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集聚人才资源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办发〔2020〕10号)、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依托中介引才补助工作的通知(南人社规〔2024〕2号)。
申领条件:
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引进人才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二)引进的人才自2020年4月9日起首次在邕参加工作并参保;
(三)引进的人才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高级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且属于投融资、财务管理、技术研发、产品设计、市场营销、产业规划、商贸流通、会展策划、国际贸易等方面人才;
(四)引进的人才在该企业(含在邕全资子公司)担任工程、技术、项目负责人或中层以上技术管理职务,签订三年(含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我市(或自治区本级)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岗满1年且申报时仍在职,税前年薪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
补贴对象:用人单位(企业)。
补贴标准:按照企业所支付中介费50%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名人才补助金额最高10万元。同一年度单个企业补助人数不超过20名、最高补助100万元。
经办机构:市人力资源服务管理办公室。
三十、毕业生专项生活补助
政策依据:关于做好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专项生活补助申报发放工作的通知(南人社规〔2023〕4号)。
补助对象:
2022年9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毕业的以下毕业生:
(一)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含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普通高等教育非全日制研究生);
(三)取得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层次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的毕业生。
上述学历学位须经国家或省级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证。
补助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获得“专项生活补助”:
(二)与引进企业签订合同期限为1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并在该企业依法连续缴纳南宁市或自治区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3个月及以上;
(三)申报时仍在该企业就业,且该企业仍属于南宁市重点园区的重点企业;
(四)未享受过南宁市产业领域急需紧缺青年人才生活补助、2022年度应届高校毕业生万元就业奖励。
已享受“专项生活补助”的补助对象,与申报时的引进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或所在的引进企业不再属于南宁市重点园区的重点企业时,补助对象不再继续享受“专项生活补助”。
补助标准:自2023年8月1日起,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补助对象,根据符合补助条件的工作月数,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税前)的标准,给予最长10个月、最高10000元(税前)的“专项生活补助”。
“专项生活补助”在实际发放时依法由发放单位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南宁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专项生活补助申报表》的扫描件或照片(见附件);
(2)劳动合同原件的扫描件或照片(已在南宁人社部门信息平台上签订有电子劳动合同的,无需上传);
(3)毕业证原件的扫描件或照片(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属于国(境)外院校毕业生的,需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4)社会保障卡原件正反面扫描件或照片(可在南宁人社部门信息系统获取社保卡银行账号的,无需上传)。
2.线下:申报人前往南宁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进行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南宁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专项生活补助申报表》(见附件);
(2)劳动合同原件(已在南宁人社部门信息平台上签订有电子劳动合同的,无需上传);
(3)毕业证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属于国(境)外院校毕业生的,需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4)社会保障卡原件(可在南宁人社部门信息系统获取社保卡银行账号的,无需上传)。
补助对象申报并审核通过后,如未享受满10个月“专项生活补助”的,人社部门之后将会根据补助对象仍符合补助条件的工作月数继续计算和发放“专项生活补助”(余额),不需补助对象再次申报。
经办机构: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
南宁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0771-5381312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0771-3394057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0771-6308615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0771-4518051
良庆区:0771-4509802
邕宁区:0771-4713522
青秀区:0771-5826658
兴宁区:0771-3211965
横州市:0771-7080928
上林县:0771-5258876
宾阳县:0771-8229618
隆安县:0771-6521050
三十一、毕业生交通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做好应届高校毕业生交通补贴申报发放工作的通知》(南人社规〔2023〕1号)。
补贴对象:
(一)2022—2025年广西区外、南宁市外广西区内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含全日制大专生、本科生、研究生以及由国家统一下达招生计划的非全日制研究生);
(二)2022—2025年取得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层次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的留学回国毕业生。
自2022年9月18日起,上述补贴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获得毕业生交通补贴:
(一)所就业的单位在南宁市依法登记注册或属于有效期限内的南宁市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企业名录单位;(二)与就业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在该就业单位依法参加南宁市(或自治区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三)申报时仍在该单位就业。
补贴标准:对区外、市外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南宁市成功求职的,按照区外高校每人1000元、市外区内高校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
1.《南宁市高校毕业生交通补贴申报表》;
2.劳动合同原件的扫描件或照片(已在南宁人社部门信息平台上签订有电子劳动合同的,无需上传);
3.毕业证原件的扫描件或照片(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属于留学回国毕业生的,需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持所需材料前往南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或南宁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进行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2.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3.劳动合同原件(已在南宁人社部门信息平台上签订有电子劳动合同的,无需提供);
4.毕业证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纸质版),属于留学回国毕业生的,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十二、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人社规〔2022〕3号)、《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南人社发〔2013〕95号)。
申领条件:符合南宁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条件,按程序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择优评选确定为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项目建设单位。
补贴对象:经评审认定的南宁市技能大师工作室。
补贴标准: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标准25万元/个。
申请材料:1.项目候选单位呈报的申报报告〔包括: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职业(工种)、技能大师工作室成立的必要性和现有优势、技能大师简介、技能大师工作室计划目标等〕。2.《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3.技能大师工作室所依托的企业或公共实训基地有关情况说明(包括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费用不低于50%的材料,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资金支持以及场所、设备等工作条件的情况说明)。4.项目候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原件,由审核部门复印保存)。5.技能大师的身份证、市级以上技术能手等获奖证书、学历及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核原件,由审核部门复印保存)。
三十三、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补助
申领条件:符合南宁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申报条件,按程序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择优评选确定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项目建设单位。
补贴对象:经评审认定的南宁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建设单位。
补贴标准: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补助标准150万元/个。
申请材料:1.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报告(内容包括学校的基本条件、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情况及建设专业的高技能人才需求分析等)。2.《南宁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3.《南宁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明确基地建设项目的总体目标、分阶段目标及工作任务等,做到项目目标可量化、项目任务可实现、项目内容可完成、项目经费可执行、项目管理措施可操作。)4.单位申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基本条件的佐证材料。
三十四、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奖励
政策依据:《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宁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项目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南人社规〔2020〕6号)。
申领条件:符合南宁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申报条件,按程序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择优评选确定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项目建设单位,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服务合同后按有关规定向其预付70%的奖励资金,2年建设期满后经评估验收合格的支付30%的奖励资金余款。
补贴对象:经评审认定的南宁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单位。
补贴标准:奖励标准100万元/个。
申请材料:1.培养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条件、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情况及建设专业的高技能人才需求分析等)。2.《南宁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3.《南宁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明确基地建设项目的总体目标、分阶段目标及工作任务等,做到项目目标可量化、项目任务可实现、项目内容可完成、项目经费可执行、项目管理措施可操作。)4.单位申报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基本条件的佐证材料。
三十五、南宁市高技能人才奖励
政策依据:《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宁市高技能人才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南人社规〔2023〕6号)。
(一)新取得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人才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本项奖励:
1.自2022年11月3日起,新取得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在有效期的《南宁市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企业目录》内企业工作,并在该企业依法连续缴纳南宁市或自治区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3个月及以上;
3.申报时按照本人同一职业(工种)的或不同职业(工种)的最高等级证书的等级进行申报。
(二)竞赛获奖(取得荣誉称号)人才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可享受本项奖励:
1.自2022年11月3日起,新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优胜奖或“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级“技能大奖”、省级“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
2.在登记注册、纳税、统计关系在南宁市的企业、《南宁市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企业目录》的企业、南宁市各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南宁市企事业单位”)工作时,并在该单位依法连续缴纳南宁市或自治区本级职工社会保险费3个月及以上;
3.申报时按照本人获得的竞赛获奖或取得的最高层级荣誉称号进行申报。
(三)市外引进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人才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本项奖励:
2.引进时持有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引进到有效期的《南宁市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企业目录》内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合同期限为1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并在该企业依法连续缴纳南宁市或自治区本级职工社会保险费3个月及以上;
4.申报时按照本人同一职业(工种)的或不同职业(工种)的最高等级证书的等级进行申报。
(四)市外引进竞赛获奖(取得荣誉称号)人才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可享受本项奖励:
2.引进时已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优胜奖或“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级“技能大奖”、省级“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3.引进到登记注册、纳税、统计关系在南宁市的企业、《南宁市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企业目录》的企业、南宁市各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南宁市企事业单位”)工作,与引进单位签订合同期限为1年及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并在该单位依法连续缴纳南宁市或自治区本级职工社会保险费3个月及以上;
4.申报时按照本人获得的竞赛获奖或取得的最高层级荣誉称号进行申报。
2022年11月3日起,本市新增或市外引进的高技能人才,在单位依法连续缴纳南宁市或自治区本级职工社会保险费3个月及以上(引进的须与引进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属于以下两类人员之一的。
(一)持有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员,在有效期的《南宁市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企业目录》内企业工作。
(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竞赛获奖或取得荣誉称号人员:
1.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优胜奖或“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级“技能大奖”、省级“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2.在登记注册、纳税、统计关系在南宁市企业、《南宁市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企业目录》内的企业、南宁市各级事业单位工作(三者均可)。
补贴标准:
1.新取得或市外引进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人才奖励
(1)获得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一次性给予奖励5千元。
(2)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万元。
(3)获得特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
(4)获得首席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
2.竞赛获奖或市外引进竞赛获奖(取得荣誉称号)人才奖励
(1)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优胜奖的,分别给予每人奖励20万元、16万元、12万元和8万元。
(2)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给予每人奖励20万元。
(3)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的,给予每人奖励10万元。
(4)获得省级“技能大奖”的,给予每人奖励5万元。
(5)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的,给予每人奖励1万元。
(1)南宁市高技能人才技能提升奖励申请表;(2)竞赛获奖证书、获奖表彰通报文件(核原件,由审核部门复印保存)。
2024-11-12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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