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发布2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因虚假列支费用等2项违法违规行为,帮帮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帮帮保险销售新疆分公司”)被处罚款50.5万元;公司负责人刘*被处罚款10.5万元;合计罚款61万元。
具体违规事项如下:
经查,帮帮保险销售新疆分公司存在虚假列支费用、未建立完整的业务档案的违法违规行为;
刘*(时任帮帮保险销售新疆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该公司上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综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帮帮保险销售新疆分公司警告,并处罚款50.5万元;
2.对刘*警告,并处罚款10.5万元;
合计罚款6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五十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代理销售保单的基本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保单号,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缴费方式,投保日期,保险期间等;
(二)保险费代收和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的情况;
(三)保险代理佣金金额和收取情况;
(四)为保险合同签订提供代理服务的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姓名、领取报酬金额、领取报酬账户等;
(五)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业务信息。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前款第(一)至(三)项内容,并应当列明为保险合同签订提供代理服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姓名及其执业登记编号。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