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经过:秦站(化名)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寿险、定期寿险、意外险,保额共计83万。2016年8月30日投保,9月1日生效。
出险经过:2017年12月16日22点左右,秦站喝醉回到家,刚进家门就要水喝,因家人都睡下,就让他自己倒水喝。五六分钟后,秦站端着碗到卧室门口,朱绘绘(化名)听到秦站哎呦了一声,赶紧起床看到其嘴角有绿水,感觉不对就赶紧拨打了120,后在总队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于2017年12月20日在殡仪馆火化。
理赔结果:朱绘绘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身故受益人,其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遭拒绝。朱绘绘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保险公司辩称:
1、被保险人秦站系主动服用百草枯,按《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院前急救病历》记载"半小时前患者生气后口服百草枯恶心伴呕吐,呼120",被保险人在总队医院的住院病历记载服用的是百草枯,剂量达90ml。
2、朱绘绘主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30万元,应举证证明被保险人系因遭受意外伤害死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朱绘绘应当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保险人的死因是意外伤害(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导致的,依据朱绘绘所提供的理赔材料,无法证明被保险人死于意外伤害,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30万元。
争议焦点:被保险人秦站因服用百草枯导致身亡是否属于自杀行为?
判决要旨
法院认为:
1.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公司辩称被保险人秦站系主动服用百草枯,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3.一次性服入农药致死亡,符合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基本的合同约定,又无证据证明系本意,应认定为意外伤害。
法院判决: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金804999.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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