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东莞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时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谢海珍因其个人保险代理人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
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
(九)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泄露在保险销售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十一)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
(十二)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不得聘用或者委托其他人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东金罚决字〔2024〕7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个人保险代理人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
行政处罚依据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七十一条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