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提高失业保险政策知晓度,增强单位及其职工的参保意识,特别是发挥失业保险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的作用,我们开展了失业保险保生活稳就业集中宣传活动,一起来看看吧!
问:如何线上办理解聘备案?
问:如何线上办理失业登记?
问:如何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
外省市户籍失业人员在本地申领失业金的,请提供居住证或不动产证,否则请按照失业前单位社保缴费地到市或区县政务服务大厅人社窗口前台办理失业保险待遇转出业务。
问:一个月可以领多少失业保险金?
答: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支持企业应对疫情稳定生产政策措施>的通知》(淄政办发〔2020〕1号)等文件规定:“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按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高新区、文昌湖区、经开区1910元/月;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1730元/月;高青县、沂源县1550元/月)。
调整后: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高新区、文昌湖区、经开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1528元调整为1719元,增加191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由原来每人每月1384元调整为1557元,增加173元;高青县、沂源县由原来每人每月1240元调整为1395元,增加155元。
根据国发〔2020〕28号文件,对2019年12月及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问:满足什么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和《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问: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中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指哪些情形?
答:“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指的是下列人员:(一)因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情形使得劳动合同终止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问: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最长可以领多久呢?
问:哪些单位和个人需要参加失业保险?
答: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二)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三)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五)驻鲁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无军籍职工。
问:参加失业保险每个月需要交多少钱?
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市全面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1年4月30日。目前,我市失业保险费总费率为1%,其中,单位0.7%,个人0.3%。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