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为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实质是企业和事业单位对职工支付不能当场兑现的工资薪金,应当计入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并依法计税。但是财税〔2013〕103号规定,单位依法为本单位职工缴付的年金,在计入个人帐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标准扣除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例1:甲公司员工人均年薪20万元,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为12万元;人均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2019年为全体员工设立企业年金,员工人均年缴费20万元×4%=8000元,可以在税前扣除。人均年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0-8000)×10%-2520=4680元。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职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3.超过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例2:某市2018年职工年平均工资60000元,2019年年金个人缴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60000÷12×3×4%=600元。王某2019年9月工资20000元,若其缴付年金800元,由于允许扣除金额最高为600元,超出的200元须并入综合所得缴税。
解:企业所在设区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000/12=4000元,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因此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12000元。2019年年金个人缴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12000×4%=480元。
李某本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525.6元=(23000-480-5000)*3%。
(三)年金领取时
1.退休领取年金
2.出国(境)定居等依法提前领取年金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A.老冯按月领取的年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B.老金按月领取年金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计算纳税
C.老张按季领取的年金全额适用月度税率计算纳税
D.老钱因出境定居一次性领取年金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计算纳税
例6:王先生2019年供职于A公司,每月缴纳500元企业年金,2030年8月,王先生满60岁退休,领取年金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1)按月领取2157.27元
(2)按季领取6471.81元
(3)按年领取25887.24元
(3)王某2025年出国定居,需依法一次性提前领取年金,其个人帐户余额23万元,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1)按月领取,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王先生每月应纳税额2157.27×3%=64.27元
(2)按季领取,即王先生每季领取6471.81元,那么应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王先生每季应纳税额=(6471.81/3)×3%×3=194.15元;
(3)按年领取,即王先生每年领取25887.24元,适用综合税率表计算纳税。
王先生每年应纳税额=25887.24×3%=776.62元。
(4)王某一次性提前领取年金230000元时,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230000×20%-16920=29080元。
2.扣缴申报
二、商业健康保险
1.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
2019年1月应预扣预缴张某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为:
(8000-5000-200)×3%=84元。
2019年2月应预扣预缴张某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为:
(16000-10000-400)×3%-84=84元。……
2.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
例8:李某为甲企业员工,2019年每月工资收入15000元,符合扣除标准的“三险一金”为2000元/月。2019年1月,甲企业统一为员工购买了每人每年3000元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如不考虑其他因素,甲企业1月应预扣预缴李某个人所得税为330元=(15000-2000-5000+3000)×3%)
3.注意事项
李某1月提交保单,从2月份扣除,全年可扣除金额为2200元(200×11)。
例10:李某全年工资15万元(不含保险费用),单位购买保险支出1200元/年,个人购买保险支出2400元/年,个人与单位合计购买保险支出为3600元/年,应限额扣除2400元。
解:李某2019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00+1200-60000-2400)×10%-2520=6360元。
三、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1.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2.账户资金收益暂不征税。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在缴费期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析:1.计算可扣除限额
老王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120000+20000*80%=13600元;比例扣除限额=13600*6%=8160元,小于扣除最高限额,因此,老王2019年税收递延型商业保险支出扣除限额为8160元。
其次,计算老王当月税前可扣除的已支付税收递延型商业商老保险费。
老王月实际支付保险金800,全年实际支付9600,大于扣除限额8160元,只能税前扣除8160元。
例12:老王2025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照其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约定,按月可领取商业养老金3000元。老王每月领取时应纳个人所得税多少元?
如果改为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则需在领取月份,由保险公司在支付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000×12×75%×10%=2700元。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
《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
财税〔2013〕103号(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财税〔2017〕39号(商业健康保险个税)
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商业健康保险个税征管)
财税〔2018〕22号(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征管)
财税〔2018〕164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