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近日印发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一、此次《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首先,《办法》的出台是国家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政策在保险监管领域的具体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要求保险监管部门“加强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推动完善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大保险监管力度,监督保险机构全面履行对保险消费者的各项义务,严肃查处各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要求金融监管部门“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建立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正是中国保监会贯彻国务院金融消费者保护政策要求,有效保障保险消费者各项权益,促进中国保险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其次,《办法》的出台是治理销售欺骗误导,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客观需要。近年来,为有效治理销售欺骗误导这一行业顽疾,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和各地保监局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措施,取得了相应成效,但销售欺骗误导行为仍未得到根本性遏制。保险销售过程中欺骗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重要情况等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行业形象。建立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制度正是保险监管部门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强化对保险销售行为监管的一项重要抓手,是从销售源头上防范和治理保险销售欺骗误导,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的关键举措。
第三,《办法》的出台是提高保险监管处理保险消费投诉工作效能的需要。在监管实践中,由于涉嫌销售欺骗误导的保险消费投诉大多缺乏客观证据,导致此类投诉往往陷入消费者“说不清”、保险机构“辨不清”、监管部门“查不清”的尴尬境地。近年来,此类投诉处理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成倍增长,占用了大量监管资源。建立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将大幅提高保险监管部门投诉处理效能,提高消费者保护工作水平。
二、出台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的现实意义?
答:实行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另一方面,督促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销售过程中对于关键环节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和固定以下信息:一是告知投保人所购买的保险产品名称、承保公司名称、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保险期间、保险责任、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二是对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告知投保人保单利益不确定性;三是对于健康保险产品,告知投保人等待期、续保条款以及指定医疗机构等情况。对于以上告知,要求在录音录像时必须有投保人的明确答复或回应。
三、《办法》制定过程中主要把握了哪些原则?
答:一是强调销售主体责任,突出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突出消费者保护这一根本目标,通过对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进行可回溯管理,促使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销售环节依法合规经营,同时也提醒保险消费者谨慎交易,并为日后保险纠纷处理提前固定证据,解决了消费者保护工作中举证难、取证难的问题。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领域。通过对近几年保险消费投诉数据的监测分析,监管部门发现保险公司通过银邮等兼业代理渠道销售长期人身保险、通过其他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和向60岁以上人群销售长期人身保险时,发生销售欺骗误导的风险较高。针对这些突出风险,《办法》以问题为导向,先将上述渠道、产品、人群纳入可回溯管理的实施范围。
四、可回溯管理制度如何强化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答:第一,销售过程录音录像是对保险销售人员的一种监督和警示,督促其依法依规履行销售过程中的交付条款、说明、提醒等先合同义务;第二,录音录像过程是对保险消费者的再次风险提示,有利于培养消费者谨慎交易的习惯;第三,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制度明确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责任,将倒逼保险公司加强对销售从业人员的合规管理,强化保险公司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体责任;第四,通过录音录像获得视听资料等法定证据,来固化销售过程的关键环节,有助于事后在纠纷调解、投诉处理、法律诉讼过程中迅速查明事实,提高消费者保护工作效率。
五、《办法》中可回溯管理的销售渠道、消费人群、产品险种等范围是如何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