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发行审核被否原因主要可分为七个方面,即持续盈利能力、独立性、规范运行、会计核算、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主体资格。其中,持续盈利能力、会计核算、独立性和规范运行一直是主要被否原因。
IPO重点财务问题可以分为会计处理准确性问题、财务真实性问题、财务规范性问题、盈利能力问题四大类。财务审核的重心是真实性审查,注重防范财务造假及利润操纵。
1会计处理准确性问题
一、会计政策
报告期内发行人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保持一致性,不得随意变更;如无充分、合理的证据表明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合理性,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的,或者连续、反复地自行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二、收入确认
完工百分比法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提供劳务交易,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对于完工百分比法的使用都基本需要满足两个条件: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完工进度能够可靠确认。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确定完工进度的主要参照标准有三个:已发生的成本占比、已发生的工作量占比、实际测定进度。
三、坏账准备
根据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应收账款和坏账准备方面应注意:
(2)坏账准备计提不应区分关联方与非关联方,如存在关联方应收账款,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中披露其内容及形成原因等情况(3)应收票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关于应收项目的减值计提要求,根据其信用风险特征考虑减值问题。对于在收入确认时对应收账款进行初始确认,后又将该应收账款转为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的,发行人应按照账龄连续计算的原则对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
(4)如果发行人对某些单项或某些组合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需充分说明未计提的依据和原因,详细论证是否存在确凿证据,是否存在信用风险,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应结合业务合作、回款进度、经营环境等因素谨慎评估是否存在坏账风险。
(5)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如为有追索权债权转让,发行人应仍根据原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
(6)发行人应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确定合理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对于计提比例明显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水平的,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披露具体原因。
(7)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应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四、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条件: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企业应该能够说明其开发无形资产的目的。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五、股份支付
股份支付,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关于股份支付的注意事项:
(2)应考虑对于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职工(含持股平台)、客户、供应商等新增股份,以及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向职工(含持股平台)、客户、供应商等转让股份。
(3)对于报告期前的股份支付事项,如对期初未分配利润造成重大影响,也应考虑适用《股份支付》准则。
(4)费用摊销及非经常损益的判断:确认股份支付费用时,对增资或受让的股份立即授予或转让完成且没有明确约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的,原则上应当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并作为偶发事项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对设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的股份支付,股份支付费用可采用恰当的方法在服务期内进行分摊,并计入经常性损益。
(6)披露: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及报表附注中披露股份支付的形成原因、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
六、企业合并
七、会计差错调整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部分首发企业在报告期内存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是否影响企业首发上市申请。
(1)申报会计师应按要求对发行人编制的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出具审核报告并说明差异调整原因,保荐机构应核查差异调整的合理性与合规性。
(2)报告期内发行人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保持一致性,不得随意变更;如无充分、合理的证据表明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合理性,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的,或者连续、反复地自行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4)如发行人同一会计年度内因会计基础薄弱、内控不完善、必要的原始资料无法取得、审计疏漏等原因,导致会计差错更正累积净利润影响数达到当年净利润的20%以上(如为中期报表差错更正则以上一年度净利润为比较基准)或净资产影响数达到当年(期)末净资产的20%以上,以及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以及因恶意隐瞒或舞弊行为导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应视为发行人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方面不符合发行条件。
八、借款费用资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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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真实性问题
一、收入
二、应收账款
三、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部分首发企业存在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等情况,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应当考虑:
(2)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四、存货
五、成本
六、期间费用
七、员工薪酬
八、毛利率
九、主要客户及供应商
十、重大投资决策
十一、银行流水
注重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含已离职)、主要关联方(含已注销和转让)的个人银行账户、银行流水的核查。
十二、勾稽关系
十三、行业对标
十四、报表差异
3财务规范性问题
一、关联交易
二、资金管理
第三方回款:通常是指发行人收到的销售回款的支付方(如银行汇款的汇款方、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方式或背书转让方)与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不一致的情况。如客户为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其通过家庭约定由直系亲属代为支付货款,经中介机构核查无异常的,可不作为第三方回款统计。
第三方回款的核查要点:
(1)真实性,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或调节账龄情形。
(2)第三方回款形成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3)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
(4)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5)境外销售涉及境外第三方的,其代付行为的商业合理性或合法合规性。(6)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
(7)如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约定由其他第三方代购买方付款,该交易安排是否具有合理原因。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第三方回款,通常情况下应考虑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2)第三方回款的付款方不是关联方。
现金交易不影响发行的情形:
(1)现金交易情形符合行业经营特点或经营模式(如线下商业零售、向农户采购、日常零散产品销售或釆购支出等)。
(2)现金交易的客户或供应商不是关联方。
(4)现金交易比例整体呈下降趋势,一般不超过同行业平均水平或与类似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5)现金管理制度与业务模式匹配且执行有效,其中,企业与个人消费者发生的商业零售、门票服务等现金收入通常能够在当日或次日缴存公司开户银行,企业与单位机构发生的现金交易比重在最近一期通常不高于当期收入或当期釆购成本的10%。
(3)发行人为关联方融资票据贴现发生的费用金额,是否为关联方承担成本,或相反情形。
三、非货币资产出资
四、税务
五、社保
六、财务独立性
七、财务内控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部分首发企业申报上市前存在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如:
1.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求,通过供应商等取得银行贷款或为客户提供银行贷款资金走账通道(“转贷”行为);
2.为获得银行融资,向关联方或供应商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进行票据贴现后获得银行融资;
3.与关联方或第三方直接进行资金拆借;因外销业务结算需要,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等(内销业务应自主独立结算);
4.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出借公司账户为他人收付款项等。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则认定为对发行条件构成影响:
(2)不规范情形涉及金额较大,首次申报审计基准日前12个月该情形仍在持续。
(5)前述行为不存在后续影响,已排除或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4盈利能力问题
一、经营环境
二、业务转型
三、自身竞争力
四、客户依赖
对于非因行业特殊性、行业普遍性导致客户集中度偏高的,保荐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应充分考虑:
(1)该单一大客户是否为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客户。
(2)该集中是否可能招致对其未来持续盈利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重大疑虑,进而影响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判断,特别是在扣除该等客户集中的经营业绩后发行人是否仍然符合发行条件。
针对因特殊行业分布或行业产业链关系导致发行人客集中情况,中介机构应当综合分析考量以下因素的影响:
(1)发行人客户集中的原因,与行业经营特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下游行业较为分散而发行人自身客户较为集中的情况及其合理性。
(2)发行人客户在其行业中的地位、透明度与经营状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
(4)发行人与重大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的业务获取方式是否影响独立性。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的能力。保荐机构应当提供充分的依据说明上述客户本身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发行人已与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客户集中具有行业普遍性,发行人在客户稳定性与业务持续性方面没有重大风险。
五、税收优惠依赖
六、重大纠纷或诉讼
七、业绩下滑
八、投资收益占比高
对于投资收益占比高的问题,如发行人能够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则最近1个会计年度投资收益占净利润比例较高情况不构成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条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