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昭区市监处罚〔2022〕149号)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昭通中心支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案
案件事实
证据证明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
我局于2022年月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昭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昭区市监罚告【2022】号);当事人在2022年月日提交了《行政处罚申辩书》,本局认为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款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承办人建议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昭通中心支公司作从轻行政处罚。*
违反法律法规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第一款第(六)项“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的规定;承办人建议处罚如下:罚款:800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环城南路分理处(户名:昭通市昭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530501636141******65,地址:昭阳区昭阳大道365号)。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昭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